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四 财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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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3962
颗粒名称: 卷十四 财政税务
分类号: F812.7
页数: 28
页码: 415
摘要: 本章节介绍广昌县财政税务情况
关键词: 广昌县 财政税务

内容

第一章财政第一节机构一、明、清户曹明、清县衙设户曹(户房),掌全县土地、户籍和赋役有关事项。清末,诏令县设财政局,广昌因政局动荡而未设。
  二、民国时财政局(科) 1913年(民国2年),广昌县行政公署设实业课兼理财政。其后,军阀混战,省、县财政职能部门上下脱节,县自为政,农商税自收自用。1926年冬,国民革命军底定江西,次年设广昌县财政局,直接听命于财政厅。代省清查县内公、学款产,征收赋税。并设县财政委员会监督地方财政活动。该会实际上是个大牌子(县级理财机构)、空架子(无实权)、拿票子(领津贴),只是在通过财政预、决算时举举手、盖章子而已。是年冬,县财政局长傅澜(傅沚清)、局员谢芙仙先后逃逸。谢“复将钤记、簿据卷逃无踪”,省政府下令通缉①(①见1928年12月27日《江西公报》第42期。)。财政管理混乱。1934年夏,广昌苏区为国民党军队所攻占,县政府第二科(后改称财政科),抽捐收费,征收公产租息。宁都税局增设广昌办事处开征赋税。9月,设江西裕民银行广昌办事处,作为分金库兼县金库办理公款出纳、保管事务。1937年7月复设县财务委员会,履行监督、审核县财政收支的职能。1945年后该会撤销,此项职能归县参议会行使。1938年设县会计室,办理公款收支之会计事项。至此,县财政的经征、出纳、会计、审核“四权分立”的体制形成。乡(镇)公所代县财政科派收苛捐杂税,逐月上缴并领支经费。每月派款、缴款、领款、支出要检据函送乡(镇)财产保管委员会审核,而后才送县报销。直到1949年县财政面临崩溃危机,被迫撤并机构,但财政体制如故,同流合污又互相扯皮现象更属常见。
  三、县苏维埃财政部广昌在苏区时期(1931~1934年),县苏维埃政府设财政部经管财政事务,县工农检查部行使财政监督、检查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积极认真地反对贪污和浪费。
  四、新中国成立后县财政局(科) 1949年10月,广昌县人民政府成立,设置财政科,下分行政、事务组,配备科长1人,副科长2人,各组设正、副组长及办事员(1954年编制16人),负责全县财政工作,县属单位及区、乡镇也配齐财会干部。
  1956年5月,财政科改组为广昌县财政局,下设预算管理股、企业财务、财政监察、乡村财务和公房管理等5个组。
  1961年3月,财政、税务合并为广昌县财政税务局,内分秘书、计划、预算、税证、公社财务辅导等5个股;另设公房房屋管理所,各公社、场、镇设财政税务所,全局职工共60余人(同年9月将财政、税务两局分开)。
  “文化大革命”中,财政机构变化频繁。1969年3月将财政税务、金融机构合并,成立广昌县财政金融管理处革命委员会。1972年11月,1976年1月再次改组,财、税、银行分设机构。
  1981年9月,县财政局内设预算管理、企业财务、农业财务等3股,以后增设财政监察股、秘书股,编制17人,乡镇财政干事16人。1984年1月撤销财政监察股,成立县审计局。1985年设预算股、工交财务股、农业财务股、综合计划股、人事秘书股,编制仍17人。1986年7月,建立乡(镇)财政,设乡(镇)财政所。1987年县财政局增设商贸财务股,1988年增设行政文教股,全局编制18人。
  第二节收支一、财政收入古代财政收入宋绍兴间(1138~1162年)“借粮办军储”①(①见清同治《广昌县志·赋役》。)。元代人口流亡,只征杂税,无粮(田赋)额。
  明初,鼓励农垦,百余年社会相对安定,农业生产有较快恢复和发展,赋税课征有了相应的物质基础。洪武二十四年至正德十年(1391~1515年)征赋米1.29万石(每石折银0.5两,共折银6435两);局课(含:商税、契税、酒醋税)与县课(含:鱼户课、茶课)等杂税征钞6426贯450文,征钱4455文(按天顺七年折银率,钞每贯折银3厘,钱7文折银1分,共折银1991.65两)②(②清同治十一年《广昌府志·盐法》载:明代的钱与钞折银比率为:天顺七年(1463年)钞1贯折银3厘,钱7文折银1分;至正统十二年(1517年)钞一贯折银1两,钱折银如前述。);盐课钞折银118.17两;岁贡(杂皮、箭、弓弦等)折银66.6两。以上四项岁入总额(银)8611.42两,其中,赋米折款占总收入的74.73%(屯粮除外),杂税占23.13%。其时,县级无独立财政,所收赋税尽收尽解于户部。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以后,为筹集军饷,田赋中先后加征“辽饷”、“助饷”、“剿饷”、“练饷”,横征暴敛直至明亡。
  清袭明制,赋税为财源之大宗,其中,地丁一项(含:地亩银、杂项带征及丁口银)占其七成;漕米改充兵粮(即“南米”,同治时起悉征银两),屯田米及屯粮丁银及余租银等征额占2成多。杂税收入甚少。赋税尽收尽解,或以支抵解,即“尽抵各员役俸薪、工食等项供给”。
  广昌县清代财政收人表民国时财政收人有田赋(即地丁、米折)附加、牲畜税、商税、房捐、乐富捐等项。其时,军阀混战,匪患丛生,农村凋蔽,民不聊生。地方政府在混乱中对国税、地方税,能收多少算多少,自收自用。1929年(民国18年)起,境内工农革命运动兴起。农民反对压迫,抵制抽捐纳税。是年征田赋附税8678元,工商税10161元;次年,实征地方税捐再度减少,只有地丁、兵米附加5836.96元,屠宰税附加2352元,契税附税1200元,烟叶捐1200元,店捐,在县城、白水、头陂三处征收,每元加20%,主客各半,实收2000元,总计征收12588.96元(以上均银元,以后为法币)①(①见1930年江西省财政厅《征收地方税捐调查表·广昌部分》。)。
