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护林联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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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358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护林联防
分类号: S732
页数: 4
页码: 247
摘要: 本章节介绍广昌县林政管理护林联防情况
关键词: 广昌县 林政管理 护林联防

内容

一、组织 1952年设县、区护林委员会,乡村皆设护林小组。1953年全县各乡均设护林委员会。1954年3月20日成立广昌县护林防火指挥部。
  1963年,闽、浙、赣14县护林联防第六联防区在瑞金县联合成立,共8分会。各县轮流任值班县,广昌县于1974年、1980年2次为值班县。1979年,广昌县调整三级护林联防组织,负责人由各级党政负责人兼任。
  1980年,第六联防区由14县缩减为8县,即:长汀、建宁、宁化、武平、广昌、石城、瑞金、会昌县。第六联防区第一分会有广昌县尖峰、水南公社,建宁县黄埠公社。第二分会由广昌县塘坊、大株公社,石城县高田公社以及建宁县均口、伊家、客坊、黄埠公社,宁化县安远公社、水西公社组成。
  护林联防贯彻“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方针,协调解决木竹自由砍伐、销售、加工、协作及山林纠纷等问题。各级联防组织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公安、法院、工商、林业等部门及民兵组织协同配合,同各种破坏森林现象与行为作斗争。
  1982年赣州地区成立护林联防委员会。广昌、于都、瑞金、兴国、赣县、石城、宁都7县组成第三护林联防区。广昌县头陂、柯树公社,翠雷山垦殖场与宁都县东韶、洛口、东山坝公社组成第一联防分会;高虎脑、驿前、杨溪公社与宁都县湛田公社,石城县小松、木兰公社组成第二联防分会。
  1984年广昌县获闽、浙、赣3省8县第6联防区护林联防先进县称号。第一联防分会1980~1984年连续5年被评为先进分会,尖峰分社也连续5年被评为护林联防先进单位。
  1986~1989年,广昌县连续4年被评为护林联防先进县。
  一、防火民间有句俗谚云:“人不出门身不贵,火不烧山田不肥。”林区民众以烧山来驱兽、垦荒、积肥已成陋习。年年山火不断,且常任其蔓延自灭。
  1953年1月后,县人民政府下达农林生产计划时,严禁烧山、烧田埂和清明扫墓焚烧冥钱,特别注意防止山火发生,警惕坏人纵火。但各地山火仍时有发生(详见本志《治安司法》部分)。
  1964年11月,新安公社镰境生产队山火烧了两天一夜,毁林1000余市亩。县护林防火总指挥部总指挥在现场坐镇指挥,用电话抽调头陂、新安、大塘、赤水等4个公社武装基干民兵800余人扑灭山火。县粮食局调来一汽车大米供集体开膳之用。
  1967年,护林防火组织瘫痪,各地火情发生频繁。至1979年止28年中,全县共发生山火652次,毁林57.7万市亩,占这一期间全县造林面积90%,林地面积减少6.8万市亩。
  1980~1984年,进一步加强护林防火工作,每年用于护林防火资金2万元;设置及维修防火线5000公里,建瞭望台4个,购置直流无线电步话机2套、巡逻汽车1辆、摩托车4部,处理山火案犯及失职人员2次,惩罚林火案犯,公映电影130场次,火烧迹地更新造林2560市亩。广昌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规定:凡违犯“六不准”①(①即:不准烧山取火栗,)用火规定者,罚款10~50元;引发山火者,除罚款50~500元外,责令限期还林,毁多少还林多少;对造成重大损失的林火案犯要追究刑事责任。凡参加扑救林火人员,每人每天报酬2.90元,由肇事者支付。
  1980~1984年广昌县连续5年实现无山林火灾县,多次荣获赣州地区嘉奖。1983年和1984年被评为全国护林防火先进县,林业部于1984年1月在全国护林防火工作会议上授予广昌县铜质奖章一枚。
  1985年,在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防火方针指导下,各乡(镇)、场成立护林防火领导小组20个,并以县人民武装部为主体成立护林防火扑火队,县为大队,乡为中队,村为小队。开设防火线114公里,建立瞭望台3座,购置风力灭火机9台。1989年,县林业局投资5.百万元购置护林防火通讯设备。安装基地台、转讯台、车载台机组各1套,并为11个林业基层单位(场、站、圃)配备微型手提式无线电对讲机。5年中仅发生山林火灾(含火警)43起,烧毁面积5880市亩。是年,广昌县被评为省、地森林防火先进集体。
