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 治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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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458
颗粒名称: 卷二十一 治安司法
分类号: D916
页数: 28
页码: 621
摘要: 本章节介绍广昌县治安司法情况
关键词: 广昌县 治安 司法

内容

第一章治安第一节民国及其之前治安一、机构古代无治安机构,明清,县令集行政、司法于一身。下设巡检、典史,辅佐县令掌管缉捕、刑狱。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首设警察局,三十三年改称巡警署,负治安之责。
  1928年(民国17年)设公安局。下设甘竹、头陂、白水3个公安分局,公安分局“组织欠完善”。“经费来源,非苛捐杂税,即收取陋规,甚且包弊烟赌,受理诉讼。于地方治安,毫无裨益,而加诸人民之痛苦,实非浅鲜”。1930年1月,全省裁减75个公安分局,广昌3个公安分局在其列。1931年广昌为苏区,国民党治安机关随县政府流亡南丰。
  1934年,国民党军队占县城。1935年,裁撤公安机关,县政府内设警佐室。各区署设巡官,各重要乡、镇派驻警长。巡官和警长分别秉承区长、保联主任之命令,就地指挥警士及壮丁团队执行警察之职,并负有训练保甲壮丁之责。是年,江西省务会议通过各县设置警察队办法。广昌警察队属乙种队编制。同年,各乡设立“善后委员会”、“清乡委员会”。
  1943年12月,警察机关拥有步枪85支,3908弹,手枪6支25弹,手榴弹50枚。1945年12月,县撤警佐室,设县警察局。内设总务科、行政科、督察处、司法科,下设白水、头陂、长桥、甘竹4警察所,新安、贯桥、大株3警察分驻所,银溪、龙泉警察派出所。共警官24人,长警230人。
  1946年,县警察局有警官6人,警长9人,警士97人,普通行政人员7人,雇员9人共128人。备步马枪94支,子弹1493发。甘竹、长桥、白水、头陂等4区警察所共设警官3人,警长3人,警士39人,雇员1人,分别备有步马枪30支、20支、25支、17支,子弹1500发、1300发、933发。大株、贯桥、新安3个警察分驻所各有警官1人、警长2人、警士22人、雇员1人,分别备步马枪18支、子弹900发。全县共有警员383人。民国期间,县政府内设有户政室,主清查登记户口事。无消防专门机构。
  一、活动清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后推行保甲制,设牌、甲、保,进行户口人丁调查,并制人丁册。
  清光绪六年(1880年),闽粤游民贩鸦片烟(下称烟),窜入江西境内,清廷诏令白水巡检司派弁兵梭织巡查。
  1928年(民国17年)县境西南隅有人种烟苗,驻军前往铲除。
  1929年11月,广昌县政府执行国民政府内务部的《清查户口暂行办法》,大搞清乡、查户口,借机搜逮地下共产党员。
  1930~1932年,靖卫团窜扰苏区烧毁房屋,掠夺财产,杀害苏区干部和革命群众。
  1936年,县政府强迫苏区干部和革命群众到“善后委员会”登记,办理所谓“自新”、“赎身”手续,交纳高达逾30元银元,买“良民证”。是年全县建立保甲制度,10户为甲,设甲长;10甲为保,设保长。5~10保设保长联合办公处,查户口,订门牌,发身份证,调查壮丁数。实行5家联保连坐,以清“匪源”。
  1936年2月,烟民进行登记,广昌有692人。3月22日,省政府派员分赴广昌、宁都、石城等三县查勘种烟。广昌尖峰、大株山区常种鸦片烟,此次莅查时未发现烟苗。此时,政府禁烟宣传,较为良善,全县各地均有“奉令禁种鸦片,违者枪决”标牌。广昌第一、第二、第四等三个区长禁烟均极努力,受省府嘉奖。11月广昌列为省11个绝对禁烟县份之一。
  1943年治安管理松弛,据不完全的违禁统计:赌博19人,宿娼20人,妨害卫生31人,妨害秩序11人,妨害安宁22人,妨害交通4人,妨害他人(身体)8人,妨害公务1人。
  1946年《江西政务考察团报告汇编》记载:“广昌烟未禁绝,赌风弥漫。社会风气闭塞,封建意识浓厚。”至新中国建立前夕,全县仍有开烟馆者128名,种烟毒者5494名,吸毒者776名,贩运烟土者199名,贩卖烟土者85名。
  第二节苏区时期治安 1932年4月,县苏维埃政府增设政治保卫分局,区苏维埃政府增设政治保卫队。配特派员负责肃反、拘捕、关押反革命分子。
  是年,查出一些混进苏维埃政府的反革命分子和通敌分子。
  1933年,先后破获以李仕钱为首“铲共团”、地主富农分子组成的“请愿会”、“社会民主党”等3个反革命组织。1934年,县苏维埃政府进行更大规模的肃反运动,配合红军第五次反围剿。二月在头陂破获“蓝衣社大队”反革命组织,成员36名,他们以开茶店为掩护,为白军送情报,制造谣言。后在赤水又破获一起,成员120名,他们与头陂等地“篮衣社”联络,举行暴乱。
  苏区时,县苏维埃政府曾成立过禁烟所,同时大力禁赌,基本禁绝。
  第三节新中国成立后治安一、治安机构广昌县公安局县人民政府公安局于1949年10月设。1955年改为现称。尔后设头陂、新安、县城3个劳改管教分队,于1957年冬撤销。1967年县公安局军管。1968年5月撤销,其职能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侦破组、预审看守组所取代。1972年10月恢复。1980、1990两年,被省公安厅记三等功各一次。1990年被省公安厅授予“全省优秀公安局”称号。
  县看守所于1950年11月设。
  派出所1950年5月设赤水公安派出所,1952年春设头陂公安派出所(皆于1955年撤销)。1954年设苦竹公安派出所,1962年设城关公安派出所(后更名吁江公安派出所)。1982年增设头陂、驿前两公安派出所。1986年,公安派出所改称治安派出所,是年,设塘坊、甘竹两治安派出所。1990年,全县共设乡(镇)治安派出所6所,属县公安局派出机构。
  县公安警察中队1949年10月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广昌县中队。1957年改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广昌县中队,隶属县公安局。1966年3月改编,属县人民武装部领导。1975年12月改编广昌县公安警察中队,归属县公安局领导。1983年归入人民武装警察系列。
  县消防中队1977年成立,隶属县公安局。1983年归入人民武装警察系列。
  县林业公安分局于1988年9月2日成立,为副科级,行政上受县林业局领导,业务上受地区林业公安局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同年11月9日正式挂牌办公。1990年3月设长桥、高虎脑两林业公安派出所,隶属于县林业公安分局领导。林业公安部门享受公安待遇。其任务:保卫森林,制止乱砍乱伐,预防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的社会治安秩序。林业公安派出所还负责所在乡区的社会治安管理。
  农村治安保卫委员会1951年始设,年底,全县有25个,成员有114人。1958年,人民公社设保卫委员会,大队设保卫小组,小队设保卫员。1970年,大队设治保会,有127个,成员774名;小队设治保小组,有847个,成员2567人。1979年有治保会161个,治保小组1237个,共有治保人员4940名。1984年,村设治保会128个,成员555人;村小维设治保小组945个,成员1356人。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治保人员误工补助未得妥善解决,处于瘫痪状态。
  治安巡逻队于1986年7月起陆续建立吁江、塘坊、甘竹、头陂、驿前5个治安巡逻队,共有成员36人,属编外临时合同制的治安行政力量,归当地治安派出所领导。其任务是: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配合公安部门堵截通缉、通报的重大罪犯,盘查发现犯罪嫌疑分子,检查非法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做好预防控制犯罪工作。
  经济民警于1988年在苦竹垦殖场设经济民警,共6人,属企业编制,享受公安待遇,归口治安派出所领导。1990年经济民警小分队有4个,20人。
  保卫干部1982~1990年,企事业单位设保卫科(股)23个,配保卫干部66人,其中专职48人。其业务受公安机关领导。其主要任务:维护本单位的生产秩序、内部安全,查破一般刑事案件,执行公安机关分配的任务。
  一、社会管理剿匪反霸1949年9月广昌解放时,豫章山区残部及一小撮匪霸转隐蔽活动,主要分散在闽赣交界的桂阳、尖峰区东部边沿山区,头陂、白水、驿前和宁都交界地带,甘竹、苦竹和南丰洽村一带。他们各据一方,横行无忌。据不完全统计,抢劫不下60余次,杀害群众7人之多。袭击人民政府,派人钻进革命队伍。还以谣言威吓利诱群众,破坏筹粮支前、减租减息运动。
  广昌一解放,县人民政府便进行剿匪反霸,以巩固政权。公安干警、民兵配合人民解放军430团,上山剿匪。至1950年底,收押人犯370人,已处理的314人,其中释放242人。同时,召开反霸公审大会。1950年底共召开斗争会127次,斗争恶霸160人。尔后,剿匪与镇压反革命同步进行。1954年,匪霸基本肃清,1959年全部肃清。
