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015 |
颗粒名称: | 农业税 |
分类号: | F812.4 |
页数: | 1 |
页码: | 433 |
摘要: | 1950年实行40级金额累进税制(人均全年收入稻谷75公斤以下者免征),地方附加不超过正税的/5%。 1952年4月,全县农村土地改革运动结束,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按20级全额累进税制计征,取消一切附加税。1957年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单一比例税制,以原定常年产量按17%税率计征(对个体农户仍实行累进税)。 1958年8月,农村人民公社成立。农业税按生产队计征,实行比例税制,按一定五年不变的常年产量计征15%,地方附加税不超过正税的15%。 1985、1987、1989年农业税征收代金计征价先后调整3次,由原来每100公斤粮征代金31.18元相继调高为33元、43.02元。由于广昌农业以水稻生产为主,公粮仍征稻谷,未折征代金。 广昌县公粮实征情况表单位:万公斤、公斤 |
关键词: | 广昌县 税务 新中国 农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