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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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02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管理
分类号: F812.4
页数: 4
页码: 439
摘要: 粮胥把持本里田赋串册,上下勾结,贿赂公行。粮胥得贿便将该户粮额转嫁于他户,谓之“飞洒”。粮胥、粮差代征丁米拖延时间不入库,任意挪作他用。浮收乱罚,农户不堪其苦。民国初期的地丁、漕米分上忙和下忙开征。分三限,每限1个月。初限不加征,二、三限按限加价,督课极严。1935年起田赋仍然分限征收,逾期加罚滞纳金。征赋成绩列为县长、粮政科长之考成条件,赏罚有定例。民国中后期县派督征团下乡催收,藉机敲榨。工商各税征收管理明清重农轻商,工商税额微少,只是在田赋征收的基础上列为附带任务。县工农检查部组织突击队协助农税、商税两科开展征税工作,严惩贪污舞弊行为。
关键词: 广昌县 税务 管理

内容

一、民国及其以前的管理田赋管理明清时,粮总包办一县之钱粮。粮胥把持本里田赋串册,上下勾结,贿赂公行。粮胥得贿便将该户粮额转嫁于他户,谓之“飞洒”。粮胥、粮差代征丁米拖延时间不入库,任意挪作他用。浮收乱罚,农户不堪其苦。民国初期的地丁、漕米分上忙(2至4月)和下忙(9~11月)开征。分三限,每限1个月。初限不加征,二、三限按限加价,督课极严。1935年起田赋仍然分限征收,逾期加罚滞纳金。征赋成绩列为县长、粮政科长之考成条件,赏罚有定例。民国中后期县派督征团下乡催收,藉机敲榨。大户(地主)抗纳,小民遭殃。
  工商各税征收管理明清重农轻商,工商税额微少,只是在田赋征收的基础上列为附带任务。民国时期税务征管混乱。同一征税对象,具有税,区、乡又复加捐,重迭征税。1935年后,由县经征处派员分驻城关、白水(今赤水街)、驿前稽征。屠宰税一贯由乡镇招商包办。房捐课税对象原只限于城镇店房,但因县财政支绌,乡村民舍也照摊房捐。各乡镇摊派名目繁多,有伕子捐、购枪捐等16项苛捐杂税,农民负担奇重。
  赋税减免明清遇朝廷庆典或水、旱灾年,也有“恩免”田赋之举。清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五十二年都免征地亩银、人丁银,豁免旧欠。乾隆十三年(1748年)至五十八年减赋5次。嘉庆四年(1799年)豁免1次。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帝六十大庆免积欠钱粮”。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皇太后七旬大庆,民欠钱粮、杂税全免。”咸丰帝即位,免道光三十年以前积欠钱粮。此外,尚有常年丁赋额定优免。清初,优勉对象为“品官、节、孝”。优免人丁444人。免征丁粮米685.7石,免“三差银”193.49两。民国时期,仅在1945年为庆祝抗日战争胜利,全省免赋一年。工商税无减免之例。
  一、苏区时期管理农业税确定统一的累进税制,废除国民党政府的田赋、丁粮税则。区设农税征收委员会,加强纳税工作的领导。征税前由区苏维埃政府召开乡代表会宣讲纳税意义,随后向工农作广泛宣传。乡代表给农民填写纳税证(如有免税者同时填好免税证上报)。农民持证带款送税收委员会交纳,取得收据为凭,无收据者以漏税论。
  工商税收1932年7月起由原来每年征税2次改为每月征收1次。商店按开业时申报的营业资本额纳税,免征产品出厂税,以促进工业发展。
  县工农检查部组织突击队协助农税、商税两科开展征税工作,严惩贪污舞弊行为。税款悉数上交,不准挪用分毫。
  税收减免农业税减免:凡红军家属(限于本身、父母、配偶及未成年的弟妹),按《红军优待条例》之规定免税;雇农及分得田地的工人、苦力、本人及妻子免税;贫穷分得土地后收入仍不能维持生活的,由乡苏维埃决定个别减免税;灾区或敌军摧残的区域按损失轻重程度定减免;因改进技术而增加的农业收入部分可免税;开荒免税3年,但富农开荒得依照收获情形减税或免税。商业减免:消费合作免税须报省批准;小贩、私商资本在100元以下者、农民出售剩余农产品均免税;某些必需日用品、军用品,由政府明令免税,鼓励商人向国民党统治区采购运入苏区。
  三、新中国成立后管理农业税收管理1950年农村土地改革尚未完成。征税前以户为单位,核实田亩,按常年产量计算农业人口平均收入,依税率计征农业税。1952年进行查田定产,增产不增税。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后由农业合作社或生产队统交。1982年农村实行包干到户生产责任制后,农业税由生产队计算到户,农户自行交纳。
  各年次区别情况减免农业税。农业遭受自然灾害,本着“重灾多减,轻灾少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减免农业税;对鳏寡孤独、老弱病残及缺劳力、缺资金的贫困户和生产条件差、收入低的特困区均据实减税;1979年以来对人均年口粮在200公斤以下,人均收入50元以下的地区免税;开熟荒免税3年;山地发展油茶林、农林科技实验用地、敬老院、医院、学校的自耕地皆免税;对烈军属、荣军、复员退伍军人和革命老根据地人民适当减轻,以示优待。
