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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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3209
颗粒名称: 卷三 人口
分类号: C922
页数: 26
页码: 51
摘要: 本卷讲述广昌县不同时期的人口数量和分布结构及同期政策。
关键词: 广昌 人口 变迁

内容

第一章数量第一节演变公元前16~公元前11世纪时,广昌就有人繁衍生息。1984年在甘竹赤溪村、赤水陈公寨出土的石器和陶具,经考证系商、周文物。
  明代中叶起,农民(逋)赋逃亡,战乱频仍,人口大减。
  清康熙十五年(1676年),清政府陈兵千人于广昌,以防“山寇”,抓夫应役,人民颠沛流离,人口锐减。
  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颁诏:续生人丁,永不加赋。民间减轻了“人口税”的负担,加以社会安定,人口急增。咸丰元年(1851年),是历史上人口最多的一年。
  咸丰四年(1854年),水淹广昌县城,人民“淹死者以万计”;六年(1856年),太平军占领广昌,县人加入义军不知其数,均未缓慢人口增长势头。
  清朝末年,县内匪患严重,民不聊生,人口渐少。
  广昌县民国前户口情况表单位:户、人说明:雍正五年(1727年)以前的是纳税的丁口数(16~60岁者)。
  民初战祸频繁,人口继续下降。
  苏区时(1931~1934年),广昌人民踊跃参军参战,为革命捐躯者数以万计。1934年(民国23年)9月,贯桥一带病疫流行,致使人口更少。
  抗日战争期间(1937~1945年),县政府每年征兵近千人,人口再减。虽有外地难民涌入及外地学校迁入,但人口仍比抗战前少。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内战,抓兵甚多,百姓重负苛捐杂税,患病缺医少药,广昌人口继续下降。
  广昌县民国期间户口情况表单位:户、人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安居乐业,卫生防疫、医疗水平日渐提高,广昌人口逐年增加。
  1953~1975年的23年中,除1960~1961年受经济困难影响,广昌人口下降外,每年增长都在20‰以上。
  1978年后,人口增长速度得以控制,1979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为6.37‰,次年降低到5.9‰;1985年为9.33‰;1988年为8.52‰。
  1990年7月1日零时,全县总人口为195520人,比1982年7月1日零时总人口数增加27977人,增长16.70%。8年中年均增加3497人,人口平均增长率为19.5‰。
  同时刻,常住广昌并在广昌登记常住户口191491人,占全县总人口97.94%;常住广昌1年以上,户口在外县市1961人,占全县总人口1%;居住广昌不满1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1年以上279人,占全县总人口0.14%;人住广昌户口待定1789人,占全县总人口0.91%。
  广昌县新中国成立后人口情况表单位:户、人第二节分布 1941年(民国30年)6月,广昌县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45人。1944年12月,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42人。
  1947年6月,城镇一平西(今吁江镇)和白水镇(今赤水镇)人口为12303人,占全县总人口18.64%;乡村人口为53692人。乡村人口分布:麟角乡(今顺化、赤岸村区域)5696人,甘竹乡6356人,龙泉乡(含今长桥、水南圩、千善乡)7951人,观前乡(今属尖峰乡)6514人,株溪乡(今大株、杨溪乡)8047人,驿前乡7641人,头陂乡4510人,安湖乡(今新安乡)4977人。全县人口密度为33人/平方公里。
  新中国成立后,广昌人口密度不断增大。
  1950年,每平方公里56人,1956年为62人,1966年为72人,1976年为97人。1976年人口密度是1950年人口密度1.7倍。1978年,为101人,1980年为102人。1982年7月人口普查时为104人,接近全国105人的人口密度。1983年为105人,与1982年全国人口密度持平。1984年为106人,是1950年人口密度的1.9倍。1986年为109人,1988年为115人。1990年为119人,是1950年人口密度的2.1倍。
  人口主要聚居于吁江及其支流两岸。平原丘陵地区人多,密度较大;偏僻山区人少,密度较小。
