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034 |
颗粒名称: | 农业税收管理 |
分类号: | F812.4 |
页数: | 2 |
页码: | 440 |
摘要: | 1950年农村土地改革尚未完成。征税前以户为单位,核实田亩,按常年产量计算农业人口平均收入,依税率计征农业税。1952年进行查田定产,增产不增税。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后由农业合作社或生产队统交。1982年农村实行包干到户生产责任制后,农业税由生产队计算到户,农户自行交纳。 各年次区别情况减免农业税。农业遭受自然灾害,本着“重灾多减,轻灾少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减免农业税;对鳏寡孤独、老弱病残及缺劳力、缺资金的贫困户和生产条件差、收入低的特困区均据实减税;1979年以来对人均年口粮在200公斤以下,人均收入50元以下的地区免税;开熟荒免税3年;山地发展油茶林、农林科技实验用地、敬老院、医院、学校的自耕地皆免税;对烈军属、荣军、复员退伍军人和革命老根据地人民适当减轻,以示优待。 |
关键词: | 广昌县 税务 新中国 农业税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