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工商行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3434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工商行政管理
分类号: F123
页数: 9
页码: 160
摘要: 本章节介绍广昌县国民经济管理的工商管理情况。
关键词: 广昌县 国民经济 工商管理

内容

一、体制新中国成立初,工商行政管理由县人民政府财政科兼管。1951年4月由工商科专管。
  各区乡的商会及工商联合会,受工商科委托,给当地的工商业者发证,1953年在城关、甘竹、赤水、驿前、头陂等市场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1954年8个区设工商行政管理所,附设于基层供销社。1955年县成立对私改造办公室,以加强对私营工商业改造工作领导,1964年成立工商管理局,仅一月撤销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商业局负责,其时各公社也设立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公社社长和供销社主任兼任正、副所长,仍附设于供销社办公。1958年由商业管理局行政股负责对私营工商业改造工作。
  “文化大革命”中,先后成立广昌县打击投机倒把整顿市场临时办公室、广昌县革命委员会打击投机倒把指挥部、广昌县市场管理委员会等临时机构,以“阶级斗争为纲”,负责全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临时机构相继撤销的间隔阶段,先后由广昌县革命委员会财税组、广昌县财政金融管理局、广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工作。1974年,将全县16个公社(场、镇)划为9个片,以片设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县局派出机构,1971年成立的各公社市场管理委员会依然保留,到1976年2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与商业局合并办公,保留两块牌子。
  1977年2月,重新单独设立广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3月,由工商管理、商业、税务、公安、工交林业等部门抽调人员,在苦竹、头陂、驿前、塘坊、水南的交通要道,分别设物资检查站,其日常工作和行政领导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1981年设集市贸易管理站。
  到1984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制稳定,直属11个基层所,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75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维护城乡市场经济秩序,对市场物价、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985年1月,成立广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年设立长桥联合检查站,同时将甘竹、头陂、驿前检查站改为联合检查站,工商管理人员在联合检查站内执行工商检查任务。
  到1988年县工商局内先后增设了:经济合同管理股、个体经济管理股、经济检查队、行政监察股。同年,撤除全部工商检查站,后又恢复甘竹、头陂、驿前工商检查站,增设新安工商检查站。1989年全县只保留头陂、驿前2个联合检查站。
  1990年县工商局共设7股,1个仲裁委员会,1个经济检查队,14个基层工商所,2个仲裁庭。
  一、市场管理新中国成立初,严厉打击抢购、套购粮食和国家紧俏商品、屯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行为。
  1953年国家开始对重要农副产品实行统购、派购和统一收购。统购统销物资主要有粮食、油脂油料、棉花等。这段时期,把稳定市场物价,组织物资交流,维护国家计划,疏通商品流通渠道列为市场管理的基本任务。县人民政府相继颁布有关物资的市场管理办法,粮、油等统购物资必须通过国家交易市场,按规定价格交易,不准场外交易,不准私商和外地商贩进入交易市场。对违反规定、扰乱市场者,予以严厉打击。到1957年8月,有22种农副产品、38种中药材、部分水产品和废旧金属,列入国家派购或统一收购的范围,进入市场调节的品种减少。
  1958年,开始搞“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延长集市圩期,关闭部分集市。一方面21个公社的市场管理人员大部分调离,一方面又从严监管市场,上市物资缺乏,出现“黑市”交易。1960年起,在5个主要集市开始为市场提供服务,收取管理费和交易费。
  1961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公布后,农业生产有所发展,国家减少农副产品收购数量,上市物资增加,市场出现繁荣。1963年对私商执行“加强管理,缩小范围,逐步代替”方针。在市场管理上,开始贯彻国务院《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几个政策界限的规定的通知》精神,1963年县人民委员会先后颁布《广昌县集市贸易管理方法》,对市场抓紧管严,清理无证商贩,取缔违章经营,限制农民自产自销产品上市品种和贩运活动。1964年又颁布<广昌县集市贸易管理试行办法》,到1965年市场秩序好转,供应正常。“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县圩期圩日再次统一,农贸市场名存实废。“以阶级斗争为纲”,把集市贸易说成“产生资本主义的条件和土壤”.只准蔬菜、手工业品、小型农具上市,除国营商店和纳入国营体制的供销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经商和贩运,打击投机倒把扩大化,本是正当的经营活动被禁止,市场服务也停办,圩棚、设施,损坏无人过问,直至1976年粉碎“四人帮”。
