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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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3991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务
分类号: F812.4
页数: 15
页码: 428
摘要: 本章节介绍广昌县税务情况
关键词: 广昌县 税务

内容

第一节机构一、古代课税机构粮房户曹下设粮房(亦称粮柜)具体管全县赋役。还指派民间富绅任粮总,虽是半官职人员,但颇有实权。明代正统以前,粮总负责编制图册,在征解田粮、催办粮差时,藉机欺压乡民,中饱私囊。正统以后,赋役日重,民多逃亡,粮总“赔累不堪,成为苦役”。清代亦设粮房、粮总。粮总向粮房承包全县钱粮(粮差银、本色米),超征归己。
  税务宋绍兴十年(1140年)在县城后塘设酒税务、醋税务稽征酒醋之税。又在管竹(今甘竹)、谨节(今驿前圩)、武城(今头陂)、西营(今新安村)、白水(今赤水圩)和马茨湖(今水南圩乡属境)分设税场。元代仍有酒、醋税务之设。
  税课局明洪武初设于县治之东。
  厘卡清同治初于白水、甘竹等通商要道,设厘卡征厘金。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裁卡,设赣州稽查统税二分局,广昌与会昌设“分口”。
  一、民国征税机构粮政科经征处民国中期县政府设粮政科,1937年(民国26年)改设经征处开征田赋。
  田赋粮食管理处1944年设,办理公粮、余粮征购征借和粮食仓储、支拨事项。
  统税征收局1929年设,有局长1员,司事6员,局役15人。该局下辖白水分局、甘竹分局。甘竹罗家堡下通抚建,又是入闽通道,在此设罗家堡查验所稽征特税(该局于1923年10月15日裁撤)。
  宁都分征所广昌办事处1934年夏,江西省营业税局第九征收局宁都分征所设驻广昌办事处。1935年改设经征处征收国税、地方各税。1937年后随着直接税、货物税稽征体制分合变化,机构变更频繁。
  税捐稽征处1948年2月设。县长兼任处长,有专职副处长1人。设会计室、第一课(司国税征解)、第二课(司地方税征收)。8月份缩减编制,改设广昌国税稽征所,隶属财政部宁都国税局,白水、驿前各派驻场员。
  三、苏区时期征税机构农税科商税科1931年设,均为县苏维埃财政部下属机构,各自负责征收农业税、工商税。另设赤水关征处,控制进出国民党政权统治区之税源。
  四、新中国成立后征税机构粮食局受县财政局之委托代征公粮,实物转为贸易粮,其折价上交县财政。1986年起,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对农业税的征解。
  税务局1949年10月设,有干部25人。次月设白水、甘竹、头陂税务所。1950年3月,局内设人事秘书股、计检、会计股。1953年增设驿前税务所与大株、尖峰、长桥驻征处。
  1958年4月~1970年4月,县税务局、财政局、银行先后合并,基层机构随之撤并。
  1972年12月,恢复县税务局及基层机构。至1984年下辖吁江、沿江、苦竹、长桥、尖峰、塘坊、驿前、赤水、头陂、千善等9个税务所及新安、水南、高虎脑、杨溪、柯树等5个税务站,共有干部、职工80人。1987年4月起,税务机构人员由省垂直管理。1989年县局设办公室、人事教育股、监察审计股、税政股、征管股、计划会计股、稽查队、发票管理所。原直属税务所改为直属税务分局。基层机构未作变动。1990年全局实有干部职工98人。
  第二节赋役农业税一、古代赋役宋元赋额宋代田赋有夏税(征丝折绢)、秋苗(征米麦实物,实之“本色”);按人丁征身丁钱,俗称“人头税”。
  元初,官吏无俸给,但占有“职田”和佃户,九品小官也有佃户30~50户。官吏直接向佃户收田租、索供费①(①见《元典章》 25,户部十一《禁职田佃户规、避差役》条。)。“民穷无告”,终元之世,全县无粮额,惟纳茶税钞②(②见清同治《广昌县志·赋役》。)。
  明清赋役田赋:明初(1368~1370年),知县侯端清查田地“止得田粮(米)六千余石……粮总乃取而额之,鱼塘亦课税,粮增至一万三千余(石),比诸三县实为独重”③(③见清同淋广昌县志·赋役》。)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丈量田地山塘,编“鱼鳞图册”,粮额为1.29万石,原以征收实物(米)为主,后折色通行,不断增征折色银。正统元年(1436年)每石米收折色银0.25两,至崇祯末年,石米折色增至二两(银)有奇。
  清代,官田官地只征粮银,每亩7.02~9.72分;民田地既征折色银(名地亩银),又征本色米,俗称“钱粮”。雍正五年起摊丁银于田亩,复增征“三差”银,合称“粮、差银”,其他带征的称“加增地亩银”。
