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的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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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3230
颗粒名称: 四、支持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的规定
分类号: C922
页数: 1
页码: 71
摘要: 1979年3月规定:男到女家落户,任何人不得歧视,政治上、经济上应享受同等待遇。 1981年1月规定:鼓励有女无儿户接回1户已出嫁的女儿女婿或1名外孙到本地落户,或迁到已出嫁女儿所在地与女儿、女婿一同生活。 1990年规定:提倡和鼓励男到有女无儿家依法结婚落户。落户后即为女方家庭成员,独生女儿的父母,可视女婿为直系亲属。
关键词: 广昌县 计划生育

内容

1979年3月规定:男到女家落户,任何人不得歧视,政治上、经济上应享受同等待遇。
  1981年1月规定:鼓励有女无儿户接回1户已出嫁的女儿女婿或1名外孙到本地落户,或迁到已出嫁女儿所在地与女儿、女婿一同生活。
  1990年规定:提倡和鼓励男到有女无儿家依法结婚落户。落户后即为女方家庭成员,独生女儿的父母,可视女婿为直系亲属。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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