  1977年冬,县革命委员会发出通知,重申贯彻1974年中央109号文件精神,强调在广昌不开放农贸市场,限制议价猪肉上市价格等。
  1979年以后,贯彻“活而不乱、管而不死”市场管理方针,1981年广昌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界限和市场管理部门职权。1982年,贯彻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有关决定,加强市场检查监督,依法管理市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协助有关单位加强购销合同管理工作。1983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实施细则;对计划物资上市作出11条规定,扩大三类物资上市范围;配合物价部门在全县范围内,整顿市场秩序和物价,取缔无证经营47户,制止超越经营范围36户,查处94起违反市场管理行为,到1984年,发生投机倒把案件比1983年下降31.58%,比1982年下降84.64%。
  1978~1984年,全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为适应市场繁荣摊点剧增情况,开展“优质服务,文明管理”活动,增加服务项目和设施,宣传政策法规,提供市场信息,划行归市,方便交易。市场规费收入按“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原则,逐年用于添置服务设施。到1984年,12个圩市圩棚覆盖面3439平方米,占贸易场地面积的9.45%,办起市场信息牌11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资金5760元。
  1985年在县城建设一条设摊位151个的“步行街”,在吁江二路、团结路及农贸市场设售货亭19个,在尖峰和千善扩建、改建集贸市场五百多平方米。这一年开展了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同时在全县开放16个木材市场,规定林农凭砍伐证砍伐的木材需到指定市场交易,执行“议价议销,按质论价,随行就市,证随物走,纳税交费,验收放行”原则,需运往外省、外县,还必须持有林业部门发行证。这一年还抓紧对生产资料交易的管理,重新规定重要生产资料供应业务和紧俏耐用消费品批发业务,只能由国营商业、物资、供销部门和生产企业经营。调整了对生猪全部放开价格后的市场管理办法,核发贩运生猪的《营业执照》,出省、出县办理放行手续等。
  1986年加强4个联合检查站检查工作,开展市场整顿。
  1987年开展历时58天的市场整顿,组织力量检查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情况。
  1988年按照国家工商局、商业部、物资部《关于调整禁止就地转手倒卖的主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范围的通知>精神,加强对被调整的22种商品管理。同年加强化肥、农药、农膜、食盐专营管理。
  1985~1989年查处各种违章案件2267起,其中,4千元以上案件55起,万元以上案件3起,投机倒把案件28起。罚收金额3.56万元。又以1989年最多。此年发生千元以上案件55起,国营集体企业和机关、学校团体占98%。
  1990年,根据市场规范化管理要求;加强对全县各市场管理的监督指导,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整顿吁江农贸市场和解放路摊位。加强对水泥、钢材、化肥等重要生产资料以及药材、饲料、烟草监督管理,对三类14种专营归口定点销售商品开展跟踪管理。1990年还完成吁江农贸市场第四期工程和白莲香菇专业市场拆迁工作。
  广昌县1985~1989年市场建设情况统计表二、工商业登记管理 1950年12月,县人民政府转发《中南区工商业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凡买卖商品及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者属工商业,须登记后才能经营。医药卫生业、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以及特种行业,须分别经卫生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等主管机关批准,领取许可证后,再申请登记。
  1952年由县工商联及其分会办理更换营业执照(简称“换照”,下同),全县工商业共1895户,其中工业手工业424户,商业1471户,1954年由工商行政管理所主办,工商联及其分会协助换照,全县工商业1760户,其中工业手工业481户,商业989户,饮食业199户,服务业91户。1957年换照时,不准坐商兼流动摊贩,县外流入商贩,均应登记领证。当时发给临时执照,限期转业的有127户。
  1962年重开农村集市后,为取缔投机活动,保障合法交易,对全县商业、饮食和服务业进行清理换照,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不在此次换照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五类分子”或刑事劳改释放人员,未取得公安部门证明者;原私营工商业者参加国营、供销社、公私合营等企业后,未经批准擅自离退者;在本地无正式户口,或虽有户口但系劝返对象而逃避还乡的外地盲目流入者;有工作、有职业,擅自离职或者借故旷工,搞投机倒把活动者;一贯从事非法经营,倒卖国家收购物资,违反市场管理者;原虽从事商业,现在生活有依靠,家庭不困难者;干部、职工、军人、教员、学生、手工业或小商贩等家属生活有依靠者;农村农业人口所经营商业。
  1963年5月,对不符合国家计划和市场需要的不予发照,凡一向务农、在职职工、在校学生、精简下放人员都不许经商,经审核合格的发给营业执照。对全县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进行一次检查、整顿和教育,对违反登记事项的,分别责成改进或作出处理。同时检查清理个体商贩,批准64户继续营业并发给执照,取缔89户。
  1965和1966年先后进行个别换照,批准换照共303户,取缔无证商贩29户,1户不合规定的企业和3户商贩被吊销执照。同时发给14户社队企业营业执照。