  1936年县财政收入仅有地方附加税18688元(含田赋附加15238元,屠宰税附加3408元,牙税附加42元)、公产学产收入764元,房捐2688元,其他摊派性杂捐8368元,省财政补助6143元。财政入不敷出。自这年起持续14年靠向民众增派杂捐,仰赖省财政补助维持危局。补助占岁入预算比重最大的一年是1940年,金额达66369元,占财政总收入的52.61%;派杂捐最多的是1947年,摊派总额达35345.1万元,占财政总收入37.59%,还有追加预算摊派金额未计入。据广昌县政府1947年财政岁入预算记载(缺乏决算资料),全年赋税收入达134744万元,比1937年的2.57万元扩大52430倍,是通货膨胀、横征暴敛的总暴露。
  广昌县民国时财政岁人预算情况表单位:万元苏区时财政收入1931~1934年县财政来源有:没收地主豪绅的钱物和向富农筹款并开征农商税。筹款为大宗。除苏区前夕(1930年1~3月),甘竹革命委员会筹得银元1.5万元转交红军东路办事处外,苏区时筹解钱物有:1931~1932年筹解银元5044元,还有中华苏维埃国币(下同)1.42万元;1932年征收赋税与店租7114元(银元);1933年筹解13.6万元,没收鸦片烟20公斤多;1934年又筹解现金8.70万元,还先后筹解稻谷20.5万公斤。1934年4月止5个月中,各级党政机关团体平均节约经费30%,有的机关工作人员自带伙食去办公,节省行政费用1600元。同年6月,县城已被国民党军队占领,农村仍然开展每人节省三升米的运动,筹粮6万公斤,支援红军作战。上述粮食都直接送交部队,款物则上交中央财政部。县委、县苏维埃政府所属部门的经费统由中央拨发。
  新中国成立后财政收人41年(1950~1990年)来坚持在发展生产、培训财源的基础上组织财政收入。在历年财政收入累计总额中,工商税占63%,农林税占17.3%,企业收入占13.6%,其他收入占6.1%。1985年实行新的财政体制,预算收入按照第二步利改税后设置的税种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3类。因广昌是贫困县,抚州地区确定广昌财政百分之百留成,即由县金库收纳的收入都属于地方固定收入。1950~1990年广昌财政上解1008万元,地区财政补贴4094.4万元。两抵之外,实得净补贴3086.4万元。
  广昌县财政收人与补助统计表单位:万元二、财政支出明清财政支出县级衙署俸给费用实行定额开支,以支抵解。明正德时要负担官吏、隶役、弓兵307人的俸给,“本县丁粮,不够编派”①(①见明正德《建昌府志》卷四“赋役”。)。清代以养吏、养兵支出为主,占总支出的七至八成。经费定额,有减无增。
  广昌县清代衙署俸给费用情况表单位:两民国时财政支出历来以行政经费、保安费为重点保证项目。1930年(民国19年)当局扩充军警,镇压工农。自治费及靖卫队薪饷支出达6151元(银元),占支出总额的48.86%。1937~1939年自治支出0.98~1.1万元(法币)占财政总支出30.6%;教育支出0.96~1.04万元,占29%;公安支出0.6~0.7万元,占19%;建设支出0.18~0.195万元,仅占5.4%;诸如社会救恤、卫生支出为数甚微。1945年物价总指数比1937年上升1182倍,法币严重贬值,迫使县财政增加巨额公务员役生活补助金。行政费用高达1384.33万元,占岁出决算2098.81万元的65.96%;而教育、文化、卫生支出198.31万元,仅占9.44%。当年财政赤字达43万元。此后财政状况日趋恶化,至1947年财政岁出总金额突破13.47亿元。
  广昌县民国时财政岁出预算情况表单位:万元苏区时财政支出政权经费向中央财政部领支或以支抵解。党政机关人员实行供给制。公杂费、优抚救济、文教卫生经费厉行节约。当时口号是:节省每一个铜板为着战争和革命事业。
  新中国成立后财政支出坚持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合理安排财政支出。1950~1952年重点保证军政、文教事业支出,总金额40.2万元,占总支出72.9万元的55.1%。1953~1957年文卫支出122.22万元,优抚救济支出45.92万元,各占总支出368.81万元的33.14%和12.45%。并投资6.90万元创办县印刷厂、砖瓦厂。1958~1962年大幅度增加基本建设投资,合计224.6万元,占总支出734.94万元的30.56%。兴办机械、化工、电力等9个厂矿企业,建立工业基础。1963~1965年纠正“大跃进”运动中高指标、浮夸风等失误,清除反映到财政分配中的虚假因素。1966~1975年受“文化大革命”严重干扰,支出大增,仅下放安置费一项高达151.8万元,占总支出的15.44%。1976~1980年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实行工作重点转移,支农投资519.7万元,占总支出的25.64%。1981~1985年改革经济体制,经济建设投资占总支出3328.79万元的25.72%。1986~1990年教科文卫支出2311万元,经济建设支出1386.7万元,各占总支出6853.5万元的33.72%和20.23%。
  广昌县财政支出、上解情况表单位:万元第三节管理一、民国时财政管理县级财政始建于1928年(民国17年)。1935年开始执行财政预决算制度。预算管理奉行“量出为人”的错误方针,不涵养财源,只顾征索。安排财政支出重点在于养吏、养兵,而用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事业的为数甚少。年年支大于收,靠省财政拨补和摊派杂捐来弥补预算赤字。据1946年11月江西省政务考察团视察广昌、宁都、石城3县之后所作考察评语指出:“各县乡镇摊派名目繁多……漫无限制,扰民特甚。”广昌县县长黄学余创行“财产捐”,以官民之动产、不动产总值,按比例抽捐,一次派定,张榜公布,不再从事临时摊派。但江西省政府认为财产捐虽可减少纷扰,然未经省批准,于法无据,仅1946年下半年执行半年而罢。
