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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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123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建设管理
分类号: TU98
页数: 4
页码: 487
摘要: 本章节介绍广昌县建设管理情况
关键词: 广昌县 建设管理

内容

第一节规划管理 1945年(民国34年)冬,广昌县政府成立市区建设委员会,其规划内容不详,仅实施拓宽老街道之工程。
  1956年,县委和县人委即有设想,把工厂建设,往县城之北发展。1961年成立县城建设规划委员会,初步安排旧城区为党政机关、事业、商业区;羊面岭为工业区;顺化为文化区。县城规划区为:东至顺化渡南丰岭,西至苦竹公路一公桩,南至车站油库及河东桥头,北至县车队油库。
  1979年,县基本建设委员会组织人员对县城解放路、胜利街、建设路、吁江路、吁江二路、团结路等主要街道进行中线测量,编绘县城街道建筑红线控制图。定解放路宽24米;吁江路宽22米;建设路宽16米;团结路宽12米;胜利街宽9米;次要街道7~8米;巷道3~6米。
  1982年,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开始作有系统规划。1983年实测完成城区五千分之一地形图,制订规划方案(1986年经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1984年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负责县城及各乡镇总体规划和方案的编制。同年7月,城建局组织两个规划组分赴各乡镇进行勘察测量,以甘竹、新安为试点,以后全面铺开,有的乡镇当年开始实施规划。
  第二节土地管理 1939年(民国28年),县成立地籍整理处。办理全县田亩、房屋、土地丈量和登记。2年完成县城范围的地籍整理工作,填发籍权证书。旋即撤销机构。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在土地改革中,全面完成土地丈量工作。1953年1月,成立土地发证委员会。5个月后,由县人民政府民政科(后为民政局)负责管理。1962年,对1957~1961年所征用的土地作一次全面清查,凡征用集体和私人开荒的土地,均付给土地补偿费。“文化大革命”期间,建设征用土地由县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办理。1981年起,土地管理由建设管理部门全面负责。
  征用土地审批程序需在县城规划区内征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应向县土地管理机关申报,经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制土地,须先取得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同意,报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审批。
  国营农、牧、渔业企业基本建设,需占本场耕地、园地或将土地转交其他单位,应向土地管理机关申报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居民建房征用规划区内土地,须征得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向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同意后,经建设管理机关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应先取得村乡镇政府同意。农村专业户需征规划的土地,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公安部门的临时户口册,按上述程序办理征用手续。
  农村中农民和回乡落户离、退休干部、职工等,建房需要占用土地,应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土地管理机关备案。如占用耕地、园地、鱼塘等,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耕地、园地2亩以下,鱼塘、林地5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用地限额单位建设用地,根据批准投资金额审批用地大小。
  个人建房用地,在县城和乡镇规划区内建房,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农村建房用地,3至4人户为120平方米,5至6人户为140平方米,7人以上户为160平方米;在荒山、荒坡上建房,可适当放宽,但每户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
  使用权限军事和抢险设施急用土地,可申请先用后征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和办理手续前,不得提前施工。
  已经征用2年尚未使用的土地,由原批准征地机关收回,原用地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理。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按审批手续,有偿拨给符合征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原征地费用,如数交还原征地单位或个人。
  因拆迁等原因而不保存的房屋,2年内未重建,其腾出的宅基地,在规划区内由城乡建设管理机关按规划要求安排;在乡镇所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农村则由村民小组安排。征用时仍按征用土地报批手续办理。
  费用标准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含菜地、园地),支付年产值(含主、副产品)4~5倍,年产值按被征前3年平均产量和当年国家价格计算,没有国家牌价的由物价局定价;征用鱼塘、林地,按其有收益的3年平均产值4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被征土地上的附作物,如青苗、房屋、水井、林木、水工建筑、管道等生产、生活设施,根据实际情况,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另行修建。但在办理征地方案时抢种的作物、树木,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以被征地前农业人口与耕地面积的比例计算,人均耕地2亩以上,每亩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2~3倍;人均1亩以上为年产值3~4倍;人均1亩以下5分以上为年产值4~6倍;人均5分以下为年产值7~8倍。征用园地、鱼塘、林地等,每亩安置补助费为其收益3年平均产值1~2倍。征用宅基地、无收益的土地,不给安置补助费。
  管理费按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向征用单位或个人征收土地管理费;无土地补偿的,按征用面积每平方米伍角征收。农民建房占用耕地、园地,每平方米5角;占用鱼塘、林地,每平方米3角;占用荒山荒坡,每平方米2角。集体按规划改造旧村,免交。
  商品性沙、石、土场地,按使用面积每亩每年征收200元。
  在县城和乡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由城乡建设管理机关向用地单位征收规划管理费。
  广昌县1950~1990年乡镇征地面积统计表单位:万平方米第三节房产管理一、直管公房新中国成立初期,县财政局接管县城房屋71幢为公房,面积6979平方米(其中:店房15幢,计3551平方米)。
  1960年开始在腊树下一带建造职工住宅。以后逐年兴建。至1984年底止,县城及4镇(甘竹、头陂、赤水、驿前)新建和改建的直管公房有住宅房131套,计面积0.562万平方米;非住房25幢,计0.596万平方米。
  1980年颁发了《广昌县房、地、产管理通知》,本着“以租养房,精打细算,着眼长远,照顾现实,适合使用,保障安全”的管理原则,制订《城镇公房管理细则》。租赁公房实行合同制,调整住宅和非住宅房租金标准,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和健全。房租收入由1980年的3.9万元,上升到1984年的6.8万元,增长70.5%。
  直管公房执行“以租养房”、“以收抵支,多余资金建房”的原则。房租收入,用于改造和维修占70%,30%用于管理人员工资和费用开支。1982年县财政拨款13万元,为横街和孙家巷统建宿舍之经费。
  1989年,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办法,集资72.16万元,兴建住宅49套,面积3936平方米。在孔家园17号兴建商品房16套,面积6300平方米,实行私人购买、单位购买和单位集资购买等办法。至1990年底全县直管公房住宅建筑面积达2.5万平方米,直管非住宅房建筑面积为10.5万平方米,年租金10.3万元。
  一、自管公房自管公房的新建、改建和维修,其资金来源不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文化教育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均由县财政拨款,房屋不提折旧费;其他单位原以财政拨款为主,自筹资金为辅。1979年8月后,实行独立核算且有还款能力的工交、农垦、畜牧、水产、商业、旅游业等企业进行基本建设,在自筹资金不少于总建设资金1/3前提下,其余部分向建设银行贷款。更新改造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可按比例提取,用于房屋更新改造和维修保养。
  单位职工住宅,各自有权分配和管理。租金由各单位自行收取和使用,月租金标准每平方米4~5分,超标每平方米增收1角。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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