  镇压反革命1950年冬起,全县清查和镇压反革命。重点打击恶霸、土匪、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道首等五方面敌人。
  1951年3月,20余名匪霸相继落网法办。反动道首骨干也受到打击。是年处理各种罪犯380人,其中处决者绝大多数是反革命分子。
  3月在全县10乡进行反动党团特分子的登记。办学习班,先讲清政策后登记,年底,已登200名。收缴证件72件,子弹149发。
  至1953年底,全县在册的五方面敌人共619人。1953年10月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结束,尔后转入扫残和内部肃反。
  1955年5月,全县打击反革命残余势力。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缉捕逃亡反革命分子的布告”。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大功受奖政策感化下,至年底有45名反革命分子向人民政府坦白自首。
  1956年1月起,全县开展肃清一切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即内部肃反。中共广昌县委成立五人小组领导运动。7月设中共广昌县委审干办公室,抽调一批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整个运动分5期5批进行。1960年结束。这一期间,共缴获长短枪2918支,轻重机枪13架,各种子弹12308发,手榴弹1011枚,土枪、土炮、土铳818支(架),大小刀636把,电台1部,反动证件7189件。以1949、1950年缴获为多。
  取缔反动会道门在剿匪反霸和镇反运动中,打击反动道首骨干,其组织局部瓦解。1953年3月起,集中取缔反动会道门,作为结束农村社会改革的最后一仗。贯彻执行“争取多数,孤立少数”、“打击首恶,分清主次,区别对待”的方针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当年先后取缔大刀会、同善社、慈善社、道善社、聚善社、真空道,共缴获证件50本、药材43包、“大刀会”的茅刀33把以及批令文件。道首、骨干被逮捕判刑,或交群众管制;一般教徒登记,责其申明退会退道。巫婆、神汉等迷信职业分子集训改造。
  1955年先后取缔新起的“先天道”、“真空道”。1958年取缔“大乘教”。至此,反动会道门组织被彻底取缔。
  禁烟、禁赌1951年8月13日起,全县禁烟、禁毒,声势浩大。张贴布告号召烟犯交出烟具、烟土,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已登记329名,集中戒大烟。本着打击首犯,争取次要的精神,判刑11名,管制8名;收缴烟土762.7两,在县城中山台广场烧焚;收缴烟具2061件、烟刀1893把、烟针8盒。这一工作历时3年。禁赌:与禁烟同步进行,对赌棍及窝赌、惯赌者绳之以法,一般赌徒教育处理。尔后,随着治安工作的加强,赌博现象也基本消失。“文化大革命”初期大动乱,赌博之风城乡蔓延。1970年起公安机关予以反击,追究赌头、赌棍和以赌博营利为生的人的刑事责任。一般参赌违法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治安处罚。
  1983年,首次破获一起杜绝多年的贩毒集团案。
  1985~1990年,发现赌博案89起,参赌人数约12‰。参赌有农民、待业青年、个体户、国家职工,以农民为最多。发案率逐年上升,发案率高在经济发展较快地区。这些地区发案数占全县总数80%强,参赌人数占总数85%强。发案时间在农闲季节,赌额一次高达1000元,个人输赢最多为5000元。
  这一期间,公安机关开展多种形式教育,设治安耳目站,深入调查,发现一起打击一起。社会、家庭都配合,村委会成立戒赌协会,由有赌迹的人的妻子参加,其目的劝说丈夫戒赌,检举赌博。
  1990年,处罚参赌人员150名,退赃4万余元。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在镇反和土改中,对被查划为地富反坏分子,戴帽子的人,订立《守法公约》,进行思想、劳动改造。成为新人,摘帽解除管制的,由乡政府提出意见,经人民群众评议通过,报县公安局审查批准,下解除管制通知书。摘帽后如有违法活动,戴回帽子。1956年,全县四类分子共有1517名。其中:地主804名,富农565名,反革命分子148名。改变成份,摘掉帽子占24.7%。合作社时,规划他们入社,已摘帽子的称为正式社员,未摘帽子的称为候补社员。在政治上,受群众监督管制,经济上同工同酬。
  1958年全县四类分子共1366人,其中地主分子782名,富农分子459名,反革命分子125名。是年始,监改小组负责四类分子改造,实行“三包”,即包监督改造,包守法教育,包思想改造。四类分子向监改小组保证不违法乱纪。推行“劳动改造手册”制度。
  1959年,搞社会改造,落实“十个好人夹一个坏人”、“三包一保证”改造措施。先后在大塘、头陂试点。据头陂公社统计:有四类分子174名,查出错划27名,漏划26名,摘掉帽子1名,戴回帽子3名。后全面铺开。是年,对全县2041名四类分子实行劳动改造手册,建立月考、季评、年总评制度。
  1979年3月,中共中央下达《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时有四类分子834名,其中:地主分子391名,富农分子179名,坏分子115名。经过人民群众反复评议,报县革命委员会批准,有785人摘帽。其中:地主分子377名,富农分子170名,反革命分子142名,坏分子96名,占总数94%。地富子女的成份重新划订,错划错戴的25名四类分子得以纠正。
  至1983年底,四类分子全部摘帽,不称为摘帽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依照他们的工作或职业,相应地称为社员、工人,同其他人民群众一样享有公民权。
  地主、富农家庭出身子女(包括已死亡的)成份定为公社社员,不称为地富子女,享受同其他社员一样的待遇。在入学、招工、参军、入团、入党和分配工作等方面,主要看本人政治表现,不受歧视。
  打击刑事犯罪新中国成立初期,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打击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残渣余孽、与人民为敌上山为匪、凶杀(暗杀)分子和抢劫犯罪分子。1960~1962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主要打击盗窃犯、流窜犯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尔后,结合国民经济调整、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在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全县每年刑事案件发案率稳定在万分之一点三。但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肆意践踏法制,大搞打、砸、抢、抄、抓,残害干部群众,制造冤假错案,社会秩序混乱。强奸案、纵火案及其他重大案件有所上升,达万分之二。1979年以来,随着商品经济发展,人口流通急剧增加,流窜犯、诈骗犯增多。公安机关予以集中打击。1982年1月4日,全县统一行动,捕捉犯罪分子,缴获赃物折款1528元。
  1983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重点打击现行的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放火犯、爆炸犯、流氓集团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
  是年9月13日,公安部在全国通缉追捕的持枪杀人犯王宗坊、王宗玮(简称“二王”)流窜至广昌,县党政军领导、公安干警、武警和民兵在江西省委前线指挥部领导下,参加围歼“二王”战斗。
  18日下午6时40分,在水南附近山上包围搜捕中,“二王”开枪拒捕被击毙。缴获“五四”式手枪4支,子弹71发,现金2.19万元,全国粮票295斤和其他一批罪证。
  在这次战斗中,县武装部和6个单位的民兵受省政府、省军区嘉奖,9个单位受省政府嘉奖。公安局由公安部记集体一等功一次,有2名公安干警被公安部授予二级英模。刘建平被公安部、省政府授予“治安模范”。还有3名群众被省政府授予“治安模范”。24名公安干警和21名武装干部和民兵分别荣立一、二、三等功。
  1983年8月始,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公、检、法、司四家联合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罚。至1984年经历2战役,5仗,共破各种案件342起,其中重大案件3起;缴获“五四”式手枪4支,子弹71发,赃款赃物折款共71547元;摧毁犯罪团伙15个,其成员59人;逮捕183名。同时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得以落实,车站、街头、娱乐场所秩序明显好转。封建迷信、乱砍滥伐违法活动明显收敛。治安案件发案率,在严打16个月中比1983年8月前的16个月下降61%。