  地势平坦、水陆交通方便的产粮区,经济作物区或矿产区所在的圩镇,人口较集中,密度较大。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古竹圩人口为4452人,为全县人口最多的圩镇;头陂圩次之,为3361人;驿前圩为2349人;甘竹圩面积仅0.18平方公里,人口达2159人;赤水圩面积为0.2平方公里,居非农业人口1990人。吁江镇北门村,地处郊区,是县城蔬菜主要生产地。人口为1570人,其中北门530人,来山上242人,吴家岭218人,上熟源243人,焦坑121人,横塘腾216人。
  全县10个农村圩镇(甘竹、千善、水南、长桥、头陂、尖峰、赤水、塘坊、驿前、古竹)共有17465人,占全县人口总数的10.4%。全县圩镇(含城关镇)居民7239户,占全县总户数22.15%;32180人,占全县总人口19.2%。自然村居民25440户,占全县总户数77.85%;135363人,占全县总人口80.8%。
  1989年,县城人口16764人,占全县总人口8.9%;县城及苦竹、头陂、赤水、驿前、甘竹镇街道人口为24347人,占全县总人口12.92%。
  1990年7月1日零时,全县吁江、苦竹、头陂、赤水、驿前、甘竹6镇人口119212人,占总人口的60.97%;千善、水南、长桥、柯树、新安、尖峰、高虎脑、杨溪、大株、塘坊10乡人口76308人,占总人口的39.03%。
  各乡镇人口密度表说明:据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
  第二章结构第一节年龄 1964年7月1日,第二次人口普查统计:在全县107434总人口中,0~14岁38327人,15~64岁66098人,65岁以上2989人,分别占总人口的35.68%、61.54%和2.78%。平均年龄为27.12岁,年龄中位数为22.93岁,按当代国际通用划分标准,显示年轻型。
  1982年7月1日,在全县167543总人口中,0~14岁67671人,15~64岁92807人,65岁以上7065人,分别占人口总数的40.39%、55.39%和4.22%。65岁以上老人组所占比例比1964年7月1日时提高1.44%。平均年龄为25.17岁,年龄中位数为17.94岁,与1964年比,年龄趋于年轻型。
  是年,广昌90岁以上9人。苦竹镇大陵一村民(女)年100岁。
  1984年11月,塘坊乡刘荣香、杜香秀(均女性)去世,终年分别为97和95岁。
  1990年7月1日,在195520总人口中,0~14周岁66913人,占34.22%;15~64周岁119359人,占61.05%;65周岁以上9248人(其中90岁以上19人),占4.73%。平均年龄25.9岁,年龄中位数为21.49岁,偏成年型。
  广昌县1990年人口年龄结构表说明:据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
  1982年广昌县人口金字塔示意图 (1:1500) 说明:据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 1990年广昌县人口金字塔示意图 (1:1000) 说明:据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第二节性别明万历末年(1620年),广昌有6520人(纳税人口),其中,男3637人,性比例为126(女性为100)。雍正五年(1727年),纳税人口6807人,男为3711人,性比例为120。
  1916年(民国5年),全县122178人,男67075人,性比例为122;1948年,全县65795人,男32336人,性比例为97。
  新中国成立后,广昌人口性比例趋于合理。
  1950年为88.58,1952年为99.96,1962年为99.69,1972年为102.10。
  1982年人口普查时,广昌共167543人,男性85375人,性比例为103.90。其中,0~14岁男性34904,性比例为106.52;15~64岁男性47683人,性比例为105.67;65岁以上男性2789人,性比例为65.22。
  1984年,广昌共有171619人,男性87855人,性比例为104.88,接近国际标准(性比例105)。1990年7月1日,全县人口中,男性99923人,女性95597人,分别占总人口51.11%和48.89%,性比例为104.53。
  第三节民族广昌,早年居民汉族占绝大多数,还有畲族。
  1947年(民国36年)10月,古竹金华山开发钨矿,大量外籍人迁入,少数民族人口增加。
  1949年10月,南下工作队到广昌,一队员系蒙古族人。此后,少数民族人口又有增加。
  1964年,有汉族107410人,蒙古族6人,壮族12人。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广昌有汉族167513人,少数民族30人,其中蒙古族12人,壮族15人,回、满族各1人;其分布:古竹垦殖场有壮族5人,驿前有畲族1人,其他均在旴江镇。
  1990年7月1日,全县有8个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汉族为195433人,占99.96%;各少数民族人口为85人,占0.04%。与1982年7月1日比,汉族人口增加27920人,增长16.67%;少数民族人口增加55人,增长183.35%。全县7个少数民族中,畲族增至41人。汉族与少数民族混合户家庭37户,其中吁江镇26户。