  广曷县同治间每亩征额表光绪二十七年(1910年)筹解丧权辱国的赔款,加征亩捐钱200文(折银0.152两)。宣统时不断增征,原额l两,实征1.49两。
  南米:即清代漕米改折兵粮,留南方充军需。清初南米征4803.9石,其中七成征银,三成征米。乾隆时3362.7石征银不征米,另有1442.2石征米不征银。至同治、光绪时全部征银,每石1.4两。
  丁赋:凡16~60岁之男女均应服役。直接服役为“力差”,即派充正役、均徭、驿传、民兵,谓之“四差”,“力差”最苦④(④见清同治十一年《建昌府志堵四“赋役”。);纳钱于官,雇人代役为“银差”,亦即丁赋,又叫丁口银。明洪武间,每岁男子一丁纳银0. 126两,女子每口纳银0.0066两。遇闰月另行加征。隆庆三年,广昌推行“一条鞭”法,赋役合一,丁赋并入田亩计征,给少田、无田之民减轻负担。清代丁赋,男每人岁纳银0. 286两,女每口岁纳银0.154两。全县额征银1100. 63两。雍正五年起,丁赋“摊派(于)通省地粮内均匀带征”。当时广昌人少地多,从此,每年还要多摊派505. 97两,即每岁共摊丁赋银1606.09两。
  屯田:永乐二年(1404年)建昌府守御千户所取有赋民田8900亩拨军屯种,成为“军屯田”,岁纳屯粮(米)1806石于府仓,另有227. 42石折银45.48两上解府库。至同治时屯田面积增为14392.5亩(合12521.48市亩),其中11645.5亩归所军收租赡运;其余系荒山河地不堪耕种者改为“民屯”,勒民虚赔子粒米429.2石(每石折银2钱交纳)。
  清代,广昌仍有屯田屯地8424.32亩,其中:屯田8271.43亩,征子粒米与新增米2225.01石(按每石折银4钱或2钱折纳银818.39两),又征加增银,公费余银273.99两;屯地152.89亩,征米34.25石(折银6.85两),总计征银1099.23两。乾隆十九年(1754年)起,屯粮项下又增征“余租”银3272.17两。同治年间,屯粮带征屯丁银30.12两。
  一、民国田赋 1912年(民国元年)广昌核定应征地丁银17401.23两,米折651.6石,屯粮银1099.23两,屯丁银30.12两,余租银3272.17两。惟改征银、征米为征钱,即地丁原额每两银改征钱2.70千文(折银2.05两),屯丁、余租仿地丁办理;米折、屯粮原额每石米改征钱3.60千文(折银2.73两)。1914年冬,废屯田,令民缴价照业,屯粮、屯丁、余租免征。这一年地丁、米折改征正税、附加税,以民国元年额征数为基数计征银元(至1940年为止均收银元)。地丁原额每两银改征正税2.20元和附加税0.21元;米折原额每石米改征正税2.90元和附加税0.28元。税额之重超过清代。1927年再度增征。地丁每两征正税3元、附加税0.45元;米折每石征正税4元,附加税0.6元。
  广昌县民国时期实征丁米情况表单位:元、公斤 1935年取消地丁、米折名目,统称田赋正税。正税之外,另征地方附加0.3元(其中35%为教育费)、保甲附加0.2元、保安附加0.4元。
  广昌县民国时期田赋征收情况表(一) 单位:元 1941年抗战方殷,军需浩繁,粮食供求紧张。田赋由征代金改征实物(稻谷),谓之征实。8月,实行“田赋正附税二元……,按每元征收稻谷二市斗”。此外,每亩还征收余粮(稻谷)15公斤。其中9公斤付收购款3.3元(法币),名曰征购,另有6公斤只发粮食库券(2.25元)名曰征借。1943年省财政支绌,无力支付购粮款,将征购全部改为征借,不发价款,仅以入库凭证为凭,分5年偿还,抵纳田赋。1945年抗战胜利,免赋1年,却仍然征购余粮。1946年由征实改征法币,每石稻谷(54公斤)折价1万元。1947年10月,“按赋每元征实一市斗五升,征借一市斗,代征省公粮七升五合,共计三市斗二升五合。均征法币,每石折价六万元”①(①见1947年10月3日《新赣报》。)。并规定征借部分,5年后摊还。
  广昌县民国时期田赋征收情况表(二) 三、苏区时期农业税地主、富农按家庭劳动力平均,收获粮食以担为起征点。
  贫农及其他农民按全家人口平均,收获粮食3担为起征点。
  据不完全统计,1932年秋至年末,部分地区完成税额(苏区币)4514元。其中:头陂1520元,新安110元,青桐340元,甘竹1387元,长陂1137元,白水20元(尖峰、长桥、大株、巴口、驿前等区资料缺载)。
  广昌县苏区时期农业税税率表(一) 广昌县苏区时期农业税税率表(二) 1933年11~12月2个月中结束了农业税征收工作,赤水县完成征收任务的98%(均征收稻谷)。
  1934年4月27日,国民党军已攻占广昌县城,县苏维埃政府为支援红军作战,7月份提前征收当年70%的农业税(稻谷),农民踊跃纳粮,9月10日以前完成任务。
