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455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县政府基层政府 |
分类号: | D625 |
页数: | 3 |
页码: | 617 |
摘要: | 1913年1月,设县行政公署,为县级行政机构,行政长官仍称知事。公署内设内务、教育、实业三科。县政府内设公安、财政、教育、建设四局。同时实行全县行政会议制度,决定行政事宜,通过区、乡、保、甲层层推行。后改为区办公处,区员增至4人。民国时期,县长兼任田赋粮食处处长、税捐稽征处处长、国民兵团团长、自卫大队队长、地方行政干部训练所所长、检察官等多项重要职务,为无给职。保联办公处负责查户口、订门牌、发身份证、调查壮丁数。设民政、经济、文化、警卫四股,各股设主任1人,干事书记数人,另有乡丁4至9人。这种建制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前夕。 |
关键词: | 广昌县 县署 县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