  1984年12月,广昌县公安局被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政府授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先进集体,并出席省表彰大会。
  1985年,公安机关继续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经历第2战役第2、3仗。1986年,以反盗窃打击流窜犯为主要内容,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经历第3战役第1、2、3仗。1987年,开展以反盗窃打击流窜犯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斗争。1988~1989年公安机关先后开展4项专项斗争,即:打击流窜盗窃、盗砍滥伐林木、倒卖金银犯罪;整顿夏季治安;百日安全总体战;集中打击流窜犯罪,流窜盗窃,拦路抢劫。
  1990年,公安机关相继开展打击流窜犯、打击车匪路霸、严打第二次统一行动。开展打击现行犯罪、侦破积案、追捕逃犯、整治难点四项专项斗争。
  1985~1990年,刑事案件发案共603件(1990年为立案数),其中盗窃和抢劫案为之首,高达91%。这一期间年发案率,最低是1986年为3‰,最高是1990年为11.7‰,缴获赃款和赃物折款共72.61万元。案件特点:流氓集团和犯罪集团作案、青少年犯罪明显增加,26岁以下犯罪人员约占73%,还有解除劳改人员重新犯罪。
  扫“六害”1983年起,黄色音像制品,淫秽书刊和未经国家批准的进口录像带受到清查。
  1986年4月起,公安机关开展打击贩卖婴幼儿活动,查处贩卖婴儿、幼儿案件。
  1989年10月,查处卖淫、嫖娼和传播淫秽黄色物品案件。
  1989年11月至1990年在全县开展“扫六害”斗争,六害即: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贩毒吸毒、拐卖妇女儿童、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命。这一期间,到单位巡回播放法制教育录像片88场次,受教育500余人,出宣传栏3期。在《通告》限期内有11名违法人员坦白自首。在违法人员中,聚众赌博占70.4%,卖淫嫖娼占13.6%,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占8.3%。缴获赃款1312元,淫秽录像带24盒,黄色书刊1本,赌具6副,治安罚款53950元。
  其他管理特种行业管理:1988年全县旅馆业、刻字业、印刷业、旧货收购业、修理业列为特种行业管理。1990年,30余家旅店到三明市参观学习后,完善防范措施,制定路边饮食店治安管理规定。县城旅社、饭店、招待所共18家,路边饮食店103家,均签订治安承包合同。整顿录像室、舞厅,有35家符合开办条件,签订《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责任状》;有12家不符合条件被取缔。
  爆炸物品管理:全县民用爆炸物品按照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管理。民用生产、建设用的雷管、炸药、导火线由公安机关准发购买运输许可证,县物资局一家经营,爆破员凭合格证作业。爆破员均经公安局审查和培训、考核合格。节假日、平时(不定期)检查爆炸物品储存、销售、运输、保管、使用。发现有不安全隐患,进行整顿。不适合从事爆炸作业者,收回作业证书。
  出入境管理:1985~1989年,县公安局根据政策,审批申请去国外2人。台湾探亲、奔丧共3人,香港探(会)亲25人次;接待来县探亲会友港台同胞139人次,外籍华人4人。
  文物保护管理:1987年7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盗挖古墓的专项斗争。先后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打击盗掘古墓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知》和省文化厅、公安厅、交通厅、工商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管理和文物走私和盗挖古墓的布告》。至1990年全县查获盗掘清代古墓61座,明代古墓10座,元代古墓2座(其中1座为夫妻合葬墓)。共摧毁盗掘古墓团伙16个,成员66人,缴获古文物22件。
  二、户口管理 1950年2月始废除保甲制度,县公安局设户籍室,乡、镇公安派出所设户籍员。无派出所的乡镇由同级政府秘书或会计兼户籍管理,包括户口登记、注销。
  1956年,户口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管理。
  1960年9月15日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流动的指标”,清理外流人口。1959年2月前流入,经动员仍不回原籍有1835人。其中外省776人,以江苏、浙江为多,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复,予以收容,安置在县农林垦殖场和工交部门。1959年4~12月流入的,除返回原籍外,尚有551人坚持不回原籍。其中外省为373人,暂作灾民收容,安置临时生产劳动。
  1963年户口普查,全县28641户,总人口103541人,僮族1人,蒙族4人,其余汉族。
  户口管理日逐完善。全县16个乡镇划为14个户口管辖区管理。6个管辖区(含3个乡镇)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其他8管辖区由所在政府负责。
  1990年,户口配合人口普查全面整顿。无户口7175人,其中入户口6099人;人户分离3543人,解决492人;纠正重户口106人、漏户口430人;应销未销户口1620人;变更项目5690项,更正差错2520项。
  居民身份证管理:1988年3月,为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之始。至1989年完成第一次大量发证,即共完成常表184708人、编码129383人、打印底片129383人、照拍123181人、送省制证12318人、发证21278人,占地区下达指标的110.67%,超额完成发证11881人。发证工作获全区第二名。自1989年9月15日起实行使用和查验居民身份证。
  暂住人口管理:1985年,公安局进行暂住人口登记、发证、核查。外地人员,在广昌经商、办厂、建筑、运输、砍伐、育林、采矿、烧砖瓦、做保姆、搞饮食服务逾2000人。对16岁以上人员来新地居住三天以上者列为暂住人口登记管辖,依照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省公安厅《关于暂住人口管理的实施细则》管理。
  1990年,全县登记暂住人口2488人,发证2155人。查处治安案件6起,提供破获线索3起,抓获外地潜逃罪犯2名。
  “农转非”户口管理:农村户口转非农村户口(下简称农转非),由县公安局按规定的条件和上一级公安机关下达指标,掌握审批。1989年起,实行指标、条件、名单三公开,群众评议的做法。1973~1990年,全县“农转非”共11817人。其中1980年为最多,1684人。
  四、交通管理宣传学习1954年,县成立交通安全委员会宣传交通安全常识。1955年,县政府下发交通安全布告。之后,在公路旁竖立永久性标语牌,开办交通安全宣传窗。
  1971年,驾驶员安全学习坚持集体学习日。1984年后,随着驾驶员增加,采用分组学习。农村以乡(镇)为一组,县属单位按农林水、财贸、工交、文卫、党政群各为一组,省地驻县单位为一组。1988~1989年,县交警队举办驾驶员学习、考试各一次1990年组织693名驾驶员参加“全国农村驾驶员农机知识竞赛”,还对客车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制,每月到客车定点、地方检查一次。对县车站、汽车运输公司、塘坊、赤水、苦竹五个客车单位实行定员包干,有2名交警蹲点。
  1985~1990年,举办违章驾驶员学习班共68期,参加414人次。
  年审路查1962年起,每年举办年检,审定全县机动车辆,民主评审驾驶员。发现身体不合格者收缴执照;驾驶技术有怀疑者,按《机动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复验;驾驶员严重违章又屡教不改的,收缴和注销其执照。对驾驶员安全公里每年也作一次记载。1982年,审验合格机动车驾驶员567名,其中:客车30名、货车216名、拖拉机138名、手拖和小四轮174名。1985年,年审驾驶员1000名,其中汽车驾驶员450名。1989年,年审驾驶员增至1148名,汽车、农机驾驶员分别496名和652名。
  1990年,有汽车驾驶员458名、农机驾驶员532名参加年审。
  路检路查平常不定时,节假日监理员上路检查。1990年,全年路检、路查4743辆次。
  事故处理机动车相撞由交警队处理,由负主要责任一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扣驾驶执照;机动车撞死人或压死人,由交警队主持,县公安局、交通局、人民法院派员参加,现场鉴定,分清责任,据情节对驾驶员注销执照或判刑,并赔偿死者安葬费和家属抚恤金;机动车撞伤人(含客车翻车伤人、),由交警队处理,扣驾驶员执照,并赔偿受伤人医疗费、住院费、工资及其他费用。
