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070 |
颗粒名称: | 二、现金管理 |
分类号: | F832 |
页数: | 2 |
页码: | 455 |
摘要: | 1961年1月22日,县人民委员会下达现金管理通知,规定单位间一切往来在10元以上一律不得使用现金,由银行转帐,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30元,采购员除旅费外,一律不得携带现金。是年,县内某单位以发工资名义套取现金1000元,借支现金400元;去上海采购道具,被赣南行政公署通报全区。1974年4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对此进行批评,并通报全省。1979年,重新规定库存现金限额和使用范围。单位库存现金限额核定为本单位3~5天内的零星支付,现金收入全部送存银行,坐支现金按坐支现金额10%罚款,携带到异地采购,需经开户银行同意。 |
关键词: | 广昌县 货币 现金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