  第四节文化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全县6岁以上人口文化状况,见下表。
  广昌县1982年人口文化状况表单位:人 1990年7月1日,在全县总人口中,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126人(其中女8人),大学专科780人(女107人),中专1643人(女487人),高中8992人(女2429人),初中28807人(女7982人),小学80898人(女38063人),文盲半文盲42650人(女30910人)。与1982年7月1日比,每万人口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19人上升到46人,中专(含高中)文化程度由1035人上升到1474人,小学文化程度由4115人上升到4138人,文盲半文盲每万人口中由3051人下降到2179人。
  第五节行业职业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广昌在业人口(15岁以上者,下同)为75152人,占总人口51.37%;女性31298人,占女性总人口38.09%。
  在业人口中,15~24岁27356人,占36.4%;25-34岁19911人,占26.49%;35~54岁22839人,占30.39%;55岁以上5116人,占6.8%。
  不在业人口(15岁以上者,下同)为24720人,占总人口14.75%(女18103人)。即:在校学生3146人(女970人);料理家务16066人(女14703人);待升学94人(女29人);待国家统一分配2人(男);城镇待业814人(女470人);离休、退休、退职1398人(女233人);其他3200人(女1698人)。
  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广昌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128607人,在业人口为104156人(女46872人),占总人口53.2796,与第三次人口普查时比提高1.9%。
  在业人口中:农业户在业人口90464人(女41845人);非农业户在业人口13607人(女4971人);户口待定和暂无户口在业人口85人(女56人)。
  在业人口中:15~24岁39340人,占37.77%;25~34岁27071人,占25.99%;35~44岁18174人,占17.45%6;45-54岁13029人,占12.51%;55岁以上的6542人,占6.28%。
  广昌县1982年行业状况表说明:据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
  不在业人口24451人(其中女15878人),占总人口12.51%,与第三次人口普查时比下降2.24%。不在业人口中:在校学生4189人(女1329人);料理家务11290人(女10966人);待升学243人(女93人);城镇待业1572人(女885人);离休、退休、退职2042人(女508人)。
  广昌县1990年行业状况表说明:据第四人口普查资料。
  广昌县1982年职业状况表说明:据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
  广昌县1990年职业状况表说明:据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
  第六节姓氏一、姓数 1936年(民国25年),广昌有92姓。
  1947年,苦竹金华山开发钨矿,南康等外籍人口涌入,姓氏增加。
  新中国成立后,许多工作人员调入广昌,姓氏再增。
  1952年,从瑞金、兴国、于都、宁都、寻乌、石城等地调进大量教师;1958年成立翠雷山垦殖场,外地人员陆续到场做工,姓氏又增。1965年,古竹5295的人口中,来自16省156县。
  1984年广昌有275姓。
  广昌县1984年姓氏(以笔画为序): 单姓丁、刁、于、万、上、门、马、支、元、王、车、韦、戈、毛、六、文、方、邓、孔、尹、巴、艾、平、古、甘、石、左、龙、帅、叶、卢、田、由、申、史、代、丘、白、包、乐、冯、邝、兰、宁、皮、边、邢、毕、尧、过、师、吕、朱、伍、伏、仲、任、伊、华、全、邬、危、刘、庄、江、池、汤、关、许、祁、阮、孙、杜、杨、花、芶、芦、苏、李、严、连、时、吴、利、何、但、邱、余、佘、谷、邹、辛、应、闲、闵、况、冷、汪、沈、沃、沈、宋、张、陆、陈、邵、武、林、范、茅、幸、或、郁、卓、咀、明、易、罗、季、岳、金、炙、周、庞、郑、单、宗、官、郎、房、屈、降、练、孟、项、柯、柏、胡、封、苟、荣、哉、赵、咸、威、省、郢、钟、复、段、俞、饶、施、闻、洪、姜、娄、祝、费、院、胥、姚、贺、骆、敖、秦、桂、袁、莫、聂、贾、顾、夏、晁、晏、钱、倪、殷、翁、卿、郭、高、席、唐、凌、涂、宴、容、诸、谈、展、陶、瑶、梅、黄、萧、曹、龚、盛、戚、雪、推、眭、崔、符、畲、熟、商、章 、康、阎、鸿、淦、盖、梁、谌、屠、琚、韩、彭、葛、董、蒋、辜、揭、喻、嵇、程、傅、舒、鲁、童、湛、温、游、曾、谢、楼、赖、甄、鄢、蓝、蒙、雷、睦、路、简、詹、蔡、裘、管、廖、漆、谭、翟、熊、缪、黎、樊、腾、颜、潜、潘、薛、操、璩、戴、魏、瞿复姓上官、欧阳、呼延、夏侯诸姓中,人数最多是李姓,达7000余人,主要居住在尖峰、赤水、头陂、新安。