  广昌县交通事故单位:人、元车辆监理机构1971年,广昌车辆监理站成立之前,县车辆监理由宁都车辆监理站负责。1983年10月1日,广昌车辆监理站由受赣州地区车辆监理管辖改为受抚州地区管辖。1984年划归于公安系列,为正科级单位,时有工作人员4人,1990年增至8人。
  五、消防机构人员新中国建立初期,因山火发生频繁,各乡镇设有专职防火员。1963年成立县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3名专职消防干部,负责日常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消防机构瘫痪,工作中断。从1976年以来,消防工作日益加强,机构健全。
  1976年组建县消防中队。1980年广昌县防火安全委员会恢复,由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武部、县经委、县商业局、县粮食局、县供销合作社、县劳动局、县城建局、县林业局、县邮电局、县保险公司等单位领导组成,分工的副县长任主任委员。随后,乡镇和县属单位相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其成员共157人。1984年直属单位设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57人,建立义务消防队27个,义务消防员290人。
  1989年,消防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行法人代表防火负责制。县长为一县防火负责人,由行署任命;县属局委办主要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由县政府任命。以下按此格局类推。
  1990年调整县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由13人组成。县属单位配防火保卫干部,有专职22人,兼职117人。县有专业消防人员22人,群众义务消防队144个,有队员970人。
  消防设备至1990年,县消防中队有2吨位水罐消防车和消防指挥车各一辆,消防机动泵2台。其他单位有消防机动泵15台,室内外消防栓71个、水带2500米、水枪28支、泡沫灭火机531只、干粉灭火机493只、其他灭火机225只、专用消防水塔水池52座,还有其他设备。
  宣传教育县防火安全委员会,一年一次出动宣传车到各地宣传消防知识。广播站每年冬安排防火广播周活动。至1990年,消防宣传除各种会议外,放映电影10场,幻灯片112块,电视录像150场次,出宣传栏100余期,印发宣传资料700余份,制发防火挂图100余套,办防火培训班5期受训400人次。
  监督检查平时,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抽人赴单位建防火档案,检查安全、重大火险。县公安局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重大年、节、假日,组织有关单位检查评比。当年11月至次年2月为冬季防火期,此间召开全县性专题会议,布置防火工作,县主管领导带队检查有关单位。1990年,全县防火性检查3次,巡回重点单位检查8次,发现隐患94处,重大隐患7处,并发出整改通知。
  广昌县消防工作,于1987年被评为地区先进单位。1988年被评为地区火灾四大指标全面下降先进单位。1989年,获地区防火安全三等奖。
  广昌县火灾统计表单位:万元注:重大火灾详见《杂记》重大事故目。
  第二章检察第一节机构 1955年6月1日广昌县人民检察院设立。1967年军管。1968年5月撤销,由县保卫部代替职能。1978年12月恢复。1984年检察院内设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信访科办公室。1985年3月,设立监所信访检察科,与监所信访科合署办公,二块牌子,一套班子。
  1988年10月,设立“经济罪案举报室”。
  1988年11月,设立“广昌县人民检察院驻县税务局检察室”,为副科极,由县检察院和税务局共同领导。人员编制在税务局现有编制中解决。主要职责是维护国家税收制度,严肃税收法纪,及时打击偷税抗税违法犯罪活动。
  1990年,县检察院内部职能机构无变化。
  第二节刑事检察 1955年6月起,县检察院行使对公安机关移送、批捕、起诉案件审查权。先审阅案卷、鉴别证据、讯问被告,查清犯罪事实、准确定性,然后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至1956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84起,批准逮捕79人,不捕6人,起诉受案57人,决定向法院起诉57人。
  1957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复审逮捕人犯案件,重点是1955~1956年肃反斗争工作中的案件。对错捕的1人,在执行政策上有偏差的6人,予以纠正.此外,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1957~1958年受理移送批捕案件236起,248人,批准逮捕229人,不捕19人;起诉受案225件227人,决定起诉225件、229人,不诉免诉各1人。
  1959年起,审查、批捕人犯权改属地区检察分院,由县委审案委员会上报。至1966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案件272件,经分院批准逮捕人犯,占提请逮捕人犯数87.27%;县检察院起诉案件234件,起诉案件人数占逮捕人数85.76%。
  1967年,因“文化大革命”运动,县检察院停止受理案件。
  1968年,逮捕人犯由县军管小组和县保卫部联合上报地区军管会和保卫部共同审批(后军管撤销由保卫部一家审批)。
  1973~1978年,逮捕人犯由县公安局上报地区公安局审批,直接向县法院起诉。1978年起,出庭支持公诉。
  1979年,县检察院恢复审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的刑事案件。至1982年,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71件。批准逮捕人犯占提请逮捕人犯86.21%,退回案件2件、2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75件,决定起诉70件,起诉人数占受理审查案件人数89.66%。转地区检察分院起诉2件、4人。退回县公安局1件、1人。1983~1986年,检察机关配合公安、法院继续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活动,重点打击杀人、强奸、抢劫、重大盗窃和拐卖人口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经历3个战役,共10仗,共批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238人,占提请逮捕人犯数90.84%,追捕人犯占3.44%,决定起诉占逮捕人犯数53.03%。
  1987~1990年,批准逮捕人数占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的98.41%,公安局撤案2人;决定起诉人数占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87.68%(含1986年积存2件2人)。
  第三节自行侦查 1955年,县检察院担负对贪污、偷税、重婚等刑事案件自侦。至1958年,受理案件102件,立案侦查75件,起诉57人,不起诉16人,免于起诉2人。
  1959~1966年,受理案件78件,立案侦查33件,向法院起诉33人。
  1980年起,检察院恢复和加强法纪检察,依法办理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等渎职案件。
  1981年,检察机关开始受理贪污、贿赂、偷税、抗税等经济案件。打击经济犯罪同端正党风结合起来。
  至1984年,受理经济案件43件。立案自侦16件,起诉13件,起诉人数占立案自侦人数76.2%,其中万元以上的大案1件1人;免于起诉3件3人。通过办案,追缴赃款、赃物价值12万余元,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98万余元。受理法纪案件16件,立案自侦16件,决定起诉占立案自侦人数70%。
  尔后,以金融、粮食、供销、商业系统为重点,查处贪污、行贿、受贿、投机倒把等罪犯。1987年起,又开展打击偷税、抗税专项斗争。查出偷漏税款23.6万元,协助追缴入库21.1万元,立案侦查偷税案1件2人,抗税案件1件1人。还帮助县塑料制品厂追回货款40万元。1988年,重点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至年底受理举报24件。其中属检察院自侦查办10件。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在规定的二个半月期限内(8月15日至10月31日)先后有13名贪污、受贿等经济违法犯罪分子自首,9名经济犯罪分子坦白交待。自首人员中有科级干部2人,厂长2人、股长(所长)2人。共交待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金额22.26万元,退出赃款赃物9万余元。在此期间,还受理各种经济犯罪案件12件15人,立案侦查8件11人,查处犯罪金额10万余元,追缴赃款赃物价值48600余元。
