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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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3228
颗粒名称: 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规定
分类号: C922
页数: 2
页码: 69
摘要: 介绍广昌县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情况
关键词: 广昌县 计划生育 晚婚晚育

内容

1979年3月14日规定:只生一个孩子并采取节育措施,保证不再生育的育龄夫妇,由本人申请单位审核(公社、场、镇)报局批准发给《独生子女证》和奖金50元;孩子可优先入托、入学;优先就医;每月享受3元的保健费至3周岁;免费医疗至14周岁。农村社员的独生子女,每月补助保健工分30分,至14周岁;孩子的口粮等实物按当地劳动力标准供给至16周岁;孩子读书从小学到高中,免收学费。
  1981年11月规定:独生子女母亲如不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可享受产、休假1年,假期工资、奖金照发;农村社员的独生子女及奖励和保健费,可采用奖励粮食、减免提留上缴费用等办法解决。
  1983年1月规定:独生子女自领证之日起,每月发给保健费3~5元,发至14周岁;农村住宅地、自留地,可按2个孩子标准发给。
  3月,规定一对夫妇自愿终身只生1个孩子,取消独生子女母亲休产假一年待遇,不发奖金。每月发给保健费,由原3元提高为4元,至小孩14周岁止。
  1990年规定:只生育1个子女,并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后申请生育的,从批准可以生育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生育后退还已领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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