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015
颗粒名称: 农业税
分类号: F812.4
页数: 1
页码: 433
摘要: 1950年实行40级金额累进税制(人均全年收入稻谷75公斤以下者免征),地方附加不超过正税的/5%。 1952年4月,全县农村土地改革运动结束,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按20级全额累进税制计征,取消一切附加税。1957年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单一比例税制,以原定常年产量按17%税率计征(对个体农户仍实行累进税)。 1958年8月,农村人民公社成立。农业税按生产队计征,实行比例税制,按一定五年不变的常年产量计征15%,地方附加税不超过正税的15%。 1985、1987、1989年农业税征收代金计征价先后调整3次,由原来每100公斤粮征代金31.18元相继调高为33元、43.02元。由于广昌农业以水稻生产为主,公粮仍征稻谷,未折征代金。 广昌县公粮实征情况表单位:万公斤、公斤
关键词: 广昌县 税务 新中国 农业税

内容

1950年实行40级金额累进税制(人均全年收入稻谷75公斤以下者免征),地方附加不超过正税的/5%。
  1952年4月,全县农村土地改革运动结束,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按20级全额累进税制计征,取消一切附加税。1957年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单一比例税制,以原定常年产量按17%税率计征(对个体农户仍实行累进税)。
  1958年8月,农村人民公社成立。农业税按生产队计征,实行比例税制,按一定五年不变的常年产量计征15%,地方附加税不超过正税的15%。
  1985、1987、1989年农业税征收代金计征价先后调整3次,由原来每100公斤粮征代金31.18元相继调高为33元、43.02元。由于广昌农业以水稻生产为主,公粮仍征稻谷,未折征代金。
  广昌县公粮实征情况表单位:万公斤、公斤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