  1990年,继续将反贪污贿赂列为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首位。结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重点查处农行、农业、二轻、供销系统贪污贿赂案件,办理大案4件。
  1985~1990年,共受理经济案件98件,立案侦查47件,逮捕人犯占立案侦查人数69.8%,其中:大案7件9人。向法院提起公诉人数占39.62%。挽回经济损失69.4万元。受理各种法纪案件43件,立案侦查13件,逮捕人犯占立案、侦查人数17.65%。依法向法院起诉占47.05%。
  第四节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 1955年起,通过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又通过出席预备庭和公判庭以及重点抽查已决案件,进行审判监督。1956年10月抽查1955~1956年在镇反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已决案149件,其中:原判正确71件,可判可不判9件,轻罪重判14件,判决事实不清7件,加刑正确2件,错判6件。按照党的政策和法律程序,纠正错判和量刑不当。至1959年,不批准逮捕60人,免诉4人,不诉2人。“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县保卫部一家办案。
  1979年,恢复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是年,不批准逮捕24人,追捕8人,退回补充侦查2件2人,免诉14人。
  1980~1984年,向县法院起诉的案件,全部出席法庭公诉,依法提出抗诉1件,宣读公诉词168篇。
  1985~1990年,追捕6人,不批准逮捕7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件2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3件3人,不起诉1人,免于起诉13人;提起公诉案件,全部出庭支持。1988~1990年,出庭支持公诉110次,发表公诉词110篇。1990年,依法队寸12人抢劫案提出抗诉,经地区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撤销一审判决。
  第五节监所检察 1956年配有检察员负责监所检察工作,制定“一月一了解,一季一检察”的制度。发现问题,依法提出纠正。同年6名老弱罪犯,2名病残罪犯监外执行处理。
  1961年,会同公安机关,在看守所召开犯人奖惩教育大会,奖励有立功表现4人,严惩重新犯罪6人,清理老、弱、病、残罪犯作监外执行4人。当年,抽调1名检察员参加特赦工作。1979年10月起,建立在押人犯登记,掌握每月在押人犯人数、姓名、年龄、犯罪性质、拘留、逮捕、起诉、判决和执行时间、认罪态度和表现。定期回访考察判处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人犯。
  还有监督拘留所、管教看守所执行刑事案件判决、裁定和决定。以促进文明执法,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
  1989~1990年,安全检察40次。
  1990年,设监管小组2个,落实监管措施六条。发现不安全因素10起,收缴违禁品35件。是年有10名未决犯交待自己罪行,3名人犯被评为遵守监规积极分子。没有发现再犯罪现象。
  1985~1990年,县检察与公安预审、看守部门制订《关于看守、管教工作的几项规定》。完善监所检察制度,十天一次重点检察,一月一次全面检察。开展文明管教,公、检、法领导向人犯讲法制课31次、找人犯谈话441次,回访考察67人次。有30名人犯表现好得以减刑。
  第六节控告申诉 1955年始,检察机关受理群众来信,至1957年受理检察控告113件。其中:检举反革命2件,贪污9件,打骂群众3件,违犯政策11件,打击报复9件,干部违法乱纪15件。
  1958~1961年,受理211件。其中:检举反革命11件,刑事犯罪28件,干部违法乱纪61件。
  1962~1967年受理216件。其中:检举贪污23件,刑事犯罪15件,干部违法乱纪17件。
  1979年检察机关把处理来信来访作为重要工作来抓,重要信访由领导亲自接待处理。1979~1984年受理来信来访385件(次)。其中:检举刑事犯罪21件,破坏经济秩序(含贪污、诈骗、受贿)12件,侵犯民主权力11件,受理申诉不服逮捕12件,不服判刑30件,不服拘留(含劳动教养)17件。
  1985~1990年,受理来信来访397件,其中:来信231件(不含1987年数)。
  第三章审判第一节民国及其之前审判明清知县独揽司法大权,审理刑事、民事案件。设典史一人掌管缉捕和狱囚。设狱牢一所,有看狱禁卒,看守监狱。
  清初刑种沿袭明制,主刑有笞、杖、徙、流、死;附加刑有迁徙充军、枷杻、刺字。光绪三十年(1904年),笞、杖二刑改罚款或折为作工;刑讯用杖每日不超三十板,或热审用掌跪镍。对强盗罪犯及命案酌用夹棍,妇人拶指。判笞、杖刑轻罪由知县审结、词讼。每月设循环薄,申送督、抚、司、道查考,判刑由督抚汇案咨结。判流刑、死刑案件解府、道、臬、司转,由刑部会审裁定,奏请皇帝批准。每年正月、六月、十月和元旦令节七日,上元令节三日,端午、中秋、重阳各日,万寿圣节七日,各坛庙祭享、斋戒日及意辰素服日为封印日期不审判。四月初八日,每月初一、初二日皆不理刑台。
  民国初年,知县仍兼任司法,置承审员,办理刑事诉讼。
  1927年5月,广昌司法委员公署成立,行使司法部令,不由县长兼理司法。是年10月17日,司法部令:“司法则仍复县长兼理制之旧,设置承审员1人办理刑民诉讼案件。” 1931~1934年,广昌为苏区,上述司法机构废。
  1935年实行三级三审制。广昌未设地方法院。仍为县长兼理司法制。时,江西省高级法院有四分院,广昌在第四分院(院址河口)辖区内。
  1936年4月9日,国民政府颁布《县司法处组织暂行条例》。7月,广昌县司法处成立,有审判官、书记各1人,法警2人。县长兼军法官之职。
  民国审判案件数无可考查。
  第二节苏区时期审判 1931年1月革命委员会内设裁判部,为临时司法机关,执行司法机关一切职权,审理刑民案件诉讼事宜。裁判部设部长、裁判员、书记员、信访员各1人,看守员若干人。区苏维埃裁判部设部长、书记员、看守员各1人。
  1932年裁判部组织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分别审理刑事案件。法庭由工人组织而成,裁判部或裁判员为主审,其余2人为陪审员。简单而不重要的案件,可由裁判部或裁判员1人审理。
  陪审员是经职工会、雇农工会、贫农团及其他群众团体选举,审判一次得掉换2人。主审与陪审是在决定判决时,以多数人意见为准,倘若不决时,以主审意见来决定判决内容。判决书给被告人1份。
  与被告人有家属和亲属关系或私人关系者,不得参加审判该被告人案件。
  被告人可派代表出庭辩护,但须得法庭许可,有上诉权。
  裁判部有宣布被告人警告、罚款、没收财产、强迫劳动、监禁、枪决之权。还能随时调用赤卫队、警卫排担任司法范围内各种工作。
  裁判部下设看守所,以监禁未审判的犯人或判决短期监禁的犯人。县还设劳动感化院,以备监闭判决长期监禁的犯人。
  是年,县裁判部设检察员1人,管理案件预审事宜。凡送裁判部案件,除简单明了无须经过预审案件外,一切案件,须经检察员预审过,后转法庭审判。检察员有先逮捕犯法人之权。检查案件时,凡与该案件有关人,检察员有随时传来审问之权。检察员是代表国家原告人。开庭审察时,可代表国家出庭告发。关于反革命的案件,政治保卫局派代表,代表国家为原告人。
  1932~1934年10月,苏维埃保卫机关共镇压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1000余人。但在肃反运动中受“左倾”思想的影响,工作上犯有偏用肉刑,轻信口供偏差,出现严重扩大化错误。
  红军北上,国民党军进入县境,裁判部随之消失。
  第三节新中国成立后审判一、机构 1950年3月人民政府始设司法科,4月12日改为“广昌县人民法院”。1954年曾设两个巡回法庭。1967年法院军管,1968年撤销,其职能由县保卫部审判组所取代。1972年11月法院恢复,1979年法院内设有刑事庭、民事庭、办公室。1981年设经济庭,下设法庭有: 长桥法庭于1952年设,1954年撤,1980年恢复。
  赤水法庭于1954年设,1968年撤销,1972年11月恢复。
  一、审判管辖和审理程序 1950年,一般刑民案件,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办案。处理案件,经审判小组(有院长参加)讨论,重大案件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须经县裁判委员会(由中共县委政委、县长、组织部长、法院院长、公安局局长组成)定罪量刑;判处无期徒刑、死缓和死刑案件,经专署裁判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被告人有上诉权利。反革命案件不准上诉,案件须报上级复核。
