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506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苏区时期审判 |
分类号: | D916 |
页数: | 2 |
页码: | 638 |
摘要: | 1931年1月革命委员会内设裁判部,为临时司法机关,执行司法机关一切职权,审理刑民案件诉讼事宜。区苏维埃裁判部设部长、书记员、看守员各1人。1932年裁判部组织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分别审理刑事案件。判决书给被告人1份。与被告人有家属和亲属关系或私人关系者,不得参加审判该被告人案件。被告人可派代表出庭辩护,但须得法庭许可,有上诉权。裁判部有宣布被告人警告、罚款、没收财产、强迫劳动、监禁、枪决之权。裁判部下设看守所,以监禁未审判的犯人或判决短期监禁的犯人。检察员有先逮捕犯法人之权。1932~1934年10月,苏维埃保卫机关共镇压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1000余人。 |
关键词: | 广昌县 审判 苏区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