  1969年11月,县革命委员会发布布告,规定:外来手工业、修理业、基建运输业者,应持户口所在地县革命委员会证明,经广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才可在广昌的指定范围内经营,否则,予以取缔。1973年,经地区劳动部门批准,向外地雇请民工和施工队伍,可凭批件,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到接受管理。
  1978年4月,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清理整顿,重新登记发证。取缔“地下工厂、地下商店、地下包工队和运输队”,对产销问题无法解决的,即令其停产停业不予发证。
  1979年根据国务院国发字102号文件精神对全县国营、集体商企业进行清理换照,共核准换照527份营业许可证。
  1980年6~9月,对全县工业企业进行普查。发现11户不符合办企业条件的厂、站,即令其转产或停产整顿。全县91户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1981年,根据国务院(81)105号文件对全县商业、饮食服务业和运输业进行普查,通过登记的269户,其中违反规定、吊销执照5户,批准发证264户。这一年,全县普遍建立年度检查报告制度,检查内容主要是:查企业名称、公章招牌是否与营业执照相符;查经营地址是否与登记相符;查经营方式、范围是否与登记相符;查经济性质是否与登记相符;查是否亮照经营。除此之外,还有不定期检查。通过检查,合格的,准予继续生产或经营;不合格的,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或令其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撤销银行帐户。
  1981年冬~1982年1月,对工商各业,国营、集体和个体户全面换照。这一次,全县共有679户工商户得到新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其中:工业有国营集体131户,个体15户,商业有国营集体273户,个体114户,交通运输、建筑、饮食服务业有111户,个体35户。
  1982年4月对全县个体屠工进行整顿,重新发证,同时,加强对流动副业人员的管理,外来搞副业的,须先经公安部门审查并登记临时户口,含姓名、年龄及原居住地,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批准核定从事的项目、期限、人数及活动范围发给临时许可证,方可经营或生产;接收流入人员的单位代为监管,代扣税收和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经常到实地检查,处理发现的问题,必要时,配合公安部门采取突击性清查。
  1983年7~9月,以工商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户头建立经济户口,健全企业档案,一户一档,下属机构,不另建档。建档的国营企业178户,其中工业110户,商业68户;集体企业242户(工业198户,商业44户);个体工商业1009户。
  1984年8~9月,收回“江西省个体营业执照”,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刷的执照,共换发新照1212户,其中手工业68户,商业722户,运输、建筑、饮食服务业422户。
  1985年根据县人民政府赣府发(1985)69号文件精神,对全县凡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对不同行业、不同实体规定具体的登记条件。
  1986年对全县所有公司(中心)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1988年对全县电影事业和广告经营单位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发照,1989年又对房产地产管理业单位进行登记发照。其间多次进行换照发证工作。
  到1989年经过多次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保留44户公司,撤销5户,降格、改名2户,同时撤销9户属党政机关办的经营单位和咨询服务部。
  到1990年底全县有225企业重新登记注册,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85户(含分支机构)全部换发营业执照,企业年检率达到100%。还清理出挂靠企业12户,其中个体户10户,个人合伙经营2户。
  1990年,全县有工商户751户,从业人员9191人,固定资产4129.35万元,流动资金2095.12万元。其中:农林渔牧业81户,648人,固定资产124.44万元流动资金38.74万元;工业137户,4439人,固定资产1954.61万元,流动资金522.46万元;建筑业7户,411人,固定资产45.6万元,流动资金17万元;交通运输邮电31户,785人,固定资产422.76万元,流动资金90.22万元;商业474户,2374人,固定资产1195.48万元,流动资金749.48万元;房地产管理业、服务业16户,117人,固定资产42.50万元,流动资金18.77万元;文化艺术、广播电视8户,48人,固定资产50.48万元,流动资金13.44万元;科学研究、综合技术服务业1户,8人,固定资产2万元,流动资金1万元;金融保险业57户,329人,固定资产289.15万元,流动资金640.01万元;其他2户,32人,固定资产2.3万元,流动资金4万元。
  四、合同管理 1952年国务院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经济合同主管机关。从那时起,广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这一职责。
  1953年5月成立广昌县合同检查执行委员会,负责检查监督和处理合同纠纷。广昌的经济合同大多是工商合同,面窄量少,纠纷不多,农副产品派购预付定金的定购合同,主要靠行政手段完成,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1979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广昌的经济合同和商品商标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统管并广泛推行,主要和大量的是农商购销合同,广昌采用两级签订制,发挥双重监管作用(即先由收购单位同生产队签订合同,工商所监证,再由生产队同社员签订合同,生产大队监证)。
