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水费征收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367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水费征收管理
分类号: S279.2
页数: 2
页码: 275
摘要: 本章节介绍广昌县水费征收管理情况
关键词: 广昌县 水利 水费 征收管理

内容

1963年,青桐水库灌区采用以稻谷交纳水费做法。尔后,头陂镇石咀水库、吴坊引水工程、甘竹镇官陂水库、石上引水工程,也坚持征收水费。其他大多数工程,受历史习惯影响,即自己修的水利自己用,不缴费,出现支大于收的后果,甚至连管理人员工资无力支付。
  1985年起,县人民政府就全县水费征收标准、办法和使用,先后下达广府发(1985)44号、(1988)44号、(1990)18号文件,管理工作日趋加强,水费征收额逐年增多。1989年全县收费为12.51万元,比1988年增44.2%。1990年为14.8万元,比1989年增18.8%。青桐水库灌区坚持27年征收水费,每年每亩收稻谷7公斤,解决自身开支正常运行,还有一定积累,受到省、地水电部门好评。
  1990年水费征收大致有4种方法:一是以实物计征,二是以实物折款,三是以货币计征,四是以平摊代交。总的问题是面还不广,标准偏低。
  附:广昌县人民政府广府发(1990)18号文件《关于实行农业水费计收实物办法的通知》 一、从1990年起,凡属灌溉50亩以上的灌、引、提水工程,都要实行有偿供水,一切用水户都要按规定向管理单位缴纳水费。(下略) 二、农田灌溉水费一律实行计收实物,标准为自流灌溉每年每亩收稻谷7公斤(提灌减半)。……委托当地粮食部门按每户应交数量代收。(下略)。
  三、用水户和用水单位必须按核定的水费粮任务,在夏收后预交70%以上,秋收后全部交清。逾期不交者,水利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下略) 四、水费粮在每年年底以前,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到当地粮食部门进行结算,按当年粮食议购价格售给粮食部门,专户存入银行。水费粮是按现状核定的供水成本,是水利工程管理运行中必不可少的费用,不作地方财政收入,免交各种税收和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五、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主动为用水户和用水单位做好服务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收好、管好、用好水费。水费主要用于供水工程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水费可连年结核,长年积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六、其他行业用水的水费标准,仍按广府发(1988)44号文件规定执行。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