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024 |
颗粒名称: | 一、民国及其以前的管理 |
分类号: | F812.4 |
页数: | 2 |
页码: | 439 |
摘要: | 田赋管理明清时,粮总包办一县之钱粮。粮胥把持本里田赋串册,上下勾结,贿赂公行。粮胥得贿便将该户粮额转嫁于他户,谓之“飞洒”。粮胥、粮差代征丁米拖延时间不入库,任意挪作他用。浮收乱罚,农户不堪其苦。民国初期的地丁、漕米分上忙和下忙开征。分三限,每限1个月。初限不加征,二、三限按限加价,督课极严。1935年起田赋仍然分限征收,逾期加罚滞纳金。征赋成绩列为县长、粮政科长之考成条件,赏罚有定例。民国中后期县派督征团下乡催收,藉机敲榨。大户(地主)抗纳,小民遭殃。赋税减免明清遇朝廷庆典或水、旱灾年,也有“恩免”田赋之举。民国时期,仅在1945年为庆祝抗日战争胜利,全省免赋一年。工商税无减免之例。 |
关键词: | 广昌县 税务 民国 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