黄、吴、谢姓5000余人,黄姓主要居住在吁江,赤水、杨溪、头陂;吴、谢主要居住在赤水、大株、柯树、甘竹等地。刘姓4000余人,主要居住在甘竹、千善、大株。魏姓3000余人,主要居住在甘竹。符、饶、张、曾、陈姓2000余人;唐、廖、高姓1000余人。符姓主要居住在头陂;赖姓主要居住在驿前;唐姓主要居住在塘坊。
  二、源流移民开发广昌简况,据广昌地名普查和姓氏谱牒资料统计:广昌人口中,已没有土著先民的后裔存在,先秦以来世居广昌的氏族,溯其本源,均为外籍移民,其中中原氏族辗转迁居广昌者尤多。他们在广昌土地上披荆斩棘,破土建村523个,是迄今为止有资料记载的广昌聚落起源鼻祖。在始建村落中:有277村系来自闽西移民(刘、黄、廖、谢、袁、江、饶、罗等20余姓)所建,89村是宁都、石城移民(何、曾、宋、包、陈、肖、王、黎等姓)所建,他们均为中原客家氏族;另有122村是赣东移民(邓、饶、罗、徐等姓)所建;还有少数村是浙、豫、湘、粤等省移民所建。
  部分姓氏迁徙简介: 李氏:北宋元丰二年(1079年),李承德从南城迁入驿前田西;新安彭田李氏,是李志达于南宋端平三年(1236年)从南丰稼排上迁来;赤水章甫镣下李氏,是李旭明于清顺治十二年(1655年)从福建迁来;塘坊李庄李氏,是李世兴于康熙年间(1662~1722年)从南丰坪上迁来;尖峰观前、株树背李氏,分别从南康、福建建宁迁来,已传18代、12代;旴江焦坑李氏,从南丰迁来,已传10代。
  黄氏:南宋乾道二年(1166年),黄学显从福建浦阳迁入赤水留田源头;高虎脑黄氏,是黄尔诚于明建文二年(1400年)从南丰迁来;杨溪黄氏,从南丰迁来,已传18代;大株黄氏,是明末清初时,黄文达(1636~1710年)从宁都大塘下迁来;千善盖竹黄氏,是黄登明从南丰石家迁来;头陂上梅岭黄氏,从宜黄禾坪迁来,已13代。
  吴氏:南宋绍兴三十年(1160年),吴柱从南丰迁入高虎脑;吁江镇吴家岭吴氏,是吴茂荣于元至正年间(1341~1360年)从南城硝石迁来;赤水上坪吴氏,是吴洪于明正统十一年(1446年)从福建大浦迁来;头陂师篮吴氏,是吴、李二氏表兄弟从南城新丰经商而来,已传25代。
  谢氏:唐大足元年(701年),谢令淮从河南迁入赤水天咀;塘坊谢氏,是谢贵阙于明成化年间(1464~1487年)从福建中畲上屋迁来;吁江青桐谢氏,是谢以瑞于明嘉靖年间(1522~1566年)从宜黄迁来。
  饶氏:北宋嘉祐年间(1056~1063年),饶万金从南丰大山迁入千善塘口;千善饶家堡、长窠、高庄上饶氏,都是从南丰大山迁来,分别已传21代、9代、8代;甘竹东源饶氏,是饶念三于北宋政和四年(1114年)从宜黄迁来;长桥观山饶氏,是饶子才于明洪武年间(1368~1398年)从宜黄迁来;尖峰坳背饶氏,从南丰白舍迁来,已传17代;塘坊池源饶氏,是饶仲良从建宁潘咀迁来,已传12代。
  刘氏:南宋绍兴二年(1132年),刘累(原籍西安)从外地迁入大株;大株上排刘氏,是刘学泰(1621~1682年)于明末清初时从建宁客坊迁来;新安下湖刘氏,是刘万升于明崇祯十四年(1641年)从建宁客坊迁来;尖峰冷浆刘氏,是刘绍庭于清顺治年间(1644~1661年)从客坊迁来;尖峰党坑刘氏,从福建邵武迁来,已传19代;塘坊枧坑刘氏,是刘念七从南城金斗窠迁来,已传27代;古竹杨家排刘氏,从客坊迁来,已传12代;甘竹风雨亭刘氏,由南丰溪蓝关迁来,已传10代。
  张氏:甘竹里罗岭张氏,从湖南刘阳迁来,已传23代;图石张氏,从弋阳经商而来,已传14代;高虎脑石岭坑张氏,是张兴玩从福建垄下堡迁来,已传9代;尖峰茶园、竹马坑、大坪山、塘窝张氏,都是从建宁岩上迁来,分别已传26代、13代、8代、7代。
  曾氏:南宋绍兴十五年(1145年),曾福良从福建建宁迁入驿前;新安下湖曾氏,是曾子庆于明成化十二年(1476年)从乐安迁来;高虎脑洪水坑曾氏,是曾魁善于明弘治十一年(1498年)从乐安经商而来,后生三子,分别在洪水坑、赤岭下、黄泥土丘建村;长桥老虎坑曾氏,是曾国胜于清康熙年间从南丰白舍来此做长工定居;头陂汉里、柏上曾氏,从宁都小源迁来,分别已传13代、11代;献花山曾氏,从南丰沙窝石迁来,已传10代。
  陈氐:明建文元年(1399年),陈思文从乐安钱团打猎到长桥蟹眼,在此建村;长桥杨麻陈氏,是陈仕荣从临川迁来,已传21代;头陂真君堂陈氏,是从广东汕头迁来,也传21代;尖峰学堂湾陈氏,由乐安大华山迁来,已传19代;梭罗窠陈氏,从建宁里心迁来,已传15代;古竹村罗煅陈氏,是陈贵隆从乐安迁来,已传14代;下陈陈氏,从南昌迁来,已传15代。
  符氏:北宋开宝二年(969年),符彦卿从陕西移居头陂西港,已传45代。
  唐氏:唐咸通年间(860~874年),唐丞务从南丰西渠坳下庄外出卖灯草到塘坊,建村在竹予林边;甘竹唐家湾唐氏,由南丰洽村沙坑迁来,已传13代。
