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004 |
颗粒名称: | 四、新中国成立后征税机构 |
分类号: | F812.4 |
页数: | 1 |
页码: | 429 |
摘要: | 粮食局受县财政局之委托代征公粮,实物转为贸易粮,其折价上交县财政。1986年起,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对农业税的征解。税务局1949年10月设,有干部25人。次月设白水、甘竹、头陂税务所。1953年增设驿前税务所与大株、尖峰、长桥驻征处。1958年4月~1970年4月,县税务局、财政局、银行先后合并,基层机构随之撤并。1972年12月,恢复县税务局及基层机构。1987年4月起,税务机构人员由省垂直管理。1989年县局设办公室、人事教育股、监察审计股、税政股、征管股、计划会计股、稽查队、发票管理所。原直属税务所改为直属税务分局。基层机构未作变动。1990年全局实有干部职工98人。 |
关键词: | 广昌县 税务 新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