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防火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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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3588
颗粒名称: 二、防火
分类号: S732
页数: 2
页码: 247
摘要: 本章节介绍广昌县林政管理护林联防的防火情况
关键词: 广昌县 林政管理 护林联防 防火

内容

民间有句俗谚云:“人不出门身不贵,火不烧山田不肥。”林区民众以烧山来驱兽、垦荒、积肥已成陋习。年年山火不断,且常任其蔓延自灭。
  1953年1月后,县人民政府下达农林生产计划时,严禁烧山、烧田埂和清明扫墓焚烧冥钱,特别注意防止山火发生,警惕坏人纵火。但各地山火仍时有发生(详见本志《治安司法》部分)。
  1964年11月,新安公社镰境生产队山火烧了两天一夜,毁林1000余市亩。县护林防火总指挥部总指挥在现场坐镇指挥,用电话抽调头陂、新安、大塘、赤水等4个公社武装基干民兵800余人扑灭山火。县粮食局调来一汽车大米供集体开膳之用。
  1967年,护林防火组织瘫痪,各地火情发生频繁。至1979年止28年中,全县共发生山火652次,毁林57.7万市亩,占这一期间全县造林面积90%,林地面积减少6.8万市亩。
  1980~1984年,进一步加强护林防火工作,每年用于护林防火资金2万元;设置及维修防火线5000公里,建瞭望台4个,购置直流无线电步话机2套、巡逻汽车1辆、摩托车4部,处理山火案犯及失职人员2次,惩罚林火案犯,公映电影130场次,火烧迹地更新造林2560市亩。广昌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规定:凡违犯“六不准”①(①即:不准烧山取火栗,)用火规定者,罚款10~50元;引发山火者,除罚款50~500元外,责令限期还林,毁多少还林多少;对造成重大损失的林火案犯要追究刑事责任。凡参加扑救林火人员,每人每天报酬2.90元,由肇事者支付。
  1980~1984年广昌县连续5年实现无山林火灾县,多次荣获赣州地区嘉奖。1983年和1984年被评为全国护林防火先进县,林业部于1984年1月在全国护林防火工作会议上授予广昌县铜质奖章一枚。
  1985年,在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防火方针指导下,各乡(镇)、场成立护林防火领导小组20个,并以县人民武装部为主体成立护林防火扑火队,县为大队,乡为中队,村为小队。开设防火线114公里,建立瞭望台3座,购置风力灭火机9台。1989年,县林业局投资5.百万元购置护林防火通讯设备。安装基地台、转讯台、车载台机组各1套,并为11个林业基层单位(场、站、圃)配备微型手提式无线电对讲机。5年中仅发生山林火灾(含火警)43起,烧毁面积5880市亩。是年,广昌县被评为省、地森林防火先进集体。
  1990年,全县只发生森林火灾3起,火警1起,过火面积229市亩。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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