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084 |
颗粒名称: | 二、清理与豁免 |
分类号: | F832 |
页数: | 1 |
页码: | 463 |
摘要: | 195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清理农业贷款的指示》之后,县人行曾于1958年底,清理社员个人历年旧欠贷款。1960年结合政策检查,从上到下进行复查,最后报经县人委批准,核销无偿还能力的个体农业贷款,全县共184户3689元,利息789元。 1966年,广昌县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处理豁免1961年以前农村四项资金欠款问题》精神,以农业口、财贸口为主成立“清理社队和农民欠国家债务办公室”,全面清理旧欠贷款,经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1969年6月21日、9月3日2次批准豁免1961年前旧欠农贷款共118732元。1970年1月20日,赣州中心支行又批准豁免1961年以前财政委托放款31834元。1960~1970年,全县共豁免贷款和利率总计196044元。 |
关键词: | 广昌县 农业贷款 清理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