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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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3222
颗粒名称: 第三章 计划生育
分类号: C922
页数: 9
页码: 68
摘要: 介绍广昌县的计划生育情况
关键词: 广昌县 计划生育

内容

第一节机构及办事人员一、领导机构 1963年9月,广昌县计划生育指导委员会成立。1966年下半年,机构瘫痪。1972年1月重新成立广昌县计划生育委员会。1981年6月改称广昌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正副主任或正副组长分别由县委副书记和副县长兼任,其一般成员由有关县属单位负责人兼任,随着县级换届选举,人事变动,其成员名单均有调整。
  二、办事机构及办事人员 1963年9月,县计划生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县卫生局兼管,1966年7月配专职干部1人,1976年4月配专职主任1人、工作人员3人。1978年8月全县各公社(场、镇)始设专职工作人员1人,属事业编制,以工代干。1980年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有专职干部7人。1982年9月,广昌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成立,隶属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管理,有干部5人。1984年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改称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时(简称县计生委)干部增至8人。
  1990年,县计生委干部7人,县计生宣传指导站干部5人,乡(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18人。
  第二节政策规定一、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 1964年5月规定:男28~30岁、女23~25岁初婚者为晚婚,各中学、完小自1964年秋季招生起,对已婚男女一律不予录取;学生在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未?蔚晚婚年龄不得结婚;商业、卫生部门不招收已婚男女。
  1979年11月,城镇晚婚年龄改为男26周岁,女24周岁;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者为晚育。
  1981年11月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初婚为晚婚。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2天,即在婚假3天的基础上延至15天。
  1983年规定,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
  1990年规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者为晚婚,晚婚增加婚假15天;已婚女子24岁周岁以上生育第1胎的为晚育,晚育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农民晚婚晚育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
  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规定 1979年3月14日规定:只生一个孩子并采取节育措施,保证不再生育的育龄夫妇,由本人申请单位审核(公社、场、镇)报局批准发给《独生子女证》和奖金50元;孩子可优先入托、入学;优先就医;每月享受3元的保健费至3周岁;免费医疗至14周岁。农村社员的独生子女,每月补助保健工分30分,至14周岁;孩子的口粮等实物按当地劳动力标准供给至16周岁;孩子读书从小学到高中,免收学费。
  1981年11月规定:独生子女母亲如不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可享受产、休假1年,假期工资、奖金照发;农村社员的独生子女及奖励和保健费,可采用奖励粮食、减免提留上缴费用等办法解决。
  1983年1月规定:独生子女自领证之日起,每月发给保健费3~5元,发至14周岁;农村住宅地、自留地,可按2个孩子标准发给。
  3月,规定一对夫妇自愿终身只生1个孩子,取消独生子女母亲休产假一年待遇,不发奖金。每月发给保健费,由原3元提高为4元,至小孩14周岁止。
  1990年规定:只生育1个子女,并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后申请生育的,从批准可以生育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生育后退还已领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三、生育二胎的规定 1981年11月规定:城镇、机关、厂矿,除极少数经县以上医院证明第一个孩子非遗传严重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一律不得生第二胎;农村,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有计划按政策安排生第二胎,坚决杜绝第三胎。
