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3854 |
颗粒名称: | 一、农副产品 |
分类号: | F127 |
页数: | 2 |
页码: | 353 |
摘要: | 民国时期,私商经营农副产品,在旺季时压价。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规定了农副产品以粮、棉为中心商品比价,合理安排收购价格,以保障生产发展。 1957年起,农副产品分成三类进行管理。县城收购价:一、二类物资执行计划价格;三类物资,分别由省、地一级安排。农村市场收购价:由县商业部门根据合理流向,采取分片地差的办法,上报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1963年,县供销合作社和各基层社积极开展自营业务,对三类物资实行协商议价。1980年,对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的晒烟,实行价外补贴,最高价每担28元,最低价5.5元。1981~1982年,烤烟价外补贴,每担为10~53元。 1981年起,议购商品扩大,除第三类农副产品外,完成计划任务后的生猪、白莲、桐油及籽、土纸等都可在规定最高限价内开展议价。 广昌县主要农副产品、畜产品、废品收购价格表 |
关键词: | 广昌县 农副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