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499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刑事检察 |
分类号: | D916 |
页数: | 1 |
页码: | 634 |
摘要: | 1955年6月起,县检察院行使对公安机关移送、批捕、起诉案件审查权。先审阅案卷、鉴别证据、讯问被告,查清犯罪事实、准确定性,然后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至1956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84起,批准逮捕79人,不捕6人,起诉受案57人,决定向法院起诉57人。1957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复审逮捕人犯案件,重点是1955~1956年肃反斗争工作中的案件。至1966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案件272件,经分院批准逮捕人犯,占提请逮捕人犯数87.27%;县检察院起诉案件234件,起诉案件人数占逮捕人数85.76%。 |
关键词: | 广昌县 检察 刑事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