  1983年1月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要求生育第二胎,经夫妇申请、本单位同意、县计生委办公室批准,在孩子年满4岁以上,方可生育第二胎。
  1、第一个孩子经县以上医院会诊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3、婚后5年未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确有实际情况要求生育二胎的,如不符合上述条款,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在孩子年满4岁以上,也可安排生育第二胎。
  1、居住在地多人少、人口长期没有发展的边远山区。
  2、居住在人口稀少地区的少数民族。
  3、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4、一家兄弟2个以上,只有一对夫妇有生育能力的。
  5、两代单传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6、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1985年规定:夫妇一方为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或夫妇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可生育第二胎。取消原定照顾生育第二胎的下列条款: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1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居住在地多人少、人口长期没有发展的边远山区,只有1个孩子的;居住在人口稀少地区的少数民族,只有1个孩子的。
  1990年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后可生育第二胎;双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独生子女死亡的;归侨、侨眷或在县内定居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台湾、港澳定居的;双方均系归侨,一方或双方回国时间在六年之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农民,只生育1个女孩的;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若女方姐妹2人以上,只能照顾1人);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或母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经批准后可生育第二胎。
  四、支持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的规定 1979年3月规定:男到女家落户,任何人不得歧视,政治上、经济上应享受同等待遇。
  1981年1月规定:鼓励有女无儿户接回1户已出嫁的女儿女婿或1名外孙到本地落户,或迁到已出嫁女儿所在地与女儿、女婿一同生活。
  1990年规定:提倡和鼓励男到有女无儿家依法结婚落户。落户后即为女方家庭成员,独生女儿的父母,可视女婿为直系亲属。
  五、限制计划外二胎或多胎生育的规定 1977年规定:35岁以下、3个孩子以上的夫妇一方必须结扎;凡已生1胎、小孩未满4岁的妇女必须上环。
  1983年规定:凡计划外二胎及多胎怀孕的,必须采取人流或引产补救措施,限期终止妊娠。凡干部、职工强生计划外二胎的,夫妇双方各降低.级工资;强生第三胎的,双方降二级工资;凡临时工、合同工强生第二胎的,予以罚款;强生第三胎的,一律辞退。农民强生第二胎或二胎以上的,征收超生费。
  1987年10月规定:生育计划外二胎的,夫妇一方系单职工的(含合同工、集体工),开除留用一年,发给每月30元以下的生活费,留用期满重新定为低于原工资一级的工资级别,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开除公职;另一方(城镇居民或农村村民)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00元。
  夫妇系双职工的开除男方公职(确属女方坚持强生的则开除女方公职)。另一方开除留用一年,发给每月30元以下的生活费,留用期满重新定为低于原工资一级的工资级别。影响极坏的双方开除或辞退公职。干部、职工三年内不能提干、提职、调资、评奖、评模、入党、入团;是党、团员的开除党籍、团籍。
  夫妇双方都是城镇居民或农村村民,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000元。已领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500元,并自通知之日起,停止营业,暂时收回营业执照;凭当地政府收款单据和落实节育手术证明书到工商部门领回营业执照。民办教师、试用期国营合同工、临时工、小集体人员,一律辞退。
  城镇居民商品粮人口,夫妇双方改供议价粮3年;一方为商品粮的改供议价粮6年。
  干部、职工(含单职工)一律不得生育三胎,否则,开除或辞退公职。单职工的另一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000元。是党、团员的开除党籍、团籍。
  其他人员违犯计划生育,亦应作严肃处理。
  六、限制非婚生育的规定 1979年3月规定:凡干部、职工未经登记结婚生育者,男女双方三年内不能评奖、评模,不能调资、提干,不能补助。农村社员也应作相应的处理。
  1983年1月规定:非婚生育是违法行为。干部、职工一年内男、女双方扣除基本工资的10%,其他人员也作相应的处罚。
  1987年10月规定:非法结婚怀孕者,除罚款300元外,并应立即施行人流或引产手术,终止妊娠。非法结婚生育者按计划外二胎生育处罚。