  一、新中国成立后财政管理预算管理县财政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实现当年收支平衡,略有节余。1986年7月建立乡(镇)财政,对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实行财政收入分类核定,超收则由县、乡(镇)比例分成;财政支出由县编制预算支出计划,超支则由县拨补。这有利于调动乡(镇)理财积极性,但责、权、利互相分离,也使县财政背的“包袱”越来越重。
  财务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1949年冬至1952年末,行政人员大部分实行定额供给制,少数人实行薪金制。行政费用由县财政汇总上报专区核销,其金额占总支出的55%。1953年起,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员、定额,统一开支标准,经费实报实销,至1958年行政经费占总支出30%。1959年至1979年行政、事业费由单位包干,超支不补,节约留用。1980年后行政单位实行预算包干,事业单位实行金额包干。1987年3月,县委、县人民政府联合下文,要求节减行政、事业经费,要在1986年的基础上压缩10%。
  国营企业财务管理:即工交、物资企业和商贸企业财务管理。1959年确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为4%,计提折旧,以补偿固定资金的损耗。该项折旧基金在1963年以前全部上交国家财政。1979年1月1日起,凡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自留基本折旧基金的50%。在流动资金管理上进行过多次清产核算。1979年清查54户企业仓库,清查出闲置的固定资产110.5万元,积压物资37.2万元(次年处理完毕)。核库单位15户物资周转天数为:工业企业平均64天,金额186万元,比1978年实际周转天数加速26.4%;交通企业平均41天,金额7.5万元,比上年加速41%;文教企业平均18天,金额0.5万元,比上年加速10%;物资企业平均39天,金额14.6万元,比上年加速53%。总的加速23.7%。1980年3~10月核查预算内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工交、文教企业94天,物资企业87天。在产品成本管理上,加强定量管理,加强计量验收和物资收发、领退制度,建立企业内部计划价格制度。1983年实行厂币管理方法。1984年实行目标成本、材料费用、工资费用、综合费用均实行定额控制。各国营企业互审各自的成本核算情况。在专用基金管理上,筹集挖潜、革新、改造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无权平调。1983年部分国营企业试行利改税。1985年对县辖工、交、商贸企业进行第二步利改税方案的核定与审批工作,确定企业税后留利和企业留利五项基金分配比例,调整企业留利水平和调节税。
  广昌县调整工交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方案核定表单位:千元广昌县调整部分商业批发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核定表 1986年起,为使县煤炭公司实现扭亏增盈,县财政局每年都核定该企业全年工业用煤盈利和公司经营费用两抵后的亏损补贴净额。企业完成销售任务,实现减亏,其减亏部分的50%用作生产发展基金,30%用作职工奖励基金,20%用作集体福利基金;超亏部分按亏损金额的30%扣减职工个人奖金或工资,抵补亏损部分,70%由企业自有资金补足。
  国营农业财务管理:国营农场(1984年合并于农科所)、垦殖场、鱼种场、园艺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按年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经农林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财政部门批准。生产正常周转最低需要的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解决;季节性、临时性的需要则由银行贷款供应。专用基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特别是机械设备更新。利润总额是按销售利润(或亏损)加减营业外收支净额计算。利润总额加减归还小型技术措施贷款、企业基金或利润包干结余,即为应上缴的利润或弥补亏损。1979年起,垦殖场实行利润包干,结余留场使用。其余3场实行定额补贴。1985年,森工企业财务下放由县财政管理,实行“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分成”。由于该企业改善管理,连年保持盈利。1986年12月,县财政局又核定该企业留利按三项基金分配的比例,即生产发展基金509%,职工福利基金13%,职工奖励基金37%。
  支农资金管理:包括农、林、牧、副、渔、水利电力、水文、气象、水保等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费补贴。1958年后,又增加支援人民公社投资、穷队补助和扶植社队企业投资或补贴。支农资金通过财政直接拨款,由主管部门严格掌握使用。有些大的工程项目,按规定程序,上报建设项目设计计划,经地、省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批准,由国家计划拨款,专款专用,工程竣工,进行全面总结算。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事业费,又从预算外筹集一部分支农资金。把财政资金和乡镇自有资金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合理使用以扶持乡镇企业和农村专业户生产发展。支农周转金使用,一律建立合同制,实行公证,定期清理,及时回收,加速资金周转。
