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522 |
颗粒名称: | 一、民事调解 |
分类号: | D916 |
页数: | 1 |
页码: | 647 |
摘要: | 新中国建立之始,人民调解已成为司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文化大革命”时期中断,之后得以恢复,逐渐加强。1981年,人民调解工作实行分片包干,分工负责;把调处纠纷的重点放在基层。至1982年,调解各种纠纷2602件,避免非正常死亡17人,多年积累的纠纷也得以调解。1983年,开展“安全村”、“安全单位”、“五好家庭”活动,推行“乡规民约”、“职工守则”。1985年,各级调解组织开办法制课共591节,有66名轻微违法青少年分别得到帮助,改邪归正。1990年,调整充实各级调解队伍,其报酬也得以相应解决。还贯彻《司法助理员代表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试行办法》。是年,全县调处民事纠纷1167起,调解成功率为97%。 |
关键词: | 广昌县 司法行政 民事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