  七、其他规定 1987年10月,县委、县政府还作了如下规定:干部、职工在规定期限内不落实节育措施,即停止工作,停发工资,直至落实节育措施后恢复工资,停职停工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弃婴、溺婴及残害婴儿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必须依照《刑法》论处;私自摘除节育环及破坏计划生育的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方法一、晚婚 1963年,开始提倡晚婚。1979年,有220名青年晚婚,晚婚率(晚婚人数占结婚人数的比例)为90.2%。1976~1984年,有2507名青年实行晚婚,晚婚率为32.08%。1985年,结婚1290人,其中晚婚247人,晚婚率19.5%。1988年,晚婚367人,晚婚率30.61%。1985---1989年,有1277名青年晚婚,晚婚率21.90%。1990年,有338名青年实行晚婚。
  一、少生 1979年3月,开始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8月9日,新安立新村民浚绍兴、唐秀英是第一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妇。当年,有151对夫妇领证。1976年至1985年,出生34001人,比1966~1975年出生人数,少生15183人,减少30.87%。
  至1990年12月,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妇1712对。
  二、节育避孕1963年,商业部门、卫生院始售避孕药具。享受公费医疗者,药费可由单位报销。是年冬,县妇幼保健站培训96名避孕指导员。当年,出售避孕药片70瓶,避孕套1220只。1977年,上环1161例,使用药具277例。次年,上环达8547例。1990年,上环3869例,至此,上环人数为7408例。
  绝育绝育即终止生育,主要采取男性输精管、女性输卵管结扎手术。1963年始有结扎,是年,女扎11例。次年,男扎2例,女扎37例。手术限于县人民医院进行。1965年,推广男性结扎,在全县公社卫生院负责人会议时,参加会议5位男同志带头结扎。1976年,在赣州地区计划生育手术队指导下,举办计划生育手术培训班,培训各公社的外科医生和妇幼保健医生。之后在全县推行结扎。当年,男扎13例,女扎301例。1978年,40岁以下、2个孩子以上的夫妇为结扎对象。1982年,部分纯女户(只有女孩)也实行结扎。1987年,全县结扎超千例。1990年达2959例。
  广昌县节育情况统计表单位:人、例第四节效果一、控制人口增长 1949年,广昌人口为73954人。之后,未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人口猛增。仅1959---1961年经济困难时期,人口下降。1963年人口出生率又回升,高达43‰。60年代初期提出计划生育,但停留在宣传起步阶段,至1973年,出生率仍居高不下,达40‰;1976年全县人口156584人,1949---1976年,共增加82630人,年均增3060人。1977年起,书记动手,全民动员,抓计划生育工作,使人口增长过快势头得以控制,1978年出生率低于28‰,1980年在14‰。1988年有回升,1989年又降到17‰。1990年县人口191830人。1977-1990年年均增2576人,比1949~1973年年均增人数,少484人。
  一、人口年龄结构 1982年7月1日第三次人口普查时:O~14周岁少年儿童人口数占总人口数40.39%;65周岁及其以上老年人口数占总人口数4.22%;老年人口数占少年儿童数(即老少比)10.44%。1990年7月1日第四次人口普查时:0~14周岁少年儿童人口数占总人口数34.22%;65周岁及其以上老年人口数占总人口数4.72%;老年人口数占少年儿童人口数13.82%。与第三次人口普查时比,少年儿童数占总人数的比例降低6.17个百分点;老年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上升0.5个百分点;老少比上升3.38个百分点。
  据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计算,广昌人口年龄中位数为21.49岁,与第三次人口普查时比,推后3.55岁;平均年龄25.90岁,与第三次人口普查时比,提高0.73岁。按国际通用人口年龄构成三种类型划分标准,广昌人口由1982年年轻型向1990年偏成年型转化。
  三、提高人口身体素质 1935年(民国24年),中国人均期望寿命约35岁。
  新中国成立后,人均期望寿命增加。1964年,柯树乡人均期望寿命为50岁。
  实行计划生育后,人均期望寿命又有增长,人口死亡率下降。1975年,广昌人口死亡率超过10‰,1978年,低于9‰。1981年广昌人均期望寿命男62.94岁,女为66.02岁,人均64.46岁。1989年,男为67.05岁,女69.32岁,人均68.21岁,与1981年比,分别提高了4.11岁、3.3岁、3.75岁。1981~1990年,广昌人口死亡率均低于7‰,是新中国成立后,广昌人口死亡率最低时期。(见1953~1990年广昌县人口转换示意图)。
  四、有利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1977年起,大力开展计划生育,至1990年年均增长率22.49‰,比1949~1976年年均增长率下降15.28‰,按照这个下降率推算,少生38689人,据计划生育部门匡算标准,抚养1个孩子到16岁,国家、社会和家庭需支付抚育费8500元,共节约3.29亿元。
  1953~1990年广昌县人口转换示意图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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