  综合计划财务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1961年对各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来源进行调查,制订管理方法。要求坚持先收后用,先存后支,自求平衡,不得弄虚作假,分散资金,或者逃避银行监督。凡是预算外收支,必须编制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签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1982年开始,在执行预算外收支计划中,全年收入超计划10%以上,而支出计划又未突破的,可在超收部分提取10%奖金给职工。1986年7~9月,县财政局会同审计、银行部门对各单位预算外资金进行逐户清理,1987年起分批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办法,已有32户(单位)预算外资金纳入管理。
  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1962年5月15日起,全县实行公用商品购物证,县财政局核定各单位1962年限额指标,据实发给。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团体、学校和部队都凭证或凭票经过县控购办批准的购物计划供应控购商品。1963年由县财政部门制发购货手册,各单位不论属于国家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公用经费,凡属商品性支出,都凭手册和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向商业部门购买商品。1980年实行“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凭证购买,专项审批”的制度,直到1982年均未超过上级分配的控制指标。1983年控制总指标为56万元,实际执行数达58.36万元,超过指标4.21%。1985年3月,把彩电、电冰箱和洗衣机列为专控商品。1986年4月始,全县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工作恢复指标管理,建立“辅助帐”。
  1988年5月起,专控指标由县控办统一掌握,统筹使用。
  广昌县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表单位:元第二章税务第一节机构一、古代课税机构粮房户曹下设粮房(亦称粮柜)具体管全县赋役。还指派民间富绅任粮总,虽是半官职人员,但颇有实权。明代正统以前,粮总负责编制图册,在征解田粮、催办粮差时,藉机欺压乡民,中饱私囊。正统以后,赋役日重,民多逃亡,粮总“赔累不堪,成为苦役”。清代亦设粮房、粮总。粮总向粮房承包全县钱粮(粮差银、本色米),超征归己。
  税务宋绍兴十年(1140年)在县城后塘设酒税务、醋税务稽征酒醋之税。又在管竹(今甘竹)、谨节(今驿前圩)、武城(今头陂)、西营(今新安村)、白水(今赤水圩)和马茨湖(今水南圩乡属境)分设税场。元代仍有酒、醋税务之设。
  税课局明洪武初设于县治之东。
  厘卡清同治初于白水、甘竹等通商要道,设厘卡征厘金。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裁卡,设赣州稽查统税二分局,广昌与会昌设“分口”。
  一、民国征税机构粮政科经征处民国中期县政府设粮政科,1937年(民国26年)改设经征处开征田赋。
  田赋粮食管理处1944年设,办理公粮、余粮征购征借和粮食仓储、支拨事项。
  统税征收局1929年设,有局长1员,司事6员,局役15人。该局下辖白水分局、甘竹分局。甘竹罗家堡下通抚建,又是入闽通道,在此设罗家堡查验所稽征特税(该局于1923年10月15日裁撤)。
  宁都分征所广昌办事处1934年夏,江西省营业税局第九征收局宁都分征所设驻广昌办事处。1935年改设经征处征收国税、地方各税。1937年后随着直接税、货物税稽征体制分合变化,机构变更频繁。
  税捐稽征处1948年2月设。县长兼任处长,有专职副处长1人。设会计室、第一课(司国税征解)、第二课(司地方税征收)。8月份缩减编制,改设广昌国税稽征所,隶属财政部宁都国税局,白水、驿前各派驻场员。
  三、苏区时期征税机构农税科商税科1931年设,均为县苏维埃财政部下属机构,各自负责征收农业税、工商税。另设赤水关征处,控制进出国民党政权统治区之税源。
  四、新中国成立后征税机构粮食局受县财政局之委托代征公粮,实物转为贸易粮,其折价上交县财政。1986年起,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对农业税的征解。
  税务局1949年10月设,有干部25人。次月设白水、甘竹、头陂税务所。1950年3月,局内设人事秘书股、计检、会计股。1953年增设驿前税务所与大株、尖峰、长桥驻征处。
  1958年4月~1970年4月,县税务局、财政局、银行先后合并,基层机构随之撤并。
  1972年12月,恢复县税务局及基层机构。至1984年下辖吁江、沿江、苦竹、长桥、尖峰、塘坊、驿前、赤水、头陂、千善等9个税务所及新安、水南、高虎脑、杨溪、柯树等5个税务站,共有干部、职工80人。1987年4月起,税务机构人员由省垂直管理。1989年县局设办公室、人事教育股、监察审计股、税政股、征管股、计划会计股、稽查队、发票管理所。原直属税务所改为直属税务分局。基层机构未作变动。1990年全局实有干部职工98人。
  第二节赋役农业税一、古代赋役宋元赋额宋代田赋有夏税(征丝折绢)、秋苗(征米麦实物,实之“本色”);按人丁征身丁钱,俗称“人头税”。
  元初,官吏无俸给,但占有“职田”和佃户,九品小官也有佃户30~50户。官吏直接向佃户收田租、索供费①(①见《元典章》 25,户部十一《禁职田佃户规、避差役》条。)。“民穷无告”,终元之世,全县无粮额,惟纳茶税钞②(②见清同治《广昌县志·赋役》。)。
