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民事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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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512
颗粒名称: 审理民事案件
分类号: D916
页数: 2
页码: 641
摘要: 1950~1951年,贯彻“调查研究,说服教育”的方针,抓住违反婚姻法典型案件,公开审判。对深受封建婚姻制度迫害的群众要求离婚,依法判决离婚,1950年为22对;1951年12月,一区、二区共21对。1952~1954年受理民事案件474件,而婚姻纠纷案件307件,居首位。1955年,贯彻“社会主义改造”原则和“加强人民团结和为生产”的方针,审结民事纠纷8件。至1957年,审结民事案件786件,其中离婚案件518件。1972年11月法院恢复,加强民事案件审结。1985~1987年审结案件671件,调解判决43件,调解460件,移送18件,撤诉150件。终结审理2件;撤诉121件,内有离婚案54件、赡养案2件、收养案6件、财物纠纷案10件、债务案12件、赔偿案25件。
关键词: 广昌县 审判 民事案件

内容

1950~1951年,贯彻“调查研究,说服教育”的方针,抓住违反婚姻法典型案件,公开审判。对深受封建婚姻制度迫害的群众要求离婚,依法判决离婚,1950年为22对;1951年12月,一区、二区共21对。支持妇女解放。
  1952~1954年受理民事案件474件,而婚姻纠纷案件307件,居首位。
  1955年,贯彻“社会主义改造”原则和“加强人民团结和为生产”的方针,审结民事纠纷8件。
  1956年,本着有利团结,有利生产,有利合作社巩固,审结民事纠纷案件55件,婚姻纠纷却有40件。
  至1957年,审结民事案件786件,其中离婚案件518件。
  1958年起,实行“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方针和有利于生产大跃进,人民内部团结原则,采用阶级分析方法。1962年起,吸收调解员参加民事调解。至1966年,审结民事案件571件,离婚案件458件,占这一时期的案件总数的80%。
  “文化大革命”中一度撤销机构,民事纠纷过问人少。1967~1972年受理的民事案件只有29件,一些民事纠纷矛盾激化。
  1972年11月法院恢复,加强民事案件审结。1973~1978年受理民事案件79件,婚姻纠纷仍居首位,占总数的70%。
  1978~1980年9月,遵循“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从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所有制、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安定团结出发,审结民事案件105件。其中:离婚案53件,离婚后财产生活费案1件,抚养、赡养案6件,房屋案21件,赔偿案17件,山林、水利案3件,其他4件。
  1981~1983年,随着法制建设日益健全,广大群众希望通过法律解决民事纠纷的案件上升,每年递增40%左右。本着“先急后缓,先重大,后一般,先有碍生产,后其他纠纷”原则,3年中,共受理民事案件513件。其中:离婚案196件,债务案31件,赔偿案100件,继承案14件,房屋案62件,赡养案19件,宅基案21件,离婚后的财产、生活费案11件,抚养案5件,其他54件。已审结460件,其中调解处理390件,判决70件,都是多次调解无效、纠缠不休才作出的。
  1984年,共受理民事案件90件,审结54件,内有44件是调解处理的,结案率为60%。解决涉诉财物折人民币4.1万元。
  之后,建立岗位责任制。审判员分为两组,一组管一片(全县为两片),实行“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任务)巡回办案。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
  1985~1987年审结案件671件,调解判决43件,调解460件,移送18件,撤诉150件。1988~1990年期间,判决49件,内有离婚案9件、婚姻家庭纠纷案17件、房产纠纷案3件、债务案2件、赔偿案11件、财物纠纷案3件;调解577件,内有离婚案102件、赡养案13件、扶养案3件,财物纠纷案68件、借贷案119件、赔偿案154件、房屋纠纷案6件、宅基地纠纷3件、债务案80件;移送5件,内有赡养案、房屋纠纷案、赔偿案各1件。终结审理2件;撤诉121件,内有离婚案54件、赡养案2件、收养案6件、财物纠纷案10件、债务案12件、赔偿案25件。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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