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033 |
颗粒名称: | 税收减免 |
分类号: | F812.4 |
页数: | 1 |
页码: | 440 |
摘要: | 农业税减免:凡红军家属(限于本身、父母、配偶及未成年的弟妹),按《红军优待条例》之规定免税;雇农及分得田地的工人、苦力、本人及妻子免税;贫穷分得土地后收入仍不能维持生活的,由乡苏维埃决定个别减免税;灾区或敌军摧残的区域按损失轻重程度定减免;因改进技术而增加的农业收入部分可免税;开荒免税3年,但富农开荒得依照收获情形减税或免税。商业减免:消费合作免税须报省批准;小贩、私商资本在100元以下者、农民出售剩余农产品均免税;某些必需日用品、军用品,由政府明令免税,鼓励商人向国民党统治区采购运入苏区。 |
关键词: | 广昌县 税务 苏区时期 税收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