  明清赋役田赋:明初(1368~1370年),知县侯端清查田地“止得田粮(米)六千余石……粮总乃取而额之,鱼塘亦课税,粮增至一万三千余(石),比诸三县实为独重”③(③见清同淋广昌县志·赋役》。)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丈量田地山塘,编“鱼鳞图册”,粮额为1.29万石,原以征收实物(米)为主,后折色通行,不断增征折色银。正统元年(1436年)每石米收折色银0.25两,至崇祯末年,石米折色增至二两(银)有奇。
  清代,官田官地只征粮银,每亩7.02~9.72分;民田地既征折色银(名地亩银),又征本色米,俗称“钱粮”。雍正五年起摊丁银于田亩,复增征“三差”银,合称“粮、差银”,其他带征的称“加增地亩银”。
  广曷县同治间每亩征额表光绪二十七年(1910年)筹解丧权辱国的赔款,加征亩捐钱200文(折银0.152两)。宣统时不断增征,原额l两,实征1.49两。
  南米:即清代漕米改折兵粮,留南方充军需。清初南米征4803.9石,其中七成征银,三成征米。乾隆时3362.7石征银不征米,另有1442.2石征米不征银。至同治、光绪时全部征银,每石1.4两。
  丁赋:凡16~60岁之男女均应服役。直接服役为“力差”,即派充正役、均徭、驿传、民兵,谓之“四差”,“力差”最苦④(④见清同治十一年《建昌府志堵四“赋役”。);纳钱于官,雇人代役为“银差”,亦即丁赋,又叫丁口银。明洪武间,每岁男子一丁纳银0. 126两,女子每口纳银0.0066两。遇闰月另行加征。隆庆三年,广昌推行“一条鞭”法,赋役合一,丁赋并入田亩计征,给少田、无田之民减轻负担。清代丁赋,男每人岁纳银0. 286两,女每口岁纳银0.154两。全县额征银1100. 63两。雍正五年起,丁赋“摊派(于)通省地粮内均匀带征”。当时广昌人少地多,从此,每年还要多摊派505. 97两,即每岁共摊丁赋银1606.09两。
  屯田:永乐二年(1404年)建昌府守御千户所取有赋民田8900亩拨军屯种,成为“军屯田”,岁纳屯粮(米)1806石于府仓,另有227. 42石折银45.48两上解府库。至同治时屯田面积增为14392.5亩(合12521.48市亩),其中11645.5亩归所军收租赡运;其余系荒山河地不堪耕种者改为“民屯”,勒民虚赔子粒米429.2石(每石折银2钱交纳)。
  清代,广昌仍有屯田屯地8424.32亩,其中:屯田8271.43亩,征子粒米与新增米2225.01石(按每石折银4钱或2钱折纳银818.39两),又征加增银,公费余银273.99两;屯地152.89亩,征米34.25石(折银6.85两),总计征银1099.23两。乾隆十九年(1754年)起,屯粮项下又增征“余租”银3272.17两。同治年间,屯粮带征屯丁银30.12两。
  一、民国田赋 1912年(民国元年)广昌核定应征地丁银17401.23两,米折651.6石,屯粮银1099.23两,屯丁银30.12两,余租银3272.17两。惟改征银、征米为征钱,即地丁原额每两银改征钱2.70千文(折银2.05两),屯丁、余租仿地丁办理;米折、屯粮原额每石米改征钱3.60千文(折银2.73两)。1914年冬,废屯田,令民缴价照业,屯粮、屯丁、余租免征。这一年地丁、米折改征正税、附加税,以民国元年额征数为基数计征银元(至1940年为止均收银元)。地丁原额每两银改征正税2.20元和附加税0.21元;米折原额每石米改征正税2.90元和附加税0.28元。税额之重超过清代。1927年再度增征。地丁每两征正税3元、附加税0.45元;米折每石征正税4元,附加税0.6元。
  广昌县民国时期实征丁米情况表单位:元、公斤 1935年取消地丁、米折名目,统称田赋正税。正税之外,另征地方附加0.3元(其中35%为教育费)、保甲附加0.2元、保安附加0.4元。
  广昌县民国时期田赋征收情况表(一) 单位:元 1941年抗战方殷,军需浩繁,粮食供求紧张。田赋由征代金改征实物(稻谷),谓之征实。8月,实行“田赋正附税二元……,按每元征收稻谷二市斗”。此外,每亩还征收余粮(稻谷)15公斤。其中9公斤付收购款3.3元(法币),名曰征购,另有6公斤只发粮食库券(2.25元)名曰征借。1943年省财政支绌,无力支付购粮款,将征购全部改为征借,不发价款,仅以入库凭证为凭,分5年偿还,抵纳田赋。1945年抗战胜利,免赋1年,却仍然征购余粮。1946年由征实改征法币,每石稻谷(54公斤)折价1万元。1947年10月,“按赋每元征实一市斗五升,征借一市斗,代征省公粮七升五合,共计三市斗二升五合。均征法币,每石折价六万元”①(①见1947年10月3日《新赣报》。)。并规定征借部分,5年后摊还。
  广昌县民国时期田赋征收情况表(二) 三、苏区时期农业税地主、富农按家庭劳动力平均,收获粮食以担为起征点。
  贫农及其他农民按全家人口平均,收获粮食3担为起征点。
  据不完全统计,1932年秋至年末,部分地区完成税额(苏区币)4514元。其中:头陂1520元,新安110元,青桐340元,甘竹1387元,长陂1137元,白水20元(尖峰、长桥、大株、巴口、驿前等区资料缺载)。
  广昌县苏区时期农业税税率表(一) 广昌县苏区时期农业税税率表(二) 1933年11~12月2个月中结束了农业税征收工作,赤水县完成征收任务的98%(均征收稻谷)。
  1934年4月27日,国民党军已攻占广昌县城,县苏维埃政府为支援红军作战,7月份提前征收当年70%的农业税(稻谷),农民踊跃纳粮,9月10日以前完成任务。
  四、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税类农业税1950年实行40级金额累进税制(人均全年收入稻谷75公斤以下者免征),地方附加不超过正税的/5%。
  1952年4月,全县农村土地改革运动结束,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按20级全额累进税制计征,取消一切附加税。1957年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单一比例税制,以原定常年产量按17%税率计征(对个体农户仍实行累进税)。
  1958年8月,农村人民公社成立。农业税按生产队计征,实行比例税制,按一定五年不变的常年产量计征15%,地方附加税不超过正税的15%。