  四、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税类农业税1950年实行40级金额累进税制(人均全年收入稻谷75公斤以下者免征),地方附加不超过正税的/5%。
  1952年4月,全县农村土地改革运动结束,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按20级全额累进税制计征,取消一切附加税。1957年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单一比例税制,以原定常年产量按17%税率计征(对个体农户仍实行累进税)。
  1958年8月,农村人民公社成立。农业税按生产队计征,实行比例税制,按一定五年不变的常年产量计征15%,地方附加税不超过正税的15%。
  1985、1987、1989年农业税征收代金计征价先后调整3次,由原来每100公斤粮征代金31.18元相继调高为33元、43.02元。由于广昌农业以水稻生产为主,公粮仍征稻谷,未折征代金。
  广昌县公粮实征情况表单位:万公斤、公斤农林特产税开征于1987年。征收范围包括白莲、香菇、柑桔、桃、梨、淡水鱼、西瓜、茶叶、油茶果。1988年增加竹、木、药材。税率5.5%。
  广昌县农林特产税单位税额表单位:元/公斤各年度实征农林特产税:1987年14.6万元,1988年37.7万元,1989年84.2万元,1990年87万元,其中,白莲占38.5%。
  耕地占用税1987年8月后,县财政局提出各乡镇耕地占用适用税额:第一类旴江镇,每平方米5元;第二类5个建制镇(头陂、驿前、苦竹、赤水、甘竹)每平方米4.50元;第三类为5个乡(大株、塘坊、尖峰、新安、长桥)每平方米3.50元;第四类5个乡(柯树、水南圩、高虎脑、杨溪、千善)每平方米3元。
  耕地占用税各年征收额:1988年2万元,1989年1.40万元,1990年4.90万元。
  第三节工商税及其他一、民国及其以前工商各税宋、元两代有茶税、酒醋税及盐课。
  明代,盐课为一大宗收入。正德间,每丁口岁征银1.2分,闰月加1厘。实征钞39390贯,闰年加钞0.5贯。正德十二年(1517年)后,盐课并入田赋计征。杂税收入有茶课、鱼课、官房地租、茶引油税、商税、契税、酒课等11项,共征钞642锭6贯450文,征钱4455文,其中,实征额最多的:商税征钞263锭2贯750文,钱2635文;契税征钞260锭3贯455文,钱606文。
  清代,杂税(当税、牛税、茶税、纸价)共征银41.12~57.22两。同治初设卡征厘金。
  1915年(民国4年)开征统税,税率值百抽十。之后,3次调整税制,到1946年属于中央的税种有统税、所得税、遗产税(75%)、货物税、盐税、矿税及财产租赁税等;省级税有营业税(70%);县级税有契税、土地改良物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遗产税(25%)、营业税(30%)、印花税(30%)、财产、租赁所得税之一部分。三级正税之外,尚有地方附加、地方性摊派。税捐名目繁多。1948年征收“戡乱”经费,增附加捐税12项,即自卫捐、契税附加、木头捐、卷烟捐、食盐捐、烟叶捐、土产出口捐、自卫特捐清“匪”捐、应变费等。
  广昌县民国时征收统税情况表单位:元(银元) 广昌县民国时工商税收情况表(一) 单位:元(银元) 广昌县民国时工商税收情况表(二) 计征单位:千元(法币) 1946年实收土地改良物税469.15万元、屠宰税4179.94万元、营业税441.1万元、筵席及娱乐税10.3万元、房捐46.95万元、盐税125.18万元,共计实收5812.62万元。
  1947年实征税额8332.9万元,其中屠宰税5014.9万元,房捐3305万元,筵席娱乐税13.1万元。
  1949年2月开征地方特产税,税率:烟叶20%;白莲每50公斤纳税价15000元征税750元;香菇每50公斤纳税价20000元,征税1000元;毛边纸每担纳税价20007元征税100元;泽泻每50公斤纳税价5000元,征税250元;杉木每两纳税价2000元,征税1w0元(币种皆为金圆券)。同月,金圆券贬值,屠宰税迭次增征。原来每头猪征税2翟元.3月1日增加为3400元,4月1日跃增到20044元,4月11日改征银元2.60元。工商各税同改征银元,金圆券拒用,作为“稳定自治财政,免受金圆券贬值影响税收”的对策①(①见1949年4月广昌县政府《各项税收征收银元办法》。)。
  一、苏区工商税收苏区时期于1931年12月启征营业税、屠宰税、店租等项。
  营业税除规定免税者外,概按商店资本额定税率。1932年7月,推行王明路线,对中间阶级实行“左”的政策,提高了税率。
  广昌县苏区时两年税率比较表屠宰税:宰猪每头征税0.5元。
  店租:苏维埃政府收归公有的作坊、商店,出租后收取租金。