  廖氏:北宋建隆元年(960年),廖启洸从宁都东山坝来尖峰龙岭定居,开发建村;尖峰中屋下廖氏,从福建将乐迁来,已传13代;椒树下廖氏,从宁都王泥排迁来,已传7代;杨溪陌坑廖氏,是廖锡谷从宁都黄陂随母迁来,已传10代;上陌廖氏,是廖经球从石城新坊迁入,已传9代。
  揭氏:唐元和年间(806~820年),揭钺因避战乱由潮州迁来广昌,在龙岗南麓建村,是县城(当时称揭坊耆)的开发者。吁江镇腊树下揭氏,是揭步坦从南丰市山迁来,已传38代。
  雷氏:吁江青寿雷氏,是雷兴务(1553~1624年)从石城经商而来。
  徐氏:明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徐金兰从南丰迁入新安厚源;甘竹徐陂徐氏,从南昌迁来,已传14代。
  王氏:杨溪王氏,是王茂石从建宁迁来,已传20代;尖峰大坑王氏,从南丰迁来,已传 17代;甘竹马坑王氏,从南城麻姑山迁来,已传16代。
  袁氏:吁江塘坑袁氏,于明永乐八年(1410年)从崇仁横岗迁来。
  姚氏:南宋嘉熙二年(1238年),姚天贵从南丰迁入赤水姚家坊;驿前姚氏,是姚天乐于明永乐十七年(1419年)从南丰姚家嵊迁来。
  周氏:古竹圩周氏,从河南迁来,已传20代;头陂中梅岭周氏,从福建考阳迁来,已传12代。
  乐氏:明万历年间(1573~1620年),乐河漳从南丰赤岭迁入千善胡元。
  余氏:明崇祯五年(1632年),余常从南丰金砂迁入水南下余;杨溪松林余氏,是余世岳从福建崇邑下梅岭迁来,已传12代。
  汪氏:明万历年间,汪汝和从临川乌墩迁入千善东排;塘坊汪家排汪氏,是汪德广卖灯草从乌墩迁来,已传23代;尖峰百户坑汪氏,从福建上溪口迁来,已传16代。
  赖氏:唐贞观元年(627年),赖孙从宁都迁入驿前;塘坊井溪赖氏,从宁化禾口迁来,已传18代。
  包氏:古竹严坑包氏,从宁都吊岭迁来,已传25代。
  黎氏:甘竹黎家堡黎氏,从宁都东韶迁来,已传23代。
  宋氏:吁江宋家宋氏,是明朝时宋汝正(1554~1576年)从宜黄放鸭到此;高虎脑案山坝宋氏,是宋良端于清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从宁都湛田迁来,已传14代。
  毛氏:吁江毛家毛氏,从吉水迁来,已传24代。
  祝氏:新安大坑祝氏,从抚州迁来,已传13代。
  邓氏:新安下湖邓氏,从宜黄迁来,已传20代。
  郑氏:尖峰龙窟郑氏,从宁都石门栏迁来,已传41代。
  平氏:尖峰郭下排平氏,从南丰迁来,已传21代。
  第三章计划生育第一节机构及办事人员一、领导机构 1963年9月,广昌县计划生育指导委员会成立。1966年下半年,机构瘫痪。1972年1月重新成立广昌县计划生育委员会。1981年6月改称广昌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正副主任或正副组长分别由县委副书记和副县长兼任,其一般成员由有关县属单位负责人兼任,随着县级换届选举,人事变动,其成员名单均有调整。
  二、办事机构及办事人员 1963年9月,县计划生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县卫生局兼管,1966年7月配专职干部1人,1976年4月配专职主任1人、工作人员3人。1978年8月全县各公社(场、镇)始设专职工作人员1人,属事业编制,以工代干。1980年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有专职干部7人。1982年9月,广昌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成立,隶属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管理,有干部5人。1984年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改称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时(简称县计生委)干部增至8人。
  1990年,县计生委干部7人,县计生宣传指导站干部5人,乡(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18人。
  第二节政策规定一、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 1964年5月规定:男28~30岁、女23~25岁初婚者为晚婚,各中学、完小自1964年秋季招生起,对已婚男女一律不予录取;学生在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未?蔚晚婚年龄不得结婚;商业、卫生部门不招收已婚男女。
  1979年11月,城镇晚婚年龄改为男26周岁,女24周岁;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者为晚育。
