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3932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票证管理 |
分类号: | F722 |
页数: | 2 |
页码: | 396 |
摘要: | 1958年,县粮食局发行一种代用粮票,限在全县范围内使用,当年内停止使用。 是年,印发了“广昌县内使用现粮兑换供应证”和定点转移供应证,视同粮票使用。1961年1月31日,遵照1961年省地方粮票管理方法,县内发行的“两证”停止使用。 1962年,建立粮食供应转移手续。城镇人口迁入者凭落户后的户口册及粮油供应转移证,办理粮油供应证。迁出者一律凭户口迁移证,办理粮油迁移证。临时外出,有固定地点,每批在3人以上者,由当地粮管所开给《粮食支拨证》,有效期为1个月,凭证向当地粮管所购粮。系零星外出或集体外出、无固定地点者,凭所在单位证明,发给粮票,如数扣除定量。 1982年,为适应改革,粮食财务预算包干到县,控制发放粮票和粮食支拨证购粮。尔后,转入粮票收回。1988年上半年,广昌回收粮票数量超过地区分配包干任务34.05万公斤。其购粮差价,即平价折算议价由县财政负担。下半年起至1990年,粮票购粮每人每月限2.5公斤内,逾者不购。 粮票支拨证的流通,各粮管所均配有专职或兼职票证管理人员负责,有专柜保存,并建立一套制度,收有据、付有凭,日清月结,定期盘点,每月终上报粮票收支存根表。 |
关键词: | 广昌县 粮油经营 票证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