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自行侦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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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50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自行侦查
分类号: D916
页数: 1
页码: 635
摘要: 1955年,县检察院担负对贪污、偷税、重婚等刑事案件自侦。至1958年,受理案件102件,立案侦查75件,起诉57人,不起诉16人,免于起诉2人。1980年起,检察院恢复和加强法纪检察,依法办理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等渎职案件。查出偷漏税款23.6万元,协助追缴入库21.1万元,立案侦查偷税案1件2人,抗税案件1件1人。其中属检察院自侦查办10件。1985~1990年,共受理经济案件98件,立案侦查47件,逮捕人犯占立案侦查人数69.8%,其中:大案7件9人。挽回经济损失69.4万元。受理各种法纪案件43件,立案侦查13件,逮捕人犯占立案、侦查人数17.65%。依法向法院起诉占47.05%。
关键词: 广昌县 检察 自行侦查

内容

1955年,县检察院担负对贪污、偷税、重婚等刑事案件自侦。至1958年,受理案件102件,立案侦查75件,起诉57人,不起诉16人,免于起诉2人。
  1959~1966年,受理案件78件,立案侦查33件,向法院起诉33人。
  1980年起,检察院恢复和加强法纪检察,依法办理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等渎职案件。
  1981年,检察机关开始受理贪污、贿赂、偷税、抗税等经济案件。打击经济犯罪同端正党风结合起来。
  至1984年,受理经济案件43件。立案自侦16件,起诉13件,起诉人数占立案自侦人数76.2%,其中万元以上的大案1件1人;免于起诉3件3人。通过办案,追缴赃款、赃物价值12万余元,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98万余元。受理法纪案件16件,立案自侦16件,决定起诉占立案自侦人数70%。
  尔后,以金融、粮食、供销、商业系统为重点,查处贪污、行贿、受贿、投机倒把等罪犯。1987年起,又开展打击偷税、抗税专项斗争。查出偷漏税款23.6万元,协助追缴入库21.1万元,立案侦查偷税案1件2人,抗税案件1件1人。还帮助县塑料制品厂追回货款40万元。1988年,重点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至年底受理举报24件。其中属检察院自侦查办10件。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在规定的二个半月期限内(8月15日至10月31日)先后有13名贪污、受贿等经济违法犯罪分子自首,9名经济犯罪分子坦白交待。自首人员中有科级干部2人,厂长2人、股长(所长)2人。共交待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金额22.26万元,退出赃款赃物9万余元。在此期间,还受理各种经济犯罪案件12件15人,立案侦查8件11人,查处犯罪金额10万余元,追缴赃款赃物价值48600余元。
  1990年,继续将反贪污贿赂列为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首位。结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重点查处农行、农业、二轻、供销系统贪污贿赂案件,办理大案4件。
  1985~1990年,共受理经济案件98件,立案侦查47件,逮捕人犯占立案侦查人数69.8%,其中:大案7件9人。向法院提起公诉人数占39.62%。挽回经济损失69.4万元。受理各种法纪案件43件,立案侦查13件,逮捕人犯占立案、侦查人数17.65%。依法向法院起诉占47.05%。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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