  1981年11月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初婚为晚婚。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2天,即在婚假3天的基础上延至15天。
  1983年规定,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
  1990年规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者为晚婚,晚婚增加婚假15天;已婚女子24岁周岁以上生育第1胎的为晚育,晚育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农民晚婚晚育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
  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规定 1979年3月14日规定:只生一个孩子并采取节育措施,保证不再生育的育龄夫妇,由本人申请单位审核(公社、场、镇)报局批准发给《独生子女证》和奖金50元;孩子可优先入托、入学;优先就医;每月享受3元的保健费至3周岁;免费医疗至14周岁。农村社员的独生子女,每月补助保健工分30分,至14周岁;孩子的口粮等实物按当地劳动力标准供给至16周岁;孩子读书从小学到高中,免收学费。
  1981年11月规定:独生子女母亲如不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可享受产、休假1年,假期工资、奖金照发;农村社员的独生子女及奖励和保健费,可采用奖励粮食、减免提留上缴费用等办法解决。
  1983年1月规定:独生子女自领证之日起,每月发给保健费3~5元,发至14周岁;农村住宅地、自留地,可按2个孩子标准发给。
  3月,规定一对夫妇自愿终身只生1个孩子,取消独生子女母亲休产假一年待遇,不发奖金。每月发给保健费,由原3元提高为4元,至小孩14周岁止。
  1990年规定:只生育1个子女,并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后申请生育的,从批准可以生育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生育后退还已领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三、生育二胎的规定 1981年11月规定:城镇、机关、厂矿,除极少数经县以上医院证明第一个孩子非遗传严重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一律不得生第二胎;农村,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有计划按政策安排生第二胎,坚决杜绝第三胎。
  1983年1月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要求生育第二胎,经夫妇申请、本单位同意、县计生委办公室批准,在孩子年满4岁以上,方可生育第二胎。
  1、第一个孩子经县以上医院会诊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3、婚后5年未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确有实际情况要求生育二胎的,如不符合上述条款,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在孩子年满4岁以上,也可安排生育第二胎。
  1、居住在地多人少、人口长期没有发展的边远山区。
  2、居住在人口稀少地区的少数民族。
  3、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4、一家兄弟2个以上,只有一对夫妇有生育能力的。
  5、两代单传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6、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1985年规定:夫妇一方为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或夫妇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可生育第二胎。取消原定照顾生育第二胎的下列条款: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1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居住在地多人少、人口长期没有发展的边远山区,只有1个孩子的;居住在人口稀少地区的少数民族,只有1个孩子的。