  1990年,全县只发生森林火灾3起,火警1起,过火面积229市亩。
  三、制止乱砍滥伐 1962年始,每半年抽调县直机关干部深入社、队,协助进行对乱砍滥伐大清查。
  1967年7月24日,据县农林垦殖局“关于当前乱砍滥伐问题的调查报告”反映,是年1~5月除国家计划生产外,砍伐木材约4000多立方米,砍烧柴和烧炭用林约500万公斤(约1.25万立方米),砍伐杂木棍和木扁担80万根(约0.8万立方米),小山竹125万公斤,还砍伐了一批篙竹、枫树、柯树圆木、杉木棍等,全县约砍伐木材3.7万立方米。不准烧荒烧垦,不准娆田鏖田曲,不准烧山赶野兽,不准炼山,无打火工具不准炼山造林。
  1981年8月20日,赤水公社古源大队高嵊生产队男女老幼上山乱砍滥伐,仅7天计砍杉木幼林5623根,约计120.02立方米(不含4公分以下幼林),该队181市亩山林被基本砍光。是年9月14---19日,由县林垦、公安两局及赤水公社组成工作组,对这一事故责任者予以拘留一个月的处分,实物没收,一般群众教育,所砍木材按规定价售给其本人。
  是年8月25日,尖峰公社一名副书记因少批多砍(公社批准40根),在小坑大队滑石生产队又向社员无计划购买杉条木60根,引起该生产队群众乱砍滋伐后果,受到中共广昌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警告处分。同年11月甘竹公社坪上大队滥伐木材,受到查处。大队党支部书记被撤职,其他大队干部写出书面检查,凡乱砍滥伐之林木,以每根罚5元计算,共罚款700余元。
  1982年全县以公社为单位,统一抽调干部多次全面清查处理乱砍滥伐,计没妙木材283立方米,拘留16人,法办1人。
  同年10月20日,县人民政府下达《关于清理砖瓦窑和制止用片柴烧砖瓦通知》,到12月30日止,全县砖瓦窑由221个压减到85个,发给了烧窑证书。
  1983年3月,头陂公社边界大队邱家庄2个生产队发生乱砍滥伐森林案件,由中共广昌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县公安局、林业局:头陂公社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到这个大队清理乱砍滥伐。是年9月中共广昌县委纪检会分别给予该一事件的主要责任者以党纪处分。其他社员在乱砍滥伐中清理出来的杉木作没收处理。
  1990年,以法防林,查处森林案件94起。其中:刑事案件2起,治安案件25起,林政案件67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390人,其中:逮捕12人,治安处罚143人,林政处罚235人。
  四、调解山林纠纷 1971年,翠雷山垦殖场与宁都县洛口公社林场、和平、罗村、严坊大队发生山林纠纷,几酿成武斗,后经赣州地区革命委员会“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调解,1973年赣州地区林垦处会同2县有关人员成立山林纠纷调解处理领导小组,在调查、协商的基础上统.了处理意见,并产生了赣总发(1973)17号文件。决定:插花山进行合理调整,洛口公社在翠雷山垦殖场的横排至上鸡坑、茶龙坑、大坳、苦竹坑、张九坪等5片山林均归宁都所有;而洛口公社、翠雷山垦殖场的杨渡对面山、南岗下马口巷、中山、郭家垅蚕丝坪、牛栏场田间咀、牛嵊桠枝寨、中营、嶂罗岭上曾、水坝牛子窝、包家窝等处山林坳均归广昌县翠雷山垦殖场所有。双方为新划山界签定了协议书,详载山林四至界线。从此,延续20年的山林纠纷得以基本解决。
  1981年,处理县内山林纠纷,分级负责。村委会负责本村的,乡(镇)负责本乡(镇)的,县和双方代表协商处理乡(镇)之间纠纷,在解决山林纠纷之后,全县重新颁发“山林权证”。同年5月林业“三定朋①(①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前全县有山林纠纷282起,纠纷争执面积5.38万市亩。“三完”中已调处山林纠纷252起,占山林纠纷总数89.6%。已调处争执山林面积2.84万市亩。未调处的山林纠纷30起,其中福建与江西的1起,县与县的19起,乡与乡的10起,计有争执的山林面积2.51万市亩。
  1985年,“两山并一山①(①将林农责任山和自留山合并为家庭经营山。)中,国营、集休、个人的山场四至界线得到明确落实。至1990年止,5年中仅发生山林纠纷105起,除41起属于地区、省际之间山林纠纷外,其余61起属县内乡村之间的纠纷,均已得到解决。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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