  实征税额(苏区币):据中共南广县委1933年2月8日《工作总结》载:1932年7~9月,全县实收商业税900余元,店租1700余元。其余因资料散失,缺载。
  三、新中国成立后工商各税及其他工商税收税源主要来自商业、化工、酿酒、造纸、烟叶、原木、松香等行业或产品。
  广昌县主要行业产品税额表单位:千元税制经多次调整。1949年全县解放之初,仅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屠宰税3种。
  1950年建立新税制。开征了工商业税(含营业税、所得税、摊贩牌照税、临时商业税)、货物税及地方税一印花税、利息所得税、交易税、屠宰税等6种。这种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利于贯彻对私营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利于争取财政状况尽快好转。
  1953年修订工商税制。此时国营和合作经济已经建立和壮大,因此进行合并税种,简化征收手续,一般从生产到零售课3道税。全县开征了工商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利息所得税和文化娱乐税等8种。
  1958年改征工商统一税。此时全县完成对农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已达2年,原有5种经济成分早已简化为国营、集体2种。由于强调社会主义内部经济利益的一致性,所以也片面强调税制简化,又改3道税为2道税,减少中间产品税。开征7个税种:工商统一税(由营业税、临时商业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税合并而成)、工商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利息所得税和文化娱乐税。
  1966~1970年,由于“文化大革命”冲击税政,税收机构削弱,人员下放,征收管理松弛,5年中税收持续下降。
  1973年,在批判所谓“管卡压”的情况下,再度简化、合并税种,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从事工商、交通运输业的集体单位和个人征工商所得税;至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与牲畜交易税只对个人经营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于1978年1月停征)。虽然税收持续增长,但税种越来越少,不能适应客观经济的发展要求。税收对国营企业经济活动中的资金占用、成本管理、利润分配无法直接挂勾,调节经济的作用相对削弱。在1979年起全县出现多种经济成份的新形势下,此种税制更加不相适应。
  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第一步:利税并存,由县财政局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率及税后利润上交、自留比例;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二步:以税代利,开征10个税种;将原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原工商所得税划分为工商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奖金税、建筑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照前开征。这一改革,加强了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各项工商税收有较大的增长。
  广昌县税收总额表(一) 单位:千元说明:1984年完成合计中包括利改税后新划分的产品税192千元,增值税43千元,营业税192千元 1985~1990年,先后开征13个新税种。其中,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1986年开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只对车辆征收);1988年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筵席税、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至1990年逐步形成以流转税和收益税为主体,其他各税相配合的复合税制,以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客观需要。
