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集体所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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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3472
颗粒名称: 一、农民集体所有制
分类号: F014.1
页数: 2
页码: 180
摘要: 本章节介绍广昌县农业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情况。
关键词: 广昌县 社会主义 土地公有制

内容

1932年(民国21年)3月,广昌苏区第二次分田时,巴口、头陂、尖峰、长桥、青桐、长陂等7个区,还划出2751担谷田(合687.75市亩)为“红军公田”(“公田”由群众代耕,收获之稻谷上交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统一分配给未分得土地的外籍战士)①(①见1932年1月13日《红色中华报》。)。
  1956年1月,农业合作化运动重点转入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化,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全县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银行发放贷款,供销社提供农用物资,民政部门拨出资金,支持高级社发展。2月份建社102个,入社农户占全县农户81.7%。4月份高级社增加到109个,入社农户24461户,占农户总数98.9%(尚保存初级社4个,有农户85户)。至此,全县农村实现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向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过渡。由于转变过快,工作欠细,使一些农民发生误解,入社之前便杀猪、卖牛。
  1958年8月26~31日,将170个高级社改组为20个农村人民公社。山林、耕地、耕畜、大型农具等基本生产资料实行人民公社所有制,实行“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安排、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统一供给)。由于统得过死,生产队缺乏经营自主权,以后又加上“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延误农业经济的发展进程。1979年以来农村推行联产计酬,划组作业或包干到户等生产责任制。全县集体所有制的耕地,1985年为217183市亩,1989年为216956市亩,各占当年全县耕地总面积99.3996和99.46%。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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