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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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341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财政管理
分类号: F123
页数: 2
页码: 146
摘要: 本章节介绍广昌县国民经济管理的财政管理情况。
关键词: 广昌县 国民经济 财政管理

内容

清承明制,中央集权,以支抵解,尽收尽解,地方支出,只能养吏,不能兴利。
  民国初年,自收自支,自给自足。1928年(民国17年)省、县财政分立。1936年财政经征、出纳保管、会计、审核四权分立。1941年起实行地方自治财政。
  1949年广昌县解放初期,设财政科。当时为保证解放战争的彻底胜利,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制度。1953年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侧重集中的财政体制,广昌开始编制收支预算。1954年完善这一体制,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属广昌地方财政收入的有固定收入(即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牌使用照税、契税、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调剂收入。固定分成中,工商各税广昌未予分成,调剂收入一年一定.广昌包干支出指标为60.9万元。
  1958年,随着中央对经济体制作较大改革,地方财政体制改为:固定分成、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经省核定,广昌工商税、农业税、公债收入均以68%归县,金华山钨矿下放县办后,其收入全部归县。地方财政扩大后,地方工业一涌而上,各行业高指标、浮夸、瞎指挥成风,加上高征购、高积累,造成财政收入出现虚假,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经济秩序混乱,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只执行了一年。
  1959年,为解决财力分散、财政计划同国民经济计划不相衔接的问题,实行总额分成,一年.定的体制,把地方负责组织的总收入同地方财政总支出挂钩,以地方财政总支出占总收入的比例,作为地方总额分成的比例。广昌所核定的总额分成比例为1959年的51.3%,1960年loo%。广昌地方财政收入即按此比例所得。
  1961年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以克服严重困难,管理大权再度集中,县和公社财权被缩小,整顿公社财政,划分收支范围。虽仍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办法,但下放给县地方财政的商业企业收入收归省有,分成比例也低于前两年。至1964年地方管理权限适当扩大,增加地方预算调剂权。
  1966~1970年,受“文化大革命”冲击,机构撤并,人员下放,规章制度废弛,经济管理陷于无政府状态,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虽未变,但无法正常执行,县地方财政实际上由中央统运。
  1971年起,企业、财政再次下放,财政收支实行大包干。广昌所核定指标,收不敷出。1972年,粮食企业收归省管,调整包干基数,仍收不敷支。
  1977~1979年,实行总额分成,增收分成,固定比例包干体制,收支指标一年一定,收支挂钩。1977年广昌超收部分以30%分成。
  1980年贯彻落实“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财政新体制: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县地方财政收支包干基数,以1979年财政收支预计执行为基数,适当调整,计算确定,五年不变。地区核定广昌工商税收80%留县,仍不敷支出,再定额补助86.57万元。此外,1980~1984年,每年还有追加补助,以济不足。
  1985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新财政体制规定,预算收入按照第二步利改税后设置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的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收入三类。由于广昌县是贫困县,地区确定广昌财政收入100%留成,并以1983年决算收入为基数,按收入划分范围和第二步利改税后的收入转移情况等因素,核定广昌的收入基数为382.9万元。财政预算支出仍按中央、地方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并以1983年决算收入和当年财政体制规定的分成比例,计算出县可用财力,核定广昌财政支出基数为543.1万元。由于支大于收,并经重新核定收支基数,于1985年确定给予37万元定额补助。
  1986年开始建立乡(镇)财政,对乡(镇)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收入上解,支出下拨,超收分成,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一年一定,年终结算”管理体制。工商税仍由税务所直接解县,农业税由乡财政所负责征收和上交。乡(镇)范围内各单位各类经费支出,由县主管部门的地块管理改为乡(镇)财政所统一管理,财政所依全年定支数,按月拨付,监督使用。对超额完成预算总收入任务的乡镇,超收分成的比例,根据乡镇经济条件不同而区别对待。旴江、苦竹、头陂、赤水、甘竹、驿前等按“五五”分成,其余乡镇按“四六”分成,40%交县,60%留乡镇。
  1988年对县乡两级财政实行分类分成:其他收入(罚没收入),县乡按“七三”分成;农村特产税,计划内“六四”分成,超计划“四六’’分成;耕地占用税,中央、省、地、县、乡五级按so%、5%、5%、20%、20%的序列比例分成;烟叶产品税单列,以1986年实收烟叶产品税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县乡按“三七”分成;工商税收,除烟叶产品税外,超计划部分县乡,“六四”分成。1990年烟叶产品税以1986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四六”分成。
  至1990年,县乡两级财政管理体制大体沿袭1985年以后的体制。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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