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赋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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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011
颗粒名称: 明清赋役
分类号: F812.4
页数: 2
页码: 430
摘要: 洪武二十四年丈量田地山塘,编“鱼鳞图册”,粮额为1.29万石,原以征收实物(米)为主,后折色通行,不断增征折色银。正统元年每石米收折色银0.25两,至崇祯末年,石米折色增至二两(银)有奇。雍正五年起摊丁银于田亩,复增征“三差”银,合称“粮、差银”,其他带征的称“加增地亩银”。宣统时不断增征,原额l两,实征1.49两。丁赋:凡16~60岁之男女均应服役。乾隆十九年起,屯粮项下又增征“余租”银3272.17两。
关键词: 广昌县 税务 古代赋役 明清赋役

内容

田赋:明初(1368~1370年),知县侯端清查田地“止得田粮(米)六千余石……粮总乃取而额之,鱼塘亦课税,粮增至一万三千余(石),比诸三县实为独重”③(③见清同淋广昌县志·赋役》。)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丈量田地山塘,编“鱼鳞图册”,粮额为1.29万石,原以征收实物(米)为主,后折色通行,不断增征折色银。正统元年(1436年)每石米收折色银0.25两,至崇祯末年,石米折色增至二两(银)有奇。
  清代,官田官地只征粮银,每亩7.02~9.72分;民田地既征折色银(名地亩银),又征本色米,俗称“钱粮”。雍正五年起摊丁银于田亩,复增征“三差”银,合称“粮、差银”,其他带征的称“加增地亩银”。
  广曷县同治间每亩征额表光绪二十七年(1910年)筹解丧权辱国的赔款,加征亩捐钱200文(折银0.152两)。宣统时不断增征,原额l两,实征1.49两。
  南米:即清代漕米改折兵粮,留南方充军需。清初南米征4803.9石,其中七成征银,三成征米。乾隆时3362.7石征银不征米,另有1442.2石征米不征银。至同治、光绪时全部征银,每石1.4两。
  丁赋:凡16~60岁之男女均应服役。直接服役为“力差”,即派充正役、均徭、驿传、民兵,谓之“四差”,“力差”最苦④(④见清同治十一年《建昌府志堵四“赋役”。);纳钱于官,雇人代役为“银差”,亦即丁赋,又叫丁口银。明洪武间,每岁男子一丁纳银0. 126两,女子每口纳银0.0066两。遇闰月另行加征。隆庆三年,广昌推行“一条鞭”法,赋役合一,丁赋并入田亩计征,给少田、无田之民减轻负担。清代丁赋,男每人岁纳银0. 286两,女每口岁纳银0.154两。全县额征银1100. 63两。雍正五年起,丁赋“摊派(于)通省地粮内均匀带征”。当时广昌人少地多,从此,每年还要多摊派505. 97两,即每岁共摊丁赋银1606.09两。
  屯田:永乐二年(1404年)建昌府守御千户所取有赋民田8900亩拨军屯种,成为“军屯田”,岁纳屯粮(米)1806石于府仓,另有227. 42石折银45.48两上解府库。至同治时屯田面积增为14392.5亩(合12521.48市亩),其中11645.5亩归所军收租赡运;其余系荒山河地不堪耕种者改为“民屯”,勒民虚赔子粒米429.2石(每石折银2钱交纳)。
  清代,广昌仍有屯田屯地8424.32亩,其中:屯田8271.43亩,征子粒米与新增米2225.01石(按每石折银4钱或2钱折纳银818.39两),又征加增银,公费余银273.99两;屯地152.89亩,征米34.25石(折银6.85两),总计征银1099.23两。乾隆十九年(1754年)起,屯粮项下又增征“余租”银3272.17两。同治年间,屯粮带征屯丁银30.12两。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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