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审批程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126
颗粒名称: 征用土地审批程序
分类号: TU98
页数: 1
页码: 488
摘要: 需在县城规划区内征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应向县土地管理机关申报,经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制土地,须先取得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同意,报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审批。农村专业户需征规划的土地,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公安部门的临时户口册,按上述程序办理征用手续。农村中农民和回乡落户离、退休干部、职工等,建房需要占用土地,应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土地管理机关备案。征用耕地、园地2亩以下,鱼塘、林地5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关键词: 广昌县 建设管理 土地管理 征用土地 审批程序

内容

需在县城规划区内征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应向县土地管理机关申报,经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制土地,须先取得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同意,报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审批。
  国营农、牧、渔业企业基本建设,需占本场耕地、园地或将土地转交其他单位,应向土地管理机关申报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居民建房征用规划区内土地,须征得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向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同意后,经建设管理机关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应先取得村乡镇政府同意。农村专业户需征规划的土地,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公安部门的临时户口册,按上述程序办理征用手续。
  农村中农民和回乡落户离、退休干部、职工等,建房需要占用土地,应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土地管理机关备案。如占用耕地、园地、鱼塘等,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耕地、园地2亩以下,鱼塘、林地5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