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005 |
颗粒名称: | 一、古代赋役 |
分类号: | F812.4 |
页数: | 3 |
页码: | 429 |
摘要: | 宋元赋额宋代田赋有夏税、秋苗;按人丁征身丁钱,俗称“人头税”。元初,官吏无俸给,但占有“职田”和佃户,九品小官也有佃户30~50户。官吏直接向佃户收田租、索供费①(①见《元典章》 25,户部十一《禁职田佃户规、避差役》条。“民穷无告”,终元之世,全县无粮额,惟纳茶税钞②(②见清同治《广昌县志·赋役》。雍正五年起摊丁银于田亩,复增征“三差”银,合称“粮、差银”,其他带征的称“加增地亩银”。宣统时不断增征,原额l两,实征1.49两。清初南米征4803.9石,其中七成征银,三成征米。丁赋:凡16~60岁之男女均应服役。乾隆十九年起,屯粮项下又增征“余租”银3272.17两。同治年间,屯粮带征屯丁银30.12两。 |
关键词: | 广昌县 税务 古代赋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