  1954年,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报县委审查案件委员会(由1名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县武装部部长、公安局局长、法院院长组成)研究决定;判处10年以上徒刑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核批;判处无期徒刑、死缓、死刑,由县委政法领导审批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此外,公安、法院两家有争议、难定性案件报县委政法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是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颁布一套审判程序和制度。
  审理案件除规定不公开审理外,其他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分有审判、陪审、合议、辩护、回避制度,并建立人民陪审制度,陪审员轮流值班,出庭陪审。
  1958年后大跃进期间,政法三家成立联合办案办公室,其工作由县委政法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干部统一使用,划片包干负责。全县划为三片,每片配一长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包地区、包解决问题、包完成任务。已建立的一套审判程序与制度被冲掉,1961年才得以恢复。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人民法院被“砸烂”,由军管会审批组审理案件。执行“一审终审制”,被告人不得上诉。一人办案,集体讨论,领导决定。重大案件报上级军管会审核。
  1972年10月,人民法院恢复,刑事案件审理,报县委政法委员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分开庭、法庭调查、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民事案件审理:普通程序分起诉和受理、审理准备、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调解、开庭审理;简易程序,原告可口头起诉,请求解决争议,审判人员可用简便方式,灵活审理,方便群众;经济案件审理程序与民事案件审理同。
  1983年起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县人民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审判管辖普通刑事案件,不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
  三、审理案件审理刑事案件1950年惩办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首。1951年惩办反革命分子。至1951年审理案件284件。
  1952年,审理案件133件,152人。
  1953年,打击和制裁拖欠公粮,破坏粮食、棉布统购统销以及惯盗、流氓、骗子等犯罪分子,是年审理案件104件,111人。
  1955年以保卫合作化运动、工农业生产、征集兵员、粮食“三定”,统购统销和继续镇压反革命分子,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为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认定事实上有唯成份论、唯出身论的现象。
  1956年,执行“镇压与宽大”、“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审判政策,并选择2件贪污案件在金华山钨矿公开宣判,体现宽严政策。参加大会的职工500多人。
  1954~1957年,审理案件292件,308人,其中普通刑事案件243件,254人。
  1958~1960年,审结案件432件,437人。在判决上执行“少杀、少捕,管制也要比过去少”,“依法少杀长判”,“依法长判”的政策。这一时期上升案件有不法地富分子案98件,坏分子案65件,分别占全部审结案件的22.68%和15%(指刑事案件,下同)。
  1964年,贯彻中央“一个不杀,大部(95%以上)不捉”,“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的万针和“首恶从严,从犯从宽;抗拒从严,坦白从宽”的政策。
  是年起,处理罪犯,先征求贫下中农意见,后召开群众大会批斗。1965年,执行“依靠群众专政,少捕人,矛盾不上交”的刑事方针和“历史从宽,现行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从犯从宽,主犯从严;偶犯从宽,惯犯从严。宽严结合,区别对待,打击少数,改造多数”的政策。
  1961~1966年,审结案件324件。其中盗窃案占这时期审结案件22.2%,比前一期增加8倍。
  “文化大革命”期间,独家办案,造成有相当一部分属冤假错案,而一些犯罪分子却未受到法律制裁。
  1977年后,尤其1979年以来,审判工作日益加强,逐步走上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轨道。
  1978~1980年9月,审结各种普通刑事案件57件,62人,其中盗窃案占审结总案29%。
  1981年起,遵照中央的决策,按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惩办那些杀人放火、强奸妇女、拦路抢劫、作恶多端、群众恨之入骨的严重危害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平均结案时间为12天,最短为7天。
  1981~1984年,审结刑事案件187件,275人(含自诉案件18件19人)。其中:杀人、抢劫、强奸案分别占审结案件和犯罪人数的5.8%和4.7%,盗窃案分别占53.47%和42.54%。
  1985~1990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改进审判工作。重大案件、疑难案件都由院审判委员会审定,其他案件都由合议庭审定(含定性量刑)。这一期间,审结刑事案件285件498人。其中故意杀人、抢劫、爆炸、强奸案分别占案件总数和犯罪总人数13.6%和22%;盗窃案分别占47.3%和47.9%。
  审理民事案件1950~1951年,贯彻“调查研究,说服教育”的方针,抓住违反婚姻法典型案件,公开审判。对深受封建婚姻制度迫害的群众要求离婚,依法判决离婚,1950年为22对;1951年12月,一区、二区共21对。支持妇女解放。
  1952~1954年受理民事案件474件,而婚姻纠纷案件307件,居首位。
  1955年,贯彻“社会主义改造”原则和“加强人民团结和为生产”的方针,审结民事纠纷8件。
  1956年,本着有利团结,有利生产,有利合作社巩固,审结民事纠纷案件55件,婚姻纠纷却有40件。
  至1957年,审结民事案件786件,其中离婚案件518件。
  1958年起,实行“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方针和有利于生产大跃进,人民内部团结原则,采用阶级分析方法。1962年起,吸收调解员参加民事调解。至1966年,审结民事案件571件,离婚案件458件,占这一时期的案件总数的80%。
  “文化大革命”中一度撤销机构,民事纠纷过问人少。1967~1972年受理的民事案件只有29件,一些民事纠纷矛盾激化。
  1972年11月法院恢复,加强民事案件审结。1973~1978年受理民事案件79件,婚姻纠纷仍居首位,占总数的70%。
  1978~1980年9月,遵循“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从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所有制、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安定团结出发,审结民事案件105件。其中:离婚案53件,离婚后财产生活费案1件,抚养、赡养案6件,房屋案21件,赔偿案17件,山林、水利案3件,其他4件。
  1981~1983年,随着法制建设日益健全,广大群众希望通过法律解决民事纠纷的案件上升,每年递增40%左右。本着“先急后缓,先重大,后一般,先有碍生产,后其他纠纷”原则,3年中,共受理民事案件513件。其中:离婚案196件,债务案31件,赔偿案100件,继承案14件,房屋案62件,赡养案19件,宅基案21件,离婚后的财产、生活费案11件,抚养案5件,其他54件。已审结460件,其中调解处理390件,判决70件,都是多次调解无效、纠缠不休才作出的。
  1984年,共受理民事案件90件,审结54件,内有44件是调解处理的,结案率为60%。解决涉诉财物折人民币4.1万元。
  之后,建立岗位责任制。审判员分为两组,一组管一片(全县为两片),实行“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任务)巡回办案。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
