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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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3234
颗粒名称: 七、其他规定
分类号: C922
页数: 1
页码: 72
摘要: 介绍广昌县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情况
关键词: 广昌县 计划生育

内容

1987年10月,县委、县政府还作了如下规定:干部、职工在规定期限内不落实节育措施,即停止工作,停发工资,直至落实节育措施后恢复工资,停职停工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弃婴、溺婴及残害婴儿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必须依照《刑法》论处;私自摘除节育环及破坏计划生育的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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