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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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3852
颗粒名称: 第四章 价格
分类号: F127
页数: 6
页码: 353
摘要: 本章节介绍广昌商业各行价格情况
关键词: 广昌县 商业 价格

内容

第一节收购价一、农副产品民国时期,私商经营农副产品,在旺季时压价。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规定了农副产品以粮、棉为中心商品比价,合理安排收购价格,以保障生产发展。
  1957年起,农副产品分成三类进行管理。县城收购价:一、二类物资执行计划价格;三类物资,分别由省、地一级安排。农村市场收购价:由县商业部门根据合理流向,采取分片地差的办法,上报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1963年,县供销合作社和各基层社积极开展自营业务,对三类物资实行协商议价。
  1980年,对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的晒烟,实行价外补贴,最高价每担28元,最低价5.5元。1981~1982年,烤烟价外补贴,每担为10~53元。
  1981年起,议购商品扩大,除第三类农副产品外,完成计划任务后的生猪、白莲、桐油及籽、土纸等都可在规定最高限价内开展议价。
  广昌县主要农副产品、畜产品、废品收购价格表二、地产工业品 1958年起,县办工厂生产的肥皂、线袜、罗卜、巾、蚊帐布、纱手套、土碗、钟外壳、算盘、皮鞋、布鞋、旅行袋等,由国营商业核定其出厂价(即收购价)。其他县产的土纸、夏布、竹席、蚊香、雨伞、棕衣、斗笠、草绳等价格,由产销双方面议。
  第二节销售价一、工业品、副食品 1953年起,国民经济实行计划管理。各类商品作价办法:县城市场按合理流向进货地的批发价,加规定费率、费额制订批价,再按统一批零差率订定零销价。农村市场销价:1956年规定,按县城批发牌价,加运费、途耗、在途利息5~10天,经营费0.5~1%,制定批发价,再按县城批零差率幅度订定当地零售价格。
  1957年起,农村市场的零售价格,改为距县城在10公里以内的地区,与县城国营商业牌价持平;超过10公里地区,按县城国营商业牌价,加定额费用1~2%定价。
  1966年,百货、文化大商品调整地区差价,县城市场批发价格的计算是:凡按商品流转第一道环节(产地及二级站)进货的,加经营费和运杂费;从第二、三道环节(三级商店或基层供销社)进货的,只加运杂费不加经营费。零售价格仍按统一规定批零差率制订。全县农村市场销价(零售价)划为二个价格片:第一片芰田、大塘、新安、苦竹、甘竹、高州、柯树、长桥、赤水、水南、头陂、尖峰,按城关销价执行;第二片驿前、高虎脑、杨淇、大株、塘坊,按每百公斤加1.60元运费计算。
  1982年,制定了新的《广昌县城乡差价方案》,将农村市场分为3个价格片。第一片:县城,包括城郊公社;第二片:25公里以内的甘竹、赤水、头陂、新安、长桥、水南、苦竹;第三片:塘坊、大株、驿前、杨溪、高虎脑。规定全县农村各地的百货、文化、布匹3类商品计价,实行地区差率;五金、交电批零不分商品实行全县一价;副食品则实行综合差率。
  1984年,对工业品销价进行理顺,除石油、食盐、手表等22种商品继续执行国家牌价外,其他工业品价格,以中准价格为基础,允许向上浮动10~15%。
  1987年,食糖实行平、议价“双轨制经营”。1988年3月,省产纯棉涤纱及制品价格上浮20~30%。七月,名烟名酒及三类商品价格放开,市场上出现“官倒”和“私倒”。物价乱涨,群众抢购肥皂、洗衣粉、自行车、电风扇、电冰箱之风甚嚣尘上。1989年起,价格开始回落,日趋平稳。
  广昌县消费品零售价格情况表二、农用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价格,遵循从扶植生产出发,实行低价薄利。除部分化肥、农药实行全国、全省统一零售价格外,还采取免税、财政补贴办法逐步降低销价。
  广昌县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价格表单位:吨、架三、饮食服务饮食业1960年开始,凡国家平价供应原料制成的饮食品,毛利一般控制在30~35%之间。
  1962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县城开办高价餐馆。1966年后,取消高级饮食品种及高价餐馆,对饮食业价格实行全面冻结。
  1979年起,饮食价格实行平价和议价2种。凡自行加工制作的饮食品采取综合毛利率;一般米面主食及带馅制品和油炸、精制点心、各档菜肴、饮料等,采取分类毛利率。同年10月,10种粮制熟食品实行全省统一销价。
  广昌县粮制熟食品价格表 1984年,饮食品改为企业按规定综合毛利率与其他饮食品一起自行订价。
  服务业旅栈行业房铺收费标准:县革委曾于1973年作统一规定,1978年又作了调整,见表。
  广昌县旅栈行业房铺收费价格表单位:元/床 1980年6月,对县城和农村集镇旅社、饭店房铺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建筑和设备条件,确定分等收费,未达到标准,按丁等或统铺标准收费。
  广昌县旅客住宿收费价格表单位:元/床理发收费县物价委员会于1961年4月作出统一规定。1963年、1964年又分别进行2次调整,直到1984年而未变。1985~1990年,分别进行3次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照相收费民国时期,照1寸相收价0.50元,4寸为1.20元,8寸为3.80元,12寸为7.80元。
  新中国成立初期,照相价格定为:1寸收价0.41元,2寸为0.72元,4寸为2.36元,6寸为4.73元,8寸为7.20元。加洗每张每寸0.06元,直至1985年。1986年8月起,照相收费作部分调整,至1990年仍未变。
  广昌县理发收费价格表单位:元/客广昌县1990年照相收费价格表单位:元注:冲胶卷120每卷0.20元,135每卷0.30元。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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