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苏区时期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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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50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苏区时期审判
分类号: D916
页数: 2
页码: 638
摘要: 1931年1月革命委员会内设裁判部,为临时司法机关,执行司法机关一切职权,审理刑民案件诉讼事宜。区苏维埃裁判部设部长、书记员、看守员各1人。1932年裁判部组织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分别审理刑事案件。判决书给被告人1份。与被告人有家属和亲属关系或私人关系者,不得参加审判该被告人案件。被告人可派代表出庭辩护,但须得法庭许可,有上诉权。裁判部有宣布被告人警告、罚款、没收财产、强迫劳动、监禁、枪决之权。裁判部下设看守所,以监禁未审判的犯人或判决短期监禁的犯人。检察员有先逮捕犯法人之权。1932~1934年10月,苏维埃保卫机关共镇压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1000余人。
关键词: 广昌县 审判 苏区时期

内容

1931年1月革命委员会内设裁判部,为临时司法机关,执行司法机关一切职权,审理刑民案件诉讼事宜。裁判部设部长、裁判员、书记员、信访员各1人,看守员若干人。区苏维埃裁判部设部长、书记员、看守员各1人。
  1932年裁判部组织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分别审理刑事案件。法庭由工人组织而成,裁判部或裁判员为主审,其余2人为陪审员。简单而不重要的案件,可由裁判部或裁判员1人审理。
  陪审员是经职工会、雇农工会、贫农团及其他群众团体选举,审判一次得掉换2人。主审与陪审是在决定判决时,以多数人意见为准,倘若不决时,以主审意见来决定判决内容。判决书给被告人1份。
  与被告人有家属和亲属关系或私人关系者,不得参加审判该被告人案件。
  被告人可派代表出庭辩护,但须得法庭许可,有上诉权。
  裁判部有宣布被告人警告、罚款、没收财产、强迫劳动、监禁、枪决之权。还能随时调用赤卫队、警卫排担任司法范围内各种工作。
  裁判部下设看守所,以监禁未审判的犯人或判决短期监禁的犯人。县还设劳动感化院,以备监闭判决长期监禁的犯人。
  是年,县裁判部设检察员1人,管理案件预审事宜。凡送裁判部案件,除简单明了无须经过预审案件外,一切案件,须经检察员预审过,后转法庭审判。检察员有先逮捕犯法人之权。检查案件时,凡与该案件有关人,检察员有随时传来审问之权。检察员是代表国家原告人。开庭审察时,可代表国家出庭告发。关于反革命的案件,政治保卫局派代表,代表国家为原告人。
  1932~1934年10月,苏维埃保卫机关共镇压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1000余人。但在肃反运动中受“左倾”思想的影响,工作上犯有偏用肉刑,轻信口供偏差,出现严重扩大化错误。
  红军北上,国民党军进入县境,裁判部随之消失。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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