  1985、1987、1989年农业税征收代金计征价先后调整3次,由原来每100公斤粮征代金31.18元相继调高为33元、43.02元。由于广昌农业以水稻生产为主,公粮仍征稻谷,未折征代金。
  广昌县公粮实征情况表单位:万公斤、公斤农林特产税开征于1987年。征收范围包括白莲、香菇、柑桔、桃、梨、淡水鱼、西瓜、茶叶、油茶果。1988年增加竹、木、药材。税率5.5%。
  广昌县农林特产税单位税额表单位:元/公斤各年度实征农林特产税:1987年14.6万元,1988年37.7万元,1989年84.2万元,1990年87万元,其中,白莲占38.5%。
  耕地占用税1987年8月后,县财政局提出各乡镇耕地占用适用税额:第一类旴江镇,每平方米5元;第二类5个建制镇(头陂、驿前、苦竹、赤水、甘竹)每平方米4.50元;第三类为5个乡(大株、塘坊、尖峰、新安、长桥)每平方米3.50元;第四类5个乡(柯树、水南圩、高虎脑、杨溪、千善)每平方米3元。
  耕地占用税各年征收额:1988年2万元,1989年1.40万元,1990年4.90万元。
  第三节工商税及其他一、民国及其以前工商各税宋、元两代有茶税、酒醋税及盐课。
  明代,盐课为一大宗收入。正德间,每丁口岁征银1.2分,闰月加1厘。实征钞39390贯,闰年加钞0.5贯。正德十二年(1517年)后,盐课并入田赋计征。杂税收入有茶课、鱼课、官房地租、茶引油税、商税、契税、酒课等11项,共征钞642锭6贯450文,征钱4455文,其中,实征额最多的:商税征钞263锭2贯750文,钱2635文;契税征钞260锭3贯455文,钱606文。
  清代,杂税(当税、牛税、茶税、纸价)共征银41.12~57.22两。同治初设卡征厘金。
  1915年(民国4年)开征统税,税率值百抽十。之后,3次调整税制,到1946年属于中央的税种有统税、所得税、遗产税(75%)、货物税、盐税、矿税及财产租赁税等;省级税有营业税(70%);县级税有契税、土地改良物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遗产税(25%)、营业税(30%)、印花税(30%)、财产、租赁所得税之一部分。三级正税之外,尚有地方附加、地方性摊派。税捐名目繁多。1948年征收“戡乱”经费,增附加捐税12项,即自卫捐、契税附加、木头捐、卷烟捐、食盐捐、烟叶捐、土产出口捐、自卫特捐清“匪”捐、应变费等。
  广昌县民国时征收统税情况表单位:元(银元) 广昌县民国时工商税收情况表(一) 单位:元(银元) 广昌县民国时工商税收情况表(二) 计征单位:千元(法币) 1946年实收土地改良物税469.15万元、屠宰税4179.94万元、营业税441.1万元、筵席及娱乐税10.3万元、房捐46.95万元、盐税125.18万元,共计实收5812.62万元。
  1947年实征税额8332.9万元,其中屠宰税5014.9万元,房捐3305万元,筵席娱乐税13.1万元。
  1949年2月开征地方特产税,税率:烟叶20%;白莲每50公斤纳税价15000元征税750元;香菇每50公斤纳税价20000元,征税1000元;毛边纸每担纳税价20007元征税100元;泽泻每50公斤纳税价5000元,征税250元;杉木每两纳税价2000元,征税1w0元(币种皆为金圆券)。同月,金圆券贬值,屠宰税迭次增征。原来每头猪征税2翟元.3月1日增加为3400元,4月1日跃增到20044元,4月11日改征银元2.60元。工商各税同改征银元,金圆券拒用,作为“稳定自治财政,免受金圆券贬值影响税收”的对策①(①见1949年4月广昌县政府《各项税收征收银元办法》。)。
  一、苏区工商税收苏区时期于1931年12月启征营业税、屠宰税、店租等项。
  营业税除规定免税者外,概按商店资本额定税率。1932年7月,推行王明路线,对中间阶级实行“左”的政策,提高了税率。
  广昌县苏区时两年税率比较表屠宰税:宰猪每头征税0.5元。
  店租:苏维埃政府收归公有的作坊、商店,出租后收取租金。
  实征税额(苏区币):据中共南广县委1933年2月8日《工作总结》载:1932年7~9月,全县实收商业税900余元,店租1700余元。其余因资料散失,缺载。
  三、新中国成立后工商各税及其他工商税收税源主要来自商业、化工、酿酒、造纸、烟叶、原木、松香等行业或产品。
  广昌县主要行业产品税额表单位:千元税制经多次调整。1949年全县解放之初,仅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屠宰税3种。
  1950年建立新税制。开征了工商业税(含营业税、所得税、摊贩牌照税、临时商业税)、货物税及地方税一印花税、利息所得税、交易税、屠宰税等6种。这种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利于贯彻对私营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利于争取财政状况尽快好转。
  1953年修订工商税制。此时国营和合作经济已经建立和壮大,因此进行合并税种,简化征收手续,一般从生产到零售课3道税。全县开征了工商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利息所得税和文化娱乐税等8种。
  1958年改征工商统一税。此时全县完成对农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已达2年,原有5种经济成分早已简化为国营、集体2种。由于强调社会主义内部经济利益的一致性,所以也片面强调税制简化,又改3道税为2道税,减少中间产品税。开征7个税种:工商统一税(由营业税、临时商业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税合并而成)、工商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利息所得税和文化娱乐税。
  1966~1970年,由于“文化大革命”冲击税政,税收机构削弱,人员下放,征收管理松弛,5年中税收持续下降。
