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501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 |
分类号: | D916 |
页数: | 1 |
页码: | 636 |
摘要: | 1955年起,通过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又通过出席预备庭和公判庭以及重点抽查已决案件,进行审判监督。1956年10月抽查1955~1956年在镇反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已决案149件,其中:原判正确71件,可判可不判9件,轻罪重判14件,判决事实不清7件,加刑正确2件,错判6件。按照党的政策和法律程序,纠正错判和量刑不当。至1959年,不批准逮捕60人,免诉4人,不诉2人。“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县保卫部一家办案。是年,不批准逮捕24人,追捕8人,退回补充侦查2件2人,免诉14人。1990年,依法队寸12人抢劫案提出抗诉,经地区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撤销一审判决。 |
关键词: | 广昌县 检察 侦查监督 审判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