  1980年春,在驿前进行农商购销合同试点,共签订187份购销合同,其中白莲86份,晒烟86份,烤烟15份,产品收购期间、11个拖欠交售,不完成合同的队,依约受罚。1981年驿前公社继续签订购销合同201份,全部经工商所监证,收购时由供销社统一经营,牌价议价同时收购,完成合同任务,对因受灾减产完成合同任务有困难的,就通过协商,依灾情轻重或减或免,这些措施,保证合同实施,收购任务超额完成,其中白莲超14.35%,晒烟超1.68倍。
  1982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派3人到赣州受训,他们回来后在头陂举办培训班,为全面推行经济合同打基础。1982年全县农村全面实行承包到户责任制,共签订农商全同1344份,其中粮食、生猪、白莲都完成或略超过合同定购任务,烤烟超购48.8%,晒烟超购95.8%。
  1983年又在头陂举办培训班,提高工商所负责人的合同管理水平,这一年全县签定和监证的合同1.415万份,标的106万元。1984年1954份,标的288万元。这一年11月成立广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临时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1人,仲裁员1人,助理仲裁员1人,书记员2人组成。解决合同纠纷。
  1985年,在全县范围内推行《法人授权委托书》制度,在部分企业内部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网。这一年调解合同纠纷2起,争议金额14.1万元。1986年确认无效合同3起。
  1988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活动,评出15个“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简称合同法,下同)执法大检查,查处违反<合同法》案件4起。
  1989年评出26个“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全年调解经济合同纠纷16起,结案率100%;确认无效合同10起,总金额229.6万元。继续进行执法大检查,查处违反《合同法》案件2起。
  1990年,鉴证各类合同116件,标的332万多元,履约率100%。调解经济合同纠纷19起,解决争议金额28万多元,执行率达95%。确认无效合同8件,追缴非法所得500元。还开展咨询服务工作,接待来访人员80余队,避免经济损失20多万元。举办2期企业承包法定代表人学习班,学习《合同法》,受训人员200人次,举办系统内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培训班,受训人员70人次。
  五、商标管理 1979年对全县商标进行清理,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3家企业6件商标;1981年注册1家企业3件商标;1982年注册2家企业2件商标,而后建立商标档案管理制度和商标印刷审核制度,整顿商标使用混乱。1990年对商标进行年检。全县共注册16家企业17件商标,核转申请注册商标1件。
  广昌县注册商标情况表六、对个体经济的管理 1952年统计,新中国成立时全县私营商业(包括饮食服务业)有1471户、1683人,其中摊贩642户、642人;另有手工业424户、749人。私商资本一般只有数百元,多的不过三四千元。
  1955年,县成立对私营工商业改造办公室,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1956年全县私商有16户、16人入国营商业,13户、25人入供销合作社,145户、202人组成12个公私合营商店;小商小贩中399户、469人组成31个合作商店,79户、81人组成12个合作小组,31户、33人组成7个代销小组,33户、99人组成代购代销小组,137户、145人为经销户,90户、95人仍为个体户。手工业中530户、796人按行业组成46个生产合作社(组),32户、47人仍为个体手工业者。
  1958年所有公私合营商业分行业并入国营专业公司,私方人员成为国营企业职工,合作商店(组)全部撤销,387人“提前过渡”进入国营商业,34人转入其他行业,手工业合作社(组),部分扩大为工厂,大部分以公社为单位组成手工业联社,个体手工业也纳入联社的管理中。
  1959年农村财贸体制改革时,225名原小商贩从国营商业中退出,重组合作社商店。
  1968年合作商店全部停业,部分人员下放农村。原个体户全部被勒令停业,下放农村,个体经济消失。1973年恢复13个合作商店,开设30个网点。下放的原合作商店人员中,分别收回、退职和给予保养。
  1979年合作商店划归供销社领导。1980年合作商店新招收大集体职工,占职工总数81%,遂成为新的大集体体制。这时,采取扶持发展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方针,恢复个体经济,1981年有工商个体户164户、164人,到1984年达1212户、1723人,占工商业从业总人数的18%。
  1985年起,广昌个体、私营经济以每年平均增长29.09%的速度发展。到1987年发展个体工商户2534户,从业人员3209人,拥有资金400万元。1988年对个体工商户全面换发《营业执照》。这一年个体工商业户比1987年减少477户,资金总额下降15.15%。1989年又有所发展,户数比上年增2.23%。1990年全县有个体私营工商户2153户,资金267万元。
  1985~1990年,在个体户管理中,引导他们守法经营,并通过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原个体劳动者协会)开展服务工作,开展有益活动,维护他们合法权益。同时,对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进行严肃教育和给予处分。仅1990年在个体户中评出县“三八红旗手”1人,学雷锋讲奉献先进个人2人,护税协税先进个人3人,五好会员121人,先进分会4个。另外,清理“私挂公”个体运输车辆81部,查处不符合卫生条件的个体食品厂6家。
  广昌县1990年城乡个体工商业基本情况表单位:户、人、万元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