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育二胎的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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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3229
颗粒名称: 三、生育二胎的规定
分类号: C922
页数: 2
页码: 70
摘要: 介绍广昌县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情况
关键词: 广昌县 计划生育 二胎

内容

1981年11月规定:城镇、机关、厂矿,除极少数经县以上医院证明第一个孩子非遗传严重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一律不得生第二胎;农村,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有计划按政策安排生第二胎,坚决杜绝第三胎。
  1983年1月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要求生育第二胎,经夫妇申请、本单位同意、县计生委办公室批准,在孩子年满4岁以上,方可生育第二胎。
  1、第一个孩子经县以上医院会诊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3、婚后5年未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确有实际情况要求生育二胎的,如不符合上述条款,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在孩子年满4岁以上,也可安排生育第二胎。
  1、居住在地多人少、人口长期没有发展的边远山区。
  2、居住在人口稀少地区的少数民族。
  3、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4、一家兄弟2个以上,只有一对夫妇有生育能力的。
  5、两代单传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6、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1985年规定:夫妇一方为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或夫妇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可生育第二胎。取消原定照顾生育第二胎的下列条款: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1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居住在地多人少、人口长期没有发展的边远山区,只有1个孩子的;居住在人口稀少地区的少数民族,只有1个孩子的。
  1990年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后可生育第二胎;双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独生子女死亡的;归侨、侨眷或在县内定居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台湾、港澳定居的;双方均系归侨,一方或双方回国时间在六年之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农民,只生育1个女孩的;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若女方姐妹2人以上,只能照顾1人);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或母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经批准后可生育第二胎。

附注

介绍广昌县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情况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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