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权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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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3408
颗粒名称: 审批权限
分类号: F123
页数: 2
页码: 144
摘要: 本章节介绍广昌县国民经济管理的计划管理情况。
关键词: 广昌县 国民经济 计划管理

内容

全民单位和集体单位,1~5万元土建工程,报县计委审批;5万元以上项目由县计委审查后转报上级计委审批;10万元以下的乡镇企业项目由乡镇企业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乡镇企业项目由县计委或转报上级计委审批;5万元以下的生产技术更改项目由县经委审批,5万元以上的更改项目转报上级经委或主管部门审批;房屋更新改造由县计委审批。1985年计划体制改革后,除上级列入计划的项目外,县内项目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5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和3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审批。零星土建的审批权,县计委只管理2~5万元(不含5万元),2万元以下(含)下放主管部门管理。
  1989年规定,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下同)的房屋新建工程和限额以上的工业生产性更新改造项目以及单项生产性设备购置由主管部门分别报县计委、县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再报上级计委和有关部门审批;房屋大修理和改造,购置汽车,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零星土建,3~5万元的生产性设备购置由主管部门签具意见后报县计委审批;3~5万元的县工业企业生产性更新改造项目,不超过1万元的商业、粮食企业修建简易货棚、仓库,2~3万元的单项生产设备购置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审批,供销商业和集体企业由主管部门会同税务局审批;企业单位不含土建的3万元以下的生产性更新改造项目、2万元以下单项设备购置经审计局、财政局审查后企业自定。建设单位凭计委F达的批准计划到县建设局申请办理准建手续和质量监督手续。15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实行招标投标。一个单位一年内只进行一项土建项目。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土建工程新增面积不超过原面积的30%,用于土建的投资不超过总资金的20%。属省、地条条管理的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要将批准件抄报县计委。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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