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国田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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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012
颗粒名称: 二、民国田赋
分类号: F812.4
页数: 2
页码: 431
摘要: 1912年广昌核定应征地丁银17401.23两,米折651.6石,屯粮银1099.23两,屯丁银30.12两,余租银3272.17两。惟改征银、征米为征钱,即地丁原额每两银改征钱2.70千文,屯丁、余租仿地丁办理;米折、屯粮原额每石米改征钱3.60千文。1914年冬,废屯田,令民缴价照业,屯粮、屯丁、余租免征。这一年地丁、米折改征正税、附加税,以民国元年额征数为基数计征银元。地丁原额每两银改征正税2.20元和附加税0.21元;米折原额每石米改征正税2.90元和附加税0.28元。税额之重超过清代。地丁每两征正税3元、附加税0.45元;米折每石征正税4元,附加税0.6元。广昌县民国时期实征丁米情况表单位:元、公斤 1935年取消地丁、米折名目,统称田赋正税。并规定征借部分,5年后摊还。
关键词: 广昌县 税务 民国田赋

内容

1912年(民国元年)广昌核定应征地丁银17401.23两,米折651.6石,屯粮银1099.23两,屯丁银30.12两,余租银3272.17两。惟改征银、征米为征钱,即地丁原额每两银改征钱2.70千文(折银2.05两),屯丁、余租仿地丁办理;米折、屯粮原额每石米改征钱3.60千文(折银2.73两)。1914年冬,废屯田,令民缴价照业,屯粮、屯丁、余租免征。这一年地丁、米折改征正税、附加税,以民国元年额征数为基数计征银元(至1940年为止均收银元)。地丁原额每两银改征正税2.20元和附加税0.21元;米折原额每石米改征正税2.90元和附加税0.28元。税额之重超过清代。1927年再度增征。地丁每两征正税3元、附加税0.45元;米折每石征正税4元,附加税0.6元。
  广昌县民国时期实征丁米情况表单位:元、公斤 1935年取消地丁、米折名目,统称田赋正税。正税之外,另征地方附加0.3元(其中35%为教育费)、保甲附加0.2元、保安附加0.4元。
  广昌县民国时期田赋征收情况表(一) 单位:元 1941年抗战方殷,军需浩繁,粮食供求紧张。田赋由征代金改征实物(稻谷),谓之征实。8月,实行“田赋正附税二元……,按每元征收稻谷二市斗”。此外,每亩还征收余粮(稻谷)15公斤。其中9公斤付收购款3.3元(法币),名曰征购,另有6公斤只发粮食库券(2.25元)名曰征借。1943年省财政支绌,无力支付购粮款,将征购全部改为征借,不发价款,仅以入库凭证为凭,分5年偿还,抵纳田赋。1945年抗战胜利,免赋1年,却仍然征购余粮。1946年由征实改征法币,每石稻谷(54公斤)折价1万元。1947年10月,“按赋每元征实一市斗五升,征借一市斗,代征省公粮七升五合,共计三市斗二升五合。均征法币,每石折价六万元”①(①见1947年10月3日《新赣报》。)。并规定征借部分,5年后摊还。
  广昌县民国时期田赋征收情况表(二)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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