  1973年,在批判所谓“管卡压”的情况下,再度简化、合并税种,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从事工商、交通运输业的集体单位和个人征工商所得税;至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与牲畜交易税只对个人经营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于1978年1月停征)。虽然税收持续增长,但税种越来越少,不能适应客观经济的发展要求。税收对国营企业经济活动中的资金占用、成本管理、利润分配无法直接挂勾,调节经济的作用相对削弱。在1979年起全县出现多种经济成份的新形势下,此种税制更加不相适应。
  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第一步:利税并存,由县财政局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率及税后利润上交、自留比例;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二步:以税代利,开征10个税种;将原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原工商所得税划分为工商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奖金税、建筑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照前开征。这一改革,加强了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各项工商税收有较大的增长。
  广昌县税收总额表(一) 单位:千元说明:1984年完成合计中包括利改税后新划分的产品税192千元,增值税43千元,营业税192千元 1985~1990年,先后开征13个新税种。其中,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1986年开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只对车辆征收);1988年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筵席税、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至1990年逐步形成以流转税和收益税为主体,其他各税相配合的复合税制,以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客观需要。
  广昌县税收总额表(二) 单位:千元其他1984年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7年开征教育费附加。1989年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与粮食专项基金。
  广昌县其他类税征收数额表单位:千元第四节管理一、民国及其以前的管理田赋管理明清时,粮总包办一县之钱粮。粮胥把持本里田赋串册,上下勾结,贿赂公行。粮胥得贿便将该户粮额转嫁于他户,谓之“飞洒”。粮胥、粮差代征丁米拖延时间不入库,任意挪作他用。浮收乱罚,农户不堪其苦。民国初期的地丁、漕米分上忙(2至4月)和下忙(9~11月)开征。分三限,每限1个月。初限不加征,二、三限按限加价,督课极严。1935年起田赋仍然分限征收,逾期加罚滞纳金。征赋成绩列为县长、粮政科长之考成条件,赏罚有定例。民国中后期县派督征团下乡催收,藉机敲榨。大户(地主)抗纳,小民遭殃。
  工商各税征收管理明清重农轻商,工商税额微少,只是在田赋征收的基础上列为附带任务。民国时期税务征管混乱。同一征税对象,具有税,区、乡又复加捐,重迭征税。1935年后,由县经征处派员分驻城关、白水(今赤水街)、驿前稽征。屠宰税一贯由乡镇招商包办。房捐课税对象原只限于城镇店房,但因县财政支绌,乡村民舍也照摊房捐。各乡镇摊派名目繁多,有伕子捐、购枪捐等16项苛捐杂税,农民负担奇重。
  赋税减免明清遇朝廷庆典或水、旱灾年,也有“恩免”田赋之举。清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五十二年都免征地亩银、人丁银,豁免旧欠。乾隆十三年(1748年)至五十八年减赋5次。嘉庆四年(1799年)豁免1次。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帝六十大庆免积欠钱粮”。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皇太后七旬大庆,民欠钱粮、杂税全免。”咸丰帝即位,免道光三十年以前积欠钱粮。此外,尚有常年丁赋额定优免。清初,优勉对象为“品官、节、孝”。优免人丁444人。免征丁粮米685.7石,免“三差银”193.49两。民国时期,仅在1945年为庆祝抗日战争胜利,全省免赋一年。工商税无减免之例。
  一、苏区时期管理农业税确定统一的累进税制,废除国民党政府的田赋、丁粮税则。区设农税征收委员会,加强纳税工作的领导。征税前由区苏维埃政府召开乡代表会宣讲纳税意义,随后向工农作广泛宣传。乡代表给农民填写纳税证(如有免税者同时填好免税证上报)。农民持证带款送税收委员会交纳,取得收据为凭,无收据者以漏税论。
  工商税收1932年7月起由原来每年征税2次改为每月征收1次。商店按开业时申报的营业资本额纳税,免征产品出厂税,以促进工业发展。
  县工农检查部组织突击队协助农税、商税两科开展征税工作,严惩贪污舞弊行为。税款悉数上交,不准挪用分毫。
  税收减免农业税减免:凡红军家属(限于本身、父母、配偶及未成年的弟妹),按《红军优待条例》之规定免税;雇农及分得田地的工人、苦力、本人及妻子免税;贫穷分得土地后收入仍不能维持生活的,由乡苏维埃决定个别减免税;灾区或敌军摧残的区域按损失轻重程度定减免;因改进技术而增加的农业收入部分可免税;开荒免税3年,但富农开荒得依照收获情形减税或免税。商业减免:消费合作免税须报省批准;小贩、私商资本在100元以下者、农民出售剩余农产品均免税;某些必需日用品、军用品,由政府明令免税,鼓励商人向国民党统治区采购运入苏区。
