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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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303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婚俗
分类号: K892
页数: 1
页码: 373
摘要: 旧社会,男女婚姻皆由父母包办本人不能自主,嫁娶凭媒人说合,讲究门当户对,三担六礼,属封建买卖性质。县内一些地方,还有招郎、抢亲、蓄童养媳和望郎媳等婚俗。女方成年后,再择日完婚。抢亲民国初期在一些贫穷之家出现过。这些家庭因无力操办婚礼,便事先与女方家长商定,喜日黄昏时,由男方邀请至亲好友,明火执杖,涌入女家“抢”亲。男方把新人(新娘)“抢”回家后,略备酒菜,酬劳有功亲友,即算完婚。此外,也有因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导致女的不愿出嫁,或男方难以应付女方种种索取被迫抢亲的。旧社会,寡妇改嫁,备受阻挠。新中国婚姻法颁布以后,寡妇始从封建礼教的羁绊中解放出来,可以依自己的意愿,改嫁或不嫁。
关键词: 婚俗 风俗习惯

内容

旧社会,男女婚姻皆由父母包办本人不能自主,嫁娶凭媒人说合,讲究门当户对,三担六礼,属封建买卖性质。
  据旧志记载,旧时缔婚一般须经议婚(即相亲)、过定(即定婚)、嫁娶三个阶段。“初,议婚,使媒人通庚帖,彼此意合,然后问名,谓之过允帖,又谓之过小书;然后纳采,谓之过定又谓之过匝,又谓之过大书;简者唯过小书而已。将婚之前一年,送节仪三次,谓之追节 ”(同治版《南城县志》卷一之四:风俗)。嫁娶为联姻高潮,礼仪犹为繁杂,主要有上头、起嫁、迎嫁、坐落性、拜堂、合卺、拜茶、撤帐、女家送三朝、送满月、回门等。此婚仪世代相袭,千百年来少有变更。至抗日战争时期,南城始有人仿效欧美婚仪,举办“行文明礼,结自由婚”的新式婚仪,然只限于受西方文明影响的少数官绅之家和少数知识分子中,并不普遍。
  县内一些地方,还有招郎、抢亲、蓄童养媳和望郎媳等婚俗。
  招郎即入赘。多出现在农村缺少劳动力的家庭。一般是女儿近成年,其父母为之觅一善于农事的男青年至家,时间2~3年或更长一些。男方劳动不取报酬,以后婚事开支则由女方负担。女方成年后,再择日完婚。
  抢亲民国初期在一些贫穷之家出现过。这些家庭因无力操办婚礼,便事先与女方家长商定,喜日黄昏时,由男方邀请至亲好友,明火执杖,涌入女家“抢”亲。男方把新人(新娘)“抢”回家后,略备酒菜,酬劳有功亲友,即算完婚。此外,也有因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导致女的不愿出嫁,或男方难以应付女方种种索取被迫抢亲的。
  童养媳少数人家在儿子尚未成年时,父母即为其择一女童抚养在家。稍大,开始家务劳动,一俟成年,即行完婚。
  望郎媳少数人家儿子尚未出生,父母即抱养一女孩,,预为将来儿媳。女孩多取名“招娣”(招弟)、“千娣”(牵弟)、“银娣”(迎弟)之类,取其吉利。这种婚姻,往往是女的比男的大许多岁,极不相配。俗语云:“十八娠姑三岁郎,牵上踏凳抱上床,一把屎来一把尿,一夜有眠到天光(亮)”。便是对这种不道德婚姻的控诉。倘若女的长大了而”新郎”仍未出世,婆家则认为该女命克夫而迁怒于她,姑娘的日子就更不好过了。
  建国后,虽然变相买卖婚姻的现象仍有发生,但父母包办买卖婚姻作为一种劣俗已基本上被破除。一般来说,城镇青年,尤其是参加工作的,多行自由恋爱。农村青年则往往还需由父母托人介绍,再相识、来往。结婚仪式也渐行简化,婚礼减为l天,新人不再乘坐花轿,而以汽车、自行车代之。80年代初,旅行结婚颇为流行。领了结婚证的夫妻,外出游玩以后,便算完婚。但近年讲排场、摆阔气、婚事大办的现象又有所抬头。
  旧社会,寡妇改嫁,备受阻挠。新中国婚姻法颁布以后,寡妇始从封建礼教的羁绊中解放出来,可以依自己的意愿,改嫁或不嫁。

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南城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1

本志记述了南城县1912~1985年间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各项事业实行改革开放与全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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