  广昌县税收总额表(二) 单位:千元其他1984年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7年开征教育费附加。1989年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与粮食专项基金。
  广昌县其他类税征收数额表单位:千元第四节管理一、民国及其以前的管理田赋管理明清时,粮总包办一县之钱粮。粮胥把持本里田赋串册,上下勾结,贿赂公行。粮胥得贿便将该户粮额转嫁于他户,谓之“飞洒”。粮胥、粮差代征丁米拖延时间不入库,任意挪作他用。浮收乱罚,农户不堪其苦。民国初期的地丁、漕米分上忙(2至4月)和下忙(9~11月)开征。分三限,每限1个月。初限不加征,二、三限按限加价,督课极严。1935年起田赋仍然分限征收,逾期加罚滞纳金。征赋成绩列为县长、粮政科长之考成条件,赏罚有定例。民国中后期县派督征团下乡催收,藉机敲榨。大户(地主)抗纳,小民遭殃。
  工商各税征收管理明清重农轻商,工商税额微少,只是在田赋征收的基础上列为附带任务。民国时期税务征管混乱。同一征税对象,具有税,区、乡又复加捐,重迭征税。1935年后,由县经征处派员分驻城关、白水(今赤水街)、驿前稽征。屠宰税一贯由乡镇招商包办。房捐课税对象原只限于城镇店房,但因县财政支绌,乡村民舍也照摊房捐。各乡镇摊派名目繁多,有伕子捐、购枪捐等16项苛捐杂税,农民负担奇重。
  赋税减免明清遇朝廷庆典或水、旱灾年,也有“恩免”田赋之举。清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五十二年都免征地亩银、人丁银,豁免旧欠。乾隆十三年(1748年)至五十八年减赋5次。嘉庆四年(1799年)豁免1次。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帝六十大庆免积欠钱粮”。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皇太后七旬大庆,民欠钱粮、杂税全免。”咸丰帝即位,免道光三十年以前积欠钱粮。此外,尚有常年丁赋额定优免。清初,优勉对象为“品官、节、孝”。优免人丁444人。免征丁粮米685.7石,免“三差银”193.49两。民国时期,仅在1945年为庆祝抗日战争胜利,全省免赋一年。工商税无减免之例。
  一、苏区时期管理农业税确定统一的累进税制,废除国民党政府的田赋、丁粮税则。区设农税征收委员会,加强纳税工作的领导。征税前由区苏维埃政府召开乡代表会宣讲纳税意义,随后向工农作广泛宣传。乡代表给农民填写纳税证(如有免税者同时填好免税证上报)。农民持证带款送税收委员会交纳,取得收据为凭,无收据者以漏税论。
  工商税收1932年7月起由原来每年征税2次改为每月征收1次。商店按开业时申报的营业资本额纳税,免征产品出厂税,以促进工业发展。
  县工农检查部组织突击队协助农税、商税两科开展征税工作,严惩贪污舞弊行为。税款悉数上交,不准挪用分毫。
  税收减免农业税减免:凡红军家属(限于本身、父母、配偶及未成年的弟妹),按《红军优待条例》之规定免税;雇农及分得田地的工人、苦力、本人及妻子免税;贫穷分得土地后收入仍不能维持生活的,由乡苏维埃决定个别减免税;灾区或敌军摧残的区域按损失轻重程度定减免;因改进技术而增加的农业收入部分可免税;开荒免税3年,但富农开荒得依照收获情形减税或免税。商业减免:消费合作免税须报省批准;小贩、私商资本在100元以下者、农民出售剩余农产品均免税;某些必需日用品、军用品,由政府明令免税,鼓励商人向国民党统治区采购运入苏区。
  三、新中国成立后管理农业税收管理1950年农村土地改革尚未完成。征税前以户为单位,核实田亩,按常年产量计算农业人口平均收入,依税率计征农业税。1952年进行查田定产,增产不增税。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后由农业合作社或生产队统交。1982年农村实行包干到户生产责任制后,农业税由生产队计算到户,农户自行交纳。
  各年次区别情况减免农业税。农业遭受自然灾害,本着“重灾多减,轻灾少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减免农业税;对鳏寡孤独、老弱病残及缺劳力、缺资金的贫困户和生产条件差、收入低的特困区均据实减税;1979年以来对人均年口粮在200公斤以下,人均收入50元以下的地区免税;开熟荒免税3年;山地发展油茶林、农林科技实验用地、敬老院、医院、学校的自耕地皆免税;对烈军属、荣军、复员退伍军人和革命老根据地人民适当减轻,以示优待。
  工商税收管理广昌税制经历了由单一税制到复合税制的变革,税收征管制度也随经济改革不断深入而逐步完善。
