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184 |
颗粒名称: | 干部任免 |
分类号: | D262 |
页数: | 3 |
页码: | 524 |
摘要: | 苏区时期的各级干部任免,无可稽查。新中国建立后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初期,县级正副职由省管理及任免;正副区长、正副科长一级的干部均由地委任免。正副县长于1952年起,经同级人代会选举产生。1956年8月,县委建立干部分级接口管理制度。县委常委管理的干部任免:属党群部门的干部均由县委任免,凡属政府机关均由县人委任免。1958年9月,县政协正副主席经同级委员会选举产生。这一期间,县局级单位副职上升地委管理任免;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正职上升省委组织部管理任免;县委副书记由省委管理任免。并对任免机关作出明确规定。 |
关键词: | 广昌县 干部人事 干部任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