  工商税收管理广昌税制经历了由单一税制到复合税制的变革,税收征管制度也随经济改革不断深入而逐步完善。
  纳税申报与鉴定。1950~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户实行进销货按月申报制度。税务部门作不定期抽查、盘点货物,监督守法经营,防止偷、漏税收。在私营工商业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1960年实行纳税鉴定(将纳税项目、税率、计税方法书面通知纳税户),由纳税户自行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审查核实,提高征收效率。对农副产品、手工业产品实行“双定”(定税收、定纳税日期)纳税制度。
  广昌县农业税减免情况表单位:万公斤说明:表内数字按稻谷计。
  税务检查。运销外地之商品,纳税后由税务部门填发统一发票和外销商品证明单。并在头陂、甘竹等交通要道设站检查。1986年起县税务局设稽查队,抽查纳税户纳税情况。
  征管形式。长期实行税务专管人员划片包户、结算到人的岗位责任制。对企业实行一季一小结,半年一清算,年终总汇算;对农村按税源多少,每季或半年结算一次。1989年税收征管形式改革。县直属税务分局实行征收、管理、检查3条线分流。吁江税务所实行征收、稽查2条线分流,改变了过去“一员进厂,各税统管”模式。集市贸易税收管理实行划片征收,定点管理,责任到人,联收计酬的办法。
  票证管理。1984年全县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统一发票),减少税款流失。1989年设发票管理所,负责管理发票领、用、存的工作。
  以法治税。1986年全县贯彻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加强违章处理工作。对偷税、抗税者,对偷税直接责任人和支持偷税行为者,对拖欠税款、滞纳金与罚款,经催缴无效者,都区别情况,照章处罚,寓教于惩。为强化税政职能,坚持以法治税,1988年10月设立广昌县人民检察院驻县税务局检察室。1989年12月,设立旴江镇农贸市场公安、工商、税务联合办公室,从法律上、组织上加强税收征管制度。
  护税、协税。在企业、乡镇(场)、村委会(又称生产队)设立以财务人员为主体的3级护税、协税组织。向他们交任务、交办法、授权力,委托他们对一部分分散的税款代扣代征,效果良好。
  税收减免。1980年7月,县批准柯树、贯桥(今高虎脑乡)、杨溪、塘坊、长桥、水南圩、尖峰等7个公社为革命老根据地经济特困区,免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免税金额为:1980年23630元,1981年34570元,1982年61310元,1983年22870元。1982~1984年,对县酒厂等企业减免税款8.71万元。县酒厂从1982年起扭亏增盈,1983年比1982年增加税金13.51万元。1985年对广昌瓷厂、木竹制品厂、赤水食品厂、尖峰活性炭厂等24户企业减免税款6.02万元,其中,产品税2.45万元,所得税3.57万元。1986年给县食品公司、尖峰供销公司、吁江企业办公室、吁江与新安供销社等28户企业减免税9.90万元,其中,产品税5.17万元,所得税2.22万元,营业税2.51万元。1987年减免苦竹胶合板厂、县机耕船厂、瓷厂等32户企业税款15.54万元。
  1988年减免旴江红砖厂、食品公司、瓷厂、酒厂、染织厂、胶合板厂等17户税款43.48万元,其中,产品税14.12万元,增值税21.82万元,营业税4.71万元,房产税2.48万元,集体企业所得税0.35万元。1989年减免了县纺织器材厂、塑料制品厂、瓷厂、染织厂、食品公司等25户企业税款66.11万元。1988、1989年对8个企业实行效益减免合计金额53.73万元,创税、利20.67万元和44.15万元。
  扶助生产。1979年利用支农周转金2.70万元,先后给资金周转有困难的苦竹胶合板厂、县瓷厂、塑料制品厂、城郊公社白田茶厂等32个生产单位,以短期无息贷款扶持。苦竹胶合板厂1981年增加产值7.53万元,增加利润2.10万元,增纳税金0.79万元。1985~1990年扶助吁江五金厂、搬运公司、高虎脑瓷厂、尖峰凉席厂、塘坊造纸厂等10个生产单位,累计金额6.66万元,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作用显著。其中,吁江企业办公室在1987年兴建吁江红砖厂,缺乏资金购置设备,经借给支农周转金0.8万元解决燃眉之急。该厂1988年投产,实现税、利30.24万元和14.28万元。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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