  1990年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后可生育第二胎;双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独生子女死亡的;归侨、侨眷或在县内定居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台湾、港澳定居的;双方均系归侨,一方或双方回国时间在六年之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农民,只生育1个女孩的;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若女方姐妹2人以上,只能照顾1人);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或母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经批准后可生育第二胎。
  四、支持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的规定 1979年3月规定:男到女家落户,任何人不得歧视,政治上、经济上应享受同等待遇。
  1981年1月规定:鼓励有女无儿户接回1户已出嫁的女儿女婿或1名外孙到本地落户,或迁到已出嫁女儿所在地与女儿、女婿一同生活。
  1990年规定:提倡和鼓励男到有女无儿家依法结婚落户。落户后即为女方家庭成员,独生女儿的父母,可视女婿为直系亲属。
  五、限制计划外二胎或多胎生育的规定 1977年规定:35岁以下、3个孩子以上的夫妇一方必须结扎;凡已生1胎、小孩未满4岁的妇女必须上环。
  1983年规定:凡计划外二胎及多胎怀孕的,必须采取人流或引产补救措施,限期终止妊娠。凡干部、职工强生计划外二胎的,夫妇双方各降低.级工资;强生第三胎的,双方降二级工资;凡临时工、合同工强生第二胎的,予以罚款;强生第三胎的,一律辞退。农民强生第二胎或二胎以上的,征收超生费。
  1987年10月规定:生育计划外二胎的,夫妇一方系单职工的(含合同工、集体工),开除留用一年,发给每月30元以下的生活费,留用期满重新定为低于原工资一级的工资级别,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开除公职;另一方(城镇居民或农村村民)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00元。
  夫妇系双职工的开除男方公职(确属女方坚持强生的则开除女方公职)。另一方开除留用一年,发给每月30元以下的生活费,留用期满重新定为低于原工资一级的工资级别。影响极坏的双方开除或辞退公职。干部、职工三年内不能提干、提职、调资、评奖、评模、入党、入团;是党、团员的开除党籍、团籍。
  夫妇双方都是城镇居民或农村村民,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000元。已领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500元,并自通知之日起,停止营业,暂时收回营业执照;凭当地政府收款单据和落实节育手术证明书到工商部门领回营业执照。民办教师、试用期国营合同工、临时工、小集体人员,一律辞退。
  城镇居民商品粮人口,夫妇双方改供议价粮3年;一方为商品粮的改供议价粮6年。
  干部、职工(含单职工)一律不得生育三胎,否则,开除或辞退公职。单职工的另一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000元。是党、团员的开除党籍、团籍。
  其他人员违犯计划生育,亦应作严肃处理。
  六、限制非婚生育的规定 1979年3月规定:凡干部、职工未经登记结婚生育者,男女双方三年内不能评奖、评模,不能调资、提干,不能补助。农村社员也应作相应的处理。
  1983年1月规定:非婚生育是违法行为。干部、职工一年内男、女双方扣除基本工资的10%,其他人员也作相应的处罚。
  1987年10月规定:非法结婚怀孕者,除罚款300元外,并应立即施行人流或引产手术,终止妊娠。非法结婚生育者按计划外二胎生育处罚。
  七、其他规定 1987年10月,县委、县政府还作了如下规定:干部、职工在规定期限内不落实节育措施,即停止工作,停发工资,直至落实节育措施后恢复工资,停职停工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弃婴、溺婴及残害婴儿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必须依照《刑法》论处;私自摘除节育环及破坏计划生育的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方法一、晚婚 1963年,开始提倡晚婚。1979年,有220名青年晚婚,晚婚率(晚婚人数占结婚人数的比例)为90.2%。1976~1984年,有2507名青年实行晚婚,晚婚率为32.08%。1985年,结婚1290人,其中晚婚247人,晚婚率19.5%。1988年,晚婚367人,晚婚率30.61%。1985---1989年,有1277名青年晚婚,晚婚率21.90%。1990年,有338名青年实行晚婚。
