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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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3227
颗粒名称: 一、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
分类号: C922
页数: 1
页码: 69
摘要: 介绍广昌县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情况
关键词: 广昌县 计划生育

内容

1964年5月规定:男28~30岁、女23~25岁初婚者为晚婚,各中学、完小自1964年秋季招生起,对已婚男女一律不予录取;学生在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未?蔚晚婚年龄不得结婚;商业、卫生部门不招收已婚男女。
  1979年11月,城镇晚婚年龄改为男26周岁,女24周岁;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者为晚育。
  1981年11月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初婚为晚婚。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2天,即在婚假3天的基础上延至15天。
  1983年规定,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
  1990年规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者为晚婚,晚婚增加婚假15天;已婚女子24岁周岁以上生育第1胎的为晚育,晚育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农民晚婚晚育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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