  三、新中国成立后管理农业税收管理1950年农村土地改革尚未完成。征税前以户为单位,核实田亩,按常年产量计算农业人口平均收入,依税率计征农业税。1952年进行查田定产,增产不增税。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后由农业合作社或生产队统交。1982年农村实行包干到户生产责任制后,农业税由生产队计算到户,农户自行交纳。
  各年次区别情况减免农业税。农业遭受自然灾害,本着“重灾多减,轻灾少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减免农业税;对鳏寡孤独、老弱病残及缺劳力、缺资金的贫困户和生产条件差、收入低的特困区均据实减税;1979年以来对人均年口粮在200公斤以下,人均收入50元以下的地区免税;开熟荒免税3年;山地发展油茶林、农林科技实验用地、敬老院、医院、学校的自耕地皆免税;对烈军属、荣军、复员退伍军人和革命老根据地人民适当减轻,以示优待。
  工商税收管理广昌税制经历了由单一税制到复合税制的变革,税收征管制度也随经济改革不断深入而逐步完善。
  纳税申报与鉴定。1950~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户实行进销货按月申报制度。税务部门作不定期抽查、盘点货物,监督守法经营,防止偷、漏税收。在私营工商业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1960年实行纳税鉴定(将纳税项目、税率、计税方法书面通知纳税户),由纳税户自行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审查核实,提高征收效率。对农副产品、手工业产品实行“双定”(定税收、定纳税日期)纳税制度。
  广昌县农业税减免情况表单位:万公斤说明:表内数字按稻谷计。
  税务检查。运销外地之商品,纳税后由税务部门填发统一发票和外销商品证明单。并在头陂、甘竹等交通要道设站检查。1986年起县税务局设稽查队,抽查纳税户纳税情况。
  征管形式。长期实行税务专管人员划片包户、结算到人的岗位责任制。对企业实行一季一小结,半年一清算,年终总汇算;对农村按税源多少,每季或半年结算一次。1989年税收征管形式改革。县直属税务分局实行征收、管理、检查3条线分流。吁江税务所实行征收、稽查2条线分流,改变了过去“一员进厂,各税统管”模式。集市贸易税收管理实行划片征收,定点管理,责任到人,联收计酬的办法。
  票证管理。1984年全县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统一发票),减少税款流失。1989年设发票管理所,负责管理发票领、用、存的工作。
  以法治税。1986年全县贯彻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加强违章处理工作。对偷税、抗税者,对偷税直接责任人和支持偷税行为者,对拖欠税款、滞纳金与罚款,经催缴无效者,都区别情况,照章处罚,寓教于惩。为强化税政职能,坚持以法治税,1988年10月设立广昌县人民检察院驻县税务局检察室。1989年12月,设立旴江镇农贸市场公安、工商、税务联合办公室,从法律上、组织上加强税收征管制度。
  护税、协税。在企业、乡镇(场)、村委会(又称生产队)设立以财务人员为主体的3级护税、协税组织。向他们交任务、交办法、授权力,委托他们对一部分分散的税款代扣代征,效果良好。
  税收减免。1980年7月,县批准柯树、贯桥(今高虎脑乡)、杨溪、塘坊、长桥、水南圩、尖峰等7个公社为革命老根据地经济特困区,免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免税金额为:1980年23630元,1981年34570元,1982年61310元,1983年22870元。1982~1984年,对县酒厂等企业减免税款8.71万元。县酒厂从1982年起扭亏增盈,1983年比1982年增加税金13.51万元。1985年对广昌瓷厂、木竹制品厂、赤水食品厂、尖峰活性炭厂等24户企业减免税款6.02万元,其中,产品税2.45万元,所得税3.57万元。1986年给县食品公司、尖峰供销公司、吁江企业办公室、吁江与新安供销社等28户企业减免税9.90万元,其中,产品税5.17万元,所得税2.22万元,营业税2.51万元。1987年减免苦竹胶合板厂、县机耕船厂、瓷厂等32户企业税款15.54万元。
  1988年减免旴江红砖厂、食品公司、瓷厂、酒厂、染织厂、胶合板厂等17户税款43.48万元,其中,产品税14.12万元,增值税21.82万元,营业税4.71万元,房产税2.48万元,集体企业所得税0.35万元。1989年减免了县纺织器材厂、塑料制品厂、瓷厂、染织厂、食品公司等25户企业税款66.11万元。1988、1989年对8个企业实行效益减免合计金额53.73万元,创税、利20.67万元和44.15万元。
  扶助生产。1979年利用支农周转金2.70万元,先后给资金周转有困难的苦竹胶合板厂、县瓷厂、塑料制品厂、城郊公社白田茶厂等32个生产单位,以短期无息贷款扶持。苦竹胶合板厂1981年增加产值7.53万元,增加利润2.10万元,增纳税金0.79万元。1985~1990年扶助吁江五金厂、搬运公司、高虎脑瓷厂、尖峰凉席厂、塘坊造纸厂等10个生产单位,累计金额6.66万元,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作用显著。其中,吁江企业办公室在1987年兴建吁江红砖厂,缺乏资金购置设备,经借给支农周转金0.8万元解决燃眉之急。该厂1988年投产,实现税、利30.24万元和14.28万元。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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