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限制非婚生育的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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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3233
颗粒名称: 六、限制非婚生育的规定
分类号: C922
页数: 1
页码: 72
摘要: 介绍广昌县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情况
关键词: 广昌县 计划生育

内容

1979年3月规定:凡干部、职工未经登记结婚生育者,男女双方三年内不能评奖、评模,不能调资、提干,不能补助。农村社员也应作相应的处理。
  1983年1月规定:非婚生育是违法行为。干部、职工一年内男、女双方扣除基本工资的10%,其他人员也作相应的处罚。
  1987年10月规定:非法结婚怀孕者,除罚款300元外,并应立即施行人流或引产手术,终止妊娠。非法结婚生育者按计划外二胎生育处罚。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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