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3672 |
颗粒名称: | 附一:广昌县水利电力局《关于保护水库工程的布告》(1984年8月) |
分类号: | S279.2 |
页数: | 1 |
页码: | 274 |
摘要: | 一、不准破坏水库范围内保护工程的林木、护草、护石。 二、严禁在水库规定的范围内挖土、取土、开石、捞石、铲草、开荒、放牧。 三、严禁在水库内偷鱼、炸鱼、毒鱼、电鱼。 四、严禁毁坏库区果木和偷摘果实。 五、严禁在库内玩水、游泳。 六、水库的机电设备、防汛器材、观测设备、修建材料等不得毁坏,不准移用、挪用和盗卖。 七、保护水库工程,人人有责。对违犯上述规定者,管理单位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惩办。 |
关键词: | 广昌县 水利 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