  1985~1987年审结案件671件,调解判决43件,调解460件,移送18件,撤诉150件。1988~1990年期间,判决49件,内有离婚案9件、婚姻家庭纠纷案17件、房产纠纷案3件、债务案2件、赔偿案11件、财物纠纷案3件;调解577件,内有离婚案102件、赡养案13件、扶养案3件,财物纠纷案68件、借贷案119件、赔偿案154件、房屋纠纷案6件、宅基地纠纷3件、债务案80件;移送5件,内有赡养案、房屋纠纷案、赔偿案各1件。终结审理2件;撤诉121件,内有离婚案54件、赡养案2件、收养案6件、财物纠纷案10件、债务案12件、赔偿案25件。
  审理经济案件1981年,经济审判庭负责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当年,共受理经济案件4件,其中经济犯罪3件,经济纠纷1件。公开审理3名经济罪犯,分别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判决。挽回国家经济损失4600元。
  1982年,经济犯罪案件转入刑事庭审理。是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7件(诉讼标的为17760元),其中合同纠纷案3件,拖欠贷款纠纷案4件,调解结案5件,撤诉1件。
  1983年,受理经济纠纷案11件,诉讼总标的物为59283元,审结9件,撤诉2件,都是经过调解处理的。
  1984年7月,经济审判工作改变过去等案上门为送法上门,收案结案件数增至18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2件、租赁合同纠纷2件、拖欠贷款2件、承包合同转让纠纷1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件、商标侵权罚款纠纷1件、工程承包纠纷1件、承包运输合同纠纷1件、购销合同贷款纠纷1件。对调解纠纷,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分析争执起因、焦点、责任,多次调解达不成协议,才依法判决。
  尔后,经济纠纷案件增多,法院采用分组分片包干,就地审理案件。1985~1990年,共受理经济案件769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111件、借款合同纠纷346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38件、购销合同纠纷4件、合伙经营5件、拖欠贷款7件、货物运输合同纠纷5件、商标案3件、财产租赁合同纠纷3件、合伙经营汽车纠纷3件。审结715件,其中:调解576件,撤诉100件、判决29件、裁定驳回起诉2件、移送8件,诉讼总标的为338.12万元。
  四、复查案件 1956年,县委成立清案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家干部,组成查案组3个,审查1955年1月~1956年6月镇反中所判决案件,历时3个月。审查案件总数129件107人,属于冤判1人,错判7人,轻罪重判13人,事实不清9人,其他30人。
  1959年,县法院分3次自查当年审判案件,县公检法3家2次互相组织检查评比当年案件。当年判决案件正确率达97.6%。
  1962年,广昌、宁都、石城三吴公、检、法机关互相检查评比1961~1965年案件。广昌1961年审判案件正确率为88.6%。对有偏差的审判案件,重新组织人员调查核实,重新作出处理。1965年审判案件无偏差,无积压。
  1979年,县法院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及其前后判决案件共236件479人,其中刑事案件维持原判189件,改判5件(改判无罪3件,免于刑事处分1件,减轻刑罚1件);政治案件39件55人,属于冤假错案15件,均给受害者平反,恢复工作,有15个人得以冤狱补助3670元。
  1980年,再次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和1977~1979年期间判决案件。其中:反革命案件33件49人。内有冤假错案27件28人,改判无罪的21件22人、改变性质的1件1人、减轻刑罚4件4人、免于刑事处分1件1人;刑事案件285件286人,其中有冤假错案5件5人,改判无罪的4件4人,免于刑事处分的1件1人。
  1981年,重点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反革命案件和“文化大革命”前有申诉的刑事案件。内有错案2件2人,属错判均改为无罪释放;刑事案件14件14人,有错案1件1人,改判无罪释放。1982年,复查多次申诉的判决案件,其中反革命案件2件2人,均属错判改为无罪释放;刑事案件17件18人,维持原判14件15人,改判无罪释放3件3人。
  1987年,遵照中央文件精神,全面筛选复查建国以来的政刑案件。刑事案件11件11人,维持原判10件10人,改判无罪1件1人。被平反者的生产(工作)、生活得以妥善安排。有4名职工恢复工作,补发工资;1名死亡得以抚恤;农村社员每人得以冤狱补助,最高为500元,共约5000元。
  五、信访 1951年,法院收到群众揭发和处理在押犯的信件、意见书共近百件,推动清理案件审判工作。
  1952年,法院设接待室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1955年,处理群众来信来访151件(人次),从中反映某些判决不完全恰当和其他工作中问题。
  1956年,处理人民来信163件,接待群众来访80人次,尔后这项工作有专人负责办理。
  1978~1980年9月,共处理人民来信137件,接待群众来访487人次。分别作了自办答复和转办处理。
  1981年,配有1名助审员,负责信访登记、拟办、批阅、转办、答复。至1984年,收到人民来信4655件,接待群众来访2901人次,并分别作了答复。
  1985~1989年,收到群众来信4368件,接待群众来访4170次。信访内容以婚姻纠纷为最多,赔偿债务纠纷为次。
  1990年,处理群众来信269件,其中告诉、申诉240件,非诉讼29件。接待群众来访232件,其中告诉59件,非诉讼173件。调解简易纠纷30件。收到刑事申诉案2件(均维持原判)。
  第四章司法行政第一节机构广昌县司法局于1980年10月设。同时在全县16个公社均配1名司法助理员,1990年全县助理员23人。
  广昌县法律顾问处和广昌县公证处皆于1981年10月设,属于县司法局。1990年各配有工作人员4人。
  乡镇法律服务所,于1985年后陆续建立。1990年有吁江、甘竹、头陂、大株、赤水、塘坊、新安、尖峰、驿前、千善、水南11乡(镇)法律服务所,共有工作人员26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1956年,乡设调解委员会,高级社设调解小组。1958年全县17个社(场、站)均建立调解委员会,“文化大革命”中瘫痪。1981年10月恢复,1986年,在乡(镇)、村设调解工作委员会154个,村小组设调解工作小组1367个,配调解员2030人,形成三级调解网络。尔后,调解组织两次整顿,其成员随之调整。
  1988年,还在200人以上的厂矿企业建立调解小组。
  1990年,在乡镇配司法助理员12人,其中专职为7人。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接受县司法局指导。
  第二节法制宣传 1953年2月在贯彻《婚姻法》试点之后,抽调县区乡三级干部5101人,村干部1566人,组成宣传队,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婚姻法》运动,为时1个月。
  1954年宣传《宪法》(草案)。
  1960年,进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和法制教育。县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公社、厂矿、企业单位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县、社领导分别作报告,单位组织学习宣传材料。财贸单位还举办“五员”(保管员、营业员、服务员、会计员、出纳员)法纪教育学习班。
  “文化大革命”中社会主义法制遭受践踏。
  1979年起,宣传法律常识,宣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选举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兵役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
  1982~1983年,结合整顿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特点,运用典型案例绘成图片展览,运用以案释法灵活多样形式进行法制教育。县司法局编印宣传提纲200份,刊出《广昌司法简报》11期825份,出动宣传车巡回宣传16次,广播146次,开报告会85次,放幻灯48场,出宣传栏121期,黑板报54次,印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4000份,全县受教育达54.42万人次。
  1984年,在全县中小学校开设普法课,乡村订立“乡规民约”。是年11月县成立普法领导小组,作出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