  一、少生 1979年3月,开始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8月9日,新安立新村民浚绍兴、唐秀英是第一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妇。当年,有151对夫妇领证。1976年至1985年,出生34001人,比1966~1975年出生人数,少生15183人,减少30.87%。
  至1990年12月,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妇1712对。
  二、节育避孕1963年,商业部门、卫生院始售避孕药具。享受公费医疗者,药费可由单位报销。是年冬,县妇幼保健站培训96名避孕指导员。当年,出售避孕药片70瓶,避孕套1220只。1977年,上环1161例,使用药具277例。次年,上环达8547例。1990年,上环3869例,至此,上环人数为7408例。
  绝育绝育即终止生育,主要采取男性输精管、女性输卵管结扎手术。1963年始有结扎,是年,女扎11例。次年,男扎2例,女扎37例。手术限于县人民医院进行。1965年,推广男性结扎,在全县公社卫生院负责人会议时,参加会议5位男同志带头结扎。1976年,在赣州地区计划生育手术队指导下,举办计划生育手术培训班,培训各公社的外科医生和妇幼保健医生。之后在全县推行结扎。当年,男扎13例,女扎301例。1978年,40岁以下、2个孩子以上的夫妇为结扎对象。1982年,部分纯女户(只有女孩)也实行结扎。1987年,全县结扎超千例。1990年达2959例。
  广昌县节育情况统计表单位:人、例第四节效果一、控制人口增长 1949年,广昌人口为73954人。之后,未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人口猛增。仅1959---1961年经济困难时期,人口下降。1963年人口出生率又回升,高达43‰。60年代初期提出计划生育,但停留在宣传起步阶段,至1973年,出生率仍居高不下,达40‰;1976年全县人口156584人,1949---1976年,共增加82630人,年均增3060人。1977年起,书记动手,全民动员,抓计划生育工作,使人口增长过快势头得以控制,1978年出生率低于28‰,1980年在14‰。1988年有回升,1989年又降到17‰。1990年县人口191830人。1977-1990年年均增2576人,比1949~1973年年均增人数,少484人。
  一、人口年龄结构 1982年7月1日第三次人口普查时:O~14周岁少年儿童人口数占总人口数40.39%;65周岁及其以上老年人口数占总人口数4.22%;老年人口数占少年儿童数(即老少比)10.44%。1990年7月1日第四次人口普查时:0~14周岁少年儿童人口数占总人口数34.22%;65周岁及其以上老年人口数占总人口数4.72%;老年人口数占少年儿童人口数13.82%。与第三次人口普查时比,少年儿童数占总人数的比例降低6.17个百分点;老年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上升0.5个百分点;老少比上升3.38个百分点。
  据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计算,广昌人口年龄中位数为21.49岁,与第三次人口普查时比,推后3.55岁;平均年龄25.90岁,与第三次人口普查时比,提高0.73岁。按国际通用人口年龄构成三种类型划分标准,广昌人口由1982年年轻型向1990年偏成年型转化。
  三、提高人口身体素质 1935年(民国24年),中国人均期望寿命约35岁。
  新中国成立后,人均期望寿命增加。1964年,柯树乡人均期望寿命为50岁。
  实行计划生育后,人均期望寿命又有增长,人口死亡率下降。1975年,广昌人口死亡率超过10‰,1978年,低于9‰。1981年广昌人均期望寿命男62.94岁,女为66.02岁,人均64.46岁。1989年,男为67.05岁,女69.32岁,人均68.21岁,与1981年比,分别提高了4.11岁、3.3岁、3.75岁。1981~1990年,广昌人口死亡率均低于7‰,是新中国成立后,广昌人口死亡率最低时期。(见1953~1990年广昌县人口转换示意图)。
  四、有利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1977年起,大力开展计划生育,至1990年年均增长率22.49‰,比1949~1976年年均增长率下降15.28‰,按照这个下降率推算,少生38689人,据计划生育部门匡算标准,抚养1个孩子到16岁,国家、社会和家庭需支付抚育费8500元,共节约3.29亿元。
  1953~1990年广昌县人口转换示意图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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