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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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184
颗粒名称: 干部任免
分类号: D262
页数: 3
页码: 524
摘要: 苏区时期的各级干部任免,无可稽查。新中国建立后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初期,县级正副职由省管理及任免;正副区长、正副科长一级的干部均由地委任免。正副县长于1952年起,经同级人代会选举产生。1956年8月,县委建立干部分级接口管理制度。县委常委管理的干部任免:属党群部门的干部均由县委任免,凡属政府机关均由县人委任免。1958年9月,县政协正副主席经同级委员会选举产生。这一期间,县局级单位副职上升地委管理任免;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正职上升省委组织部管理任免;县委副书记由省委管理任免。并对任免机关作出明确规定。
关键词: 广昌县 干部人事 干部任免

内容

苏区时期的各级干部任免,无可稽查。
  新中国建立后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初期,县级正副职由省管理及任免;正副区长、正副科长一级的干部均由地委任免。正副县长于1952年起,经同级人代会选举产生。
  1956年8月,县委建立干部分级接口管理制度。县委组织部管理各级党委机关、县人委机关和县工会、共青团县委、县妇联等单位干部,并负责全县干部挑选、调配、使用;县委农工部管理县属农林水有关单位干部;县委宣传部管理文化、艺术、体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友协等有关单位干部;县委财贸部管理财贸有关单位干部;县委工交部管理工业、交通有关单位干部;县委统战部管理县政协机关、县工商联干部和各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工商界、宗教界党外上层代表人物。县委还对县常委管理干部作了规定:负责管理县委各部(委)、秘书、监察员、区委委员、各乡党总支(支部)正副书记、县人委直属局及其二级单位(不含公检法机关)副职领导(以下省去“领导”两字)。
  县委常委管理的干部任免:属党群部门的干部均由县委任免,凡属政府机关均由县人委任免。并协助管理地委、省委管理的干部。地委管理任免干部有:副县级干部、县委部委办单位、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区委的正副职、县人委委办单位正副职、局级单位正职;省委管理任免干部有正县级干部。中共县委正副书记、常委、县监委正副书记分别经同级委员会选举产生;县正副县长、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经同级人代会选举产生。
  1958年9月,县政协正副主席经同级委员会选举产生。
  是年,公社党委正副职、公社管委会正职由地委管理,均分别经同级委员会、人代会选举产生;公社管委会副主任由县委常委管理,县人委任免,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
  1964年1月,县委对干部管理权限作了调整,县委组织部管理党群系统的干部;县人事局管理县人委直属局、委、办单位干部及其下属企业单位干部;县文教局、县卫生局、县农水局分别管理中小教师、医务工作者、农水技术人员。县委负责管理县委各部委主要干事,工、青、妇单位秘书,县政府各委办单位秘书,县直属二级单位副职,公社党委委员、秘书、监委正副书记、人武部正副部长、团委书记、妇联正副主任。这一期间,县局级单位副职上升地委管理任免;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正职上升省委组织部管理任免;县委副书记由省委管理任免。
  “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管理权限有过变动。之后,又有所调整,调整后县委常委管理县委部委办单位秘书,县工青妇单位副职,县人大办公室副职,及其他办公室正副职,县政府直属局副职,委办秘书,县政协副秘书长、秘书,县直属厂矿、中学、医院正副职,县国营公司正职,县事业单位、馆、所、场正职。曾一度县委常委管理的干部均由县委任免。
  1981年11月,对干部管理权限又作出变更。县委负责管理县委各部、委、办、秘书、检察员,县委党校办公室、教研室正职,县人大常委直属各办公室正副职,二级单位正职,县政协副秘书长,乡镇党委委员。并对任免机关作出明确规定。
  县委任免党委、政协、群团单位以及县法院、县检察院属县委常委管理的干部。
  县人大常委通过任免县政府组成人员(由县长提名);任免县人大常委办公室正副职,县法院、县检察院副职。
  县人民政府任免政府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属县委常委管理的干部。
  县委组织部考察研究,提请县人大常委通过任免干部有:县人大常委办公室秘书、县人民法院副庭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党校所设科室副职,公社党委秘书,组织部管理任免干部有:县政协秘书,团委正副书记,妇联正副主任,县政府委办单位秘书,局所设股正职,县属二级单位副职,公社财贸、卫生单位正职,县完全中学教务处、总务处正副职,初级中学、公社完全小学正职。还管理党群系统其他干部。县人事局参加组织部管理任免那部分属政府系列干部考察和研究。
  县局委办单位管理本单位(不含上级管理任免的干部)及其下属单位干部。
  1984年,地委适当下放管理权限,将县直属一级单位和乡镇正职,放给县委管理。县委也相应地将县属二级单位正职下放给县委组织部管理。组织部也相应地将二级单位副职下放局委办管理。下放管理权限后,县委管理的干部有:县直属一级单位正副职,县委各部委秘书,县人大常委、县政府办公室秘书,县政协正副秘书长和秘书,县纪委常委、纪检员、各科室正职,县委党校正副职及其办公室、教研室正职,县医院、县完全中学、职业技术学校正职,教师进修学校正副职。是年,县委副书记下放地委管理。
  1986年10月15日起,县委部委办部门秘书和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三家办公室的秘书,下放到县委组织部管理任免,不再属副科级干部。原任秘书均安排为副科级职务。
  1988年,县委组织部长、县劳动人事局长、县公安局长由地委组织部审批。县委根据“管少、管好、管活”原则,将乡镇党委委员、县教师进修学校副职下放给县委组织部审批。组织部也相应将乡镇党委秘书、纪委副书记、委员、团委书记、妇联主任下放到乡镇党委审批。乡镇人武部副部长,经与县委组织部协商后,由县人武部审批。
  1989年3月起任命的乡镇党委委员享受副乡级政治、生活待遇。
  1990年,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机关无变动。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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