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126 |
颗粒名称: | 征用土地审批程序 |
分类号: | TU98 |
页数: | 1 |
页码: | 488 |
摘要: | 需在县城规划区内征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应向县土地管理机关申报,经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制土地,须先取得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同意,报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审批。农村专业户需征规划的土地,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公安部门的临时户口册,按上述程序办理征用手续。农村中农民和回乡落户离、退休干部、职工等,建房需要占用土地,应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土地管理机关备案。征用耕地、园地2亩以下,鱼塘、林地5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
关键词: | 广昌县 建设管理 土地管理 征用土地 审批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