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512 |
颗粒名称: | 审理民事案件 |
分类号: | D916 |
页数: | 2 |
页码: | 641 |
摘要: | 1950~1951年,贯彻“调查研究,说服教育”的方针,抓住违反婚姻法典型案件,公开审判。对深受封建婚姻制度迫害的群众要求离婚,依法判决离婚,1950年为22对;1951年12月,一区、二区共21对。1952~1954年受理民事案件474件,而婚姻纠纷案件307件,居首位。1955年,贯彻“社会主义改造”原则和“加强人民团结和为生产”的方针,审结民事纠纷8件。至1957年,审结民事案件786件,其中离婚案件518件。1972年11月法院恢复,加强民事案件审结。1985~1987年审结案件671件,调解判决43件,调解460件,移送18件,撤诉150件。终结审理2件;撤诉121件,内有离婚案54件、赡养案2件、收养案6件、财物纠纷案10件、债务案12件、赔偿案25件。 |
关键词: | 广昌县 审判 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