  1985年,讲授普法课本。全县1.25农户有一册《农读本》,1.42个职工有一册《职读本》,4个普及对象有一册普法资料。培训讲授普法课本骨干67名。
  1986年抓重点普法,以甘竹镇和其他每个乡镇一个村为重点普法试点。重点普法对象:干部、青少年,约4万人,占全县普及人数23%。举办学习班5期,分别轮训属一、二级单位负责人,学习《宪法》、《刑法》、《经济合同法》、《婚姻法》。前两项法律举行考试,及格率达100%,县五套班子也参加统一考试。还运用典型,请学法先进个人甘竹镇罗国祥同志在全县巡回作报告26场,听众约5600次。县司法局提供普法服务,培训宣讲员约14人,编印法律辅导资料53216册,编印刑法宣传图解释40套(1200幅)。
  1987~1988年,县委书记、县长与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签订普法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全面开展普法教育。全县有29000余人学完、考完“十法、一例”,即《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婚姻法》、《兵役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64349人学完“八法、一例”(不含《继承法》、《民法通则》)。长桥乡长桥村石田村小组学习《森林法》后,有40名农民组成护林小组,连续放哨6昼夜护林不要报酬,制止乱砍乱伐。还宣传《土地管理法》,张贴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163张。还开展《婚姻法》宣传月活动,并查出违犯婚姻法1千多对,补办结婚手续820余对。
  1987年,广昌普法宣传工作名列全地区第2名。
  1989年上半年,普法工作重点是查漏补缺,逐级验收,全县普法对象约为13万人。其中干部职工共11000人,乡村农民、街道居民(含个体户)共95000人,中小学生24000人,普法率分别为100%、95%、100%。7月经地区普法领导小组验收,广昌县被列为全区第三个验收合格县。下半年全县宣传《宪法》、《交通条例》、两高院(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通知》、《文物保护法》。还在甘竹镇、吁江镇、县工商行、县化工厂进行依法管理各项事业试点;大株乡、头陂镇开展“三清理”、“四教育”活动,即公购粮旧欠、乱砍乱伐、计划外生育和违法婚姻三清理;民主与法制、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青少年道德四教育。
  1990年,为第一个五年普法扫尾,第二个五年普法开端年。全县学习《宪法》、《税法》、《婚姻法》、《行政诉讼法》、《森林法》、《土地法》、《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受教育者逾40000人。还举办副科级以上干部和执法人员学习班,学《行政诉讼法》。开办工厂企业骨干培训班,学习“十法六例”。放法制教育的电视投影、电视录像共逾60场。
  年底,全县2630名干部、9000名工人学完“十法六例”;2200户个体户学习《税法》等5个法律;全县14所中学学生均学习《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
  第三节公证工作 1956年开展公证工作,后因“文化大革命”中断,1982年恢复。当年受理各项公证业务共38件,已结案30件,办理未结案3件,不宜办证5件。
  1983年起,公证工作重点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共办证186件,标的总额达170.85万元。
  尔后,公证业务陆续扩大,1986年,办理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门前卫生三包”合同和五保户遗赠扶养协议公证。1987年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公证2142件。1989年,还开展《保护冬季农作物不受侵害协议》的公证。发展公证联络员32名。1988年协助办证372件,占总办证的68.8%。
  1989年,办证12750件,其中经济公证事项4128件。全年办证总数是1982年办证的335倍。至1989年的五年中,避免经济损失约106万元。1985~1989年期间,有四年广昌县公证工作获全区评比第一名。1989年被省司法厅授予集体二等功一次。
  1990年办农业总体开发项目公证70件、借款合同公证320件。还有县城“门前三包”承包协议和治安责任状公证、中学生违犯处罚暂行条例、《征缴养路费合同》等公证。全年办证6612件,超额年任务12%。
  第四节律师工作 1982年下半年开始,开展律师工作。1983年共受理各种代书45件。
  1984年,共办理刑辩14件,代书75件,民事代理11件,其中经济纠纷代理6件,挽回经济损失27万元。县建材公司通过经济诉讼代理,追回拖欠货款20万元。解答法律咨询176人次。苦竹垦殖场通过法律咨询,运用法律手段追回货款60余万元。
  1985年,县法律顾问处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帮助企业单位健全合同管理制,减轻经济纠纷。1986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总标的为200万元。坚持集体讨论、个人负责的原则以及正确的代理观点,为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1988年,县法律顾问处为企业提出追回欠款建议,被县政府采纳,促有债权在外的单位,上门收款追回借款20多万元,避免债权失去诉讼时效所造成损失。县百货公司在广东汕头市燕山家电公司订购电器付款31万多元,合同履行对方不发货,法律顾问处接案后,派员前往代理诉讼,追回全部货款损失。是年,受理外县省市当事人委托案件13起,总标的为20.83万元,行程3.5万公里。
  1989年,《行政诉讼法》实施,行政机关全面实行法律顾问制度。1990年,县法律顾问处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01家,比1985年增92家;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日达200天提供法律意见256条;办理非诉讼代理573件。
  1985~1990年,共办理刑民非诉讼案件860件,其中:刑辩案件140件,民事代理239件,代写法律文书474件。处理来信61件,接待来访997人次,避免经济损失217.98万元。
  这一期间,受理经济纠纷代理案646件,总标的达131.26万元。
  广昌县法律工作于1986年被评为全区先进集体。1987年、1989年,分别获全区第二名和第一名。1990年被评为全区先进集体。
  第五节人民调解一、民事调解新中国建立之始,人民调解已成为司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文化大革命”时期中断,之后得以恢复,逐渐加强。
  1981年,人民调解工作实行分片包干,分工负责;把调处纠纷的重点放在基层。至1982年,调解各种纠纷2602件,避免非正常死亡17人,多年积累的纠纷也得以调解。
  1983年,开展“安全村”、“安全单位”、“五好家庭”活动,推行“乡规民约”、“职工守则”。
  1985年,各级调解组织开办法制课共591节,有66名轻微违法青少年分别得到帮助,改邪归正。
  尔后,三级调解组织建立责任制和岗位承包责任制,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下简称“条例”)。
  1987~1989年,调解民事纠纷13585件,调解成功率为84.4%。
  广昌县人民调解工作目标管理于1988年和1989年分别获全区评比第一名和第二名。
  1990年,调整充实各级调解队伍,其报酬也得以相应解决。还贯彻《司法助理员代表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试行办法》。是年,全县调处民事纠纷1167起,调解成功率为97%。
  一、法律服务 1985年起,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县司法局制定《关于贯彻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事务所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颁发《乡镇法律工作者证书》,还输送乡镇法律工作者到地区政治干校培训。协助县农业银行追回逾期贷款125万元,签订还款协议书1300份,金额达350多万元。
  1990年,以非诉讼代理的方式直接参与清理乱砍乱伐,清理违法婚姻,清理乱占耕地建房,清理债权债务,为乡镇政府提供法律依据。是年,全县11个法律服务所担任法律顾问136家。
  1985~l990年,民事代理3893件,其中参与诉讼代理468件,非诉讼代理1440件;协助办理公证3989件;解答法律咨询14799人次。避免经济损失1243万元。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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