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限制计划外二胎或多胎生育的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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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3231
颗粒名称: 五、限制计划外二胎或多胎生育的规定
分类号: C922
页数: 1
页码: 71
摘要: 介绍广昌县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情况
关键词: 广昌县 计划生育

内容

1977年规定:35岁以下、3个孩子以上的夫妇一方必须结扎;凡已生1胎、小孩未满4岁的妇女必须上环。
  1983年规定:凡计划外二胎及多胎怀孕的,必须采取人流或引产补救措施,限期终止妊娠。凡干部、职工强生计划外二胎的,夫妇双方各降低.级工资;强生第三胎的,双方降二级工资;凡临时工、合同工强生第二胎的,予以罚款;强生第三胎的,一律辞退。农民强生第二胎或二胎以上的,征收超生费。
  1987年10月规定:生育计划外二胎的,夫妇一方系单职工的(含合同工、集体工),开除留用一年,发给每月30元以下的生活费,留用期满重新定为低于原工资一级的工资级别,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开除公职;另一方(城镇居民或农村村民)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00元。
  夫妇系双职工的开除男方公职(确属女方坚持强生的则开除女方公职)。另一方开除留用一年,发给每月30元以下的生活费,留用期满重新定为低于原工资一级的工资级别。影响极坏的双方开除或辞退公职。干部、职工三年内不能提干、提职、调资、评奖、评模、入党、入团;是党、团员的开除党籍、团籍。
  夫妇双方都是城镇居民或农村村民,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000元。已领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500元,并自通知之日起,停止营业,暂时收回营业执照;凭当地政府收款单据和落实节育手术证明书到工商部门领回营业执照。民办教师、试用期国营合同工、临时工、小集体人员,一律辞退。
  城镇居民商品粮人口,夫妇双方改供议价粮3年;一方为商品粮的改供议价粮6年。
  干部、职工(含单职工)一律不得生育三胎,否则,开除或辞退公职。单职工的另一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000元。是党、团员的开除党籍、团籍。
  其他人员违犯计划生育,亦应作严肃处理。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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