  纳税申报与鉴定。1950~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户实行进销货按月申报制度。税务部门作不定期抽查、盘点货物,监督守法经营,防止偷、漏税收。在私营工商业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1960年实行纳税鉴定(将纳税项目、税率、计税方法书面通知纳税户),由纳税户自行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审查核实,提高征收效率。对农副产品、手工业产品实行“双定”(定税收、定纳税日期)纳税制度。
  广昌县农业税减免情况表单位:万公斤说明:表内数字按稻谷计。
  税务检查。运销外地之商品,纳税后由税务部门填发统一发票和外销商品证明单。并在头陂、甘竹等交通要道设站检查。1986年起县税务局设稽查队,抽查纳税户纳税情况。
  征管形式。长期实行税务专管人员划片包户、结算到人的岗位责任制。对企业实行一季一小结,半年一清算,年终总汇算;对农村按税源多少,每季或半年结算一次。1989年税收征管形式改革。县直属税务分局实行征收、管理、检查3条线分流。吁江税务所实行征收、稽查2条线分流,改变了过去“一员进厂,各税统管”模式。集市贸易税收管理实行划片征收,定点管理,责任到人,联收计酬的办法。
  票证管理。1984年全县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统一发票),减少税款流失。1989年设发票管理所,负责管理发票领、用、存的工作。
  以法治税。1986年全县贯彻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加强违章处理工作。对偷税、抗税者,对偷税直接责任人和支持偷税行为者,对拖欠税款、滞纳金与罚款,经催缴无效者,都区别情况,照章处罚,寓教于惩。为强化税政职能,坚持以法治税,1988年10月设立广昌县人民检察院驻县税务局检察室。1989年12月,设立旴江镇农贸市场公安、工商、税务联合办公室,从法律上、组织上加强税收征管制度。
  护税、协税。在企业、乡镇(场)、村委会(又称生产队)设立以财务人员为主体的3级护税、协税组织。向他们交任务、交办法、授权力,委托他们对一部分分散的税款代扣代征,效果良好。
  税收减免。1980年7月,县批准柯树、贯桥(今高虎脑乡)、杨溪、塘坊、长桥、水南圩、尖峰等7个公社为革命老根据地经济特困区,免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免税金额为:1980年23630元,1981年34570元,1982年61310元,1983年22870元。1982~1984年,对县酒厂等企业减免税款8.71万元。县酒厂从1982年起扭亏增盈,1983年比1982年增加税金13.51万元。1985年对广昌瓷厂、木竹制品厂、赤水食品厂、尖峰活性炭厂等24户企业减免税款6.02万元,其中,产品税2.45万元,所得税3.57万元。1986年给县食品公司、尖峰供销公司、吁江企业办公室、吁江与新安供销社等28户企业减免税9.90万元,其中,产品税5.17万元,所得税2.22万元,营业税2.51万元。1987年减免苦竹胶合板厂、县机耕船厂、瓷厂等32户企业税款15.54万元。
  1988年减免旴江红砖厂、食品公司、瓷厂、酒厂、染织厂、胶合板厂等17户税款43.48万元,其中,产品税14.12万元,增值税21.82万元,营业税4.71万元,房产税2.48万元,集体企业所得税0.35万元。1989年减免了县纺织器材厂、塑料制品厂、瓷厂、染织厂、食品公司等25户企业税款66.11万元。1988、1989年对8个企业实行效益减免合计金额53.73万元,创税、利20.67万元和44.15万元。
  扶助生产。1979年利用支农周转金2.70万元,先后给资金周转有困难的苦竹胶合板厂、县瓷厂、塑料制品厂、城郊公社白田茶厂等32个生产单位,以短期无息贷款扶持。苦竹胶合板厂1981年增加产值7.53万元,增加利润2.10万元,增纳税金0.79万元。1985~1990年扶助吁江五金厂、搬运公司、高虎脑瓷厂、尖峰凉席厂、塘坊造纸厂等10个生产单位,累计金额6.66万元,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作用显著。其中,吁江企业办公室在1987年兴建吁江红砖厂,缺乏资金购置设备,经借给支农周转金0.8万元解决燃眉之急。该厂1988年投产,实现税、利30.24万元和14.28万元。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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