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计量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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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2817
颗粒名称: 第七章 计量管理
分类号: F203
页数: 2
页码: 293
摘要: 清末,县内度量衡的标准不能划一,不仅与邻县有异,县内城乡之间也不尽相同。如新丰一带使用的斛,以4升为l斛,而县城却以6升为l斛。清光绪34年,清政府规定度以尺为主单位,量以升为主单位,衡以两为主单位,县内交易中除金钱外,毫以下不用,但因推行不力,收效甚微。民国初期,度量衡更为混杂,秤有大秤小秤,大秤1斤为12两、小秤1斤为20两;担有154斤、150斤、125斤不等。民国17年10月,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确定标准制、市用制并用。民国19年,颁布《度量衡法》,但南城仍沿袭旧制,唯商业中应用市制。民国24年夏,成立县度量衡检定所,推行新制。
关键词: 工商行政管理 市场监管

内容

清末,县内度量衡的标准不能划一,不仅与邻县有异,县内城乡之间也不尽相同。如新丰一带使用的斛,以4升为l斛,而县城却以6升为l斛。清光绪34年(1908年),清政府规定度以尺为主单位,量以升为主单位,衡以两为主单位,县内交易中除金钱外,毫以下不用,但因推行不力,收效甚微。
  民国初期,度量衡更为混杂,秤有大秤小秤,大秤1斤为12两、小秤1斤为20两;担有154斤、150斤、125斤不等。
  民国17年(1928年)10月,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确定标准制、市用制并用。民国19年,颁布《度量衡法》,但南城仍沿袭旧制,唯商业中应用市制。
  民国24年夏,成立县度量衡检定所,推行新制。
  建国初期,由县工商科负责度量衡的管理。1952年,县人民政府发动县、乡干部协同专职计量检定员,对全县所有度量衡器进行清理检定,统一改用市尺、市斗、市秤,其合格者打上火印,不合格者没收。
  1960年,成立县计量检定站,统一管理全县度量衡器的配制、校量和检修。同年底,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在全县推行市斤10两化,但中医处方仍同时使用10两制和16两制。在农村全部统一了长度、地积、容积、重量的换算值和器具,并取消了明清沿袭下来的石、斛、斗、升、合、勺等容积计量方法。
  1978年3月,成立县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改革办公室,对全县中医药方面使用的旧制进行改革,一律采用公制计量单位,以“克”为主单位,“毫克”为辅助单位。
  从1979年起,县计量管理部门为了加强对县城和农村市场计量器具使用的管理,保证量值传递一致和计量器具标准化,在工商、商业、供销、粮食等部门聘请了36名义务计量检查员,在全县范围内设置了51处复秤台、19处复尺处,并进行定期计量大检查。
  计量生产单位有县制尺厂、县五金衡器厂、建昌衡器厂和7个个体衡器制造户。为了加强对计量生产的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县计量管理部门配备了千分之一(5公斤和2公斤)天平各l台,四级金属杆秤1支,一级钱分米尺1支,四级铜米尺1支,四级量端器2支,万分之一(500克)天平砝码1套,千分之一(1000克)天平砝码2套,千分之一(2000克和5000克)天平砝码各l套。四等(1.26吨)砝码1套,以校量检定本县生产的计量器具。
  表22-11 旧制尺折合市制尺表单位:市尺表22-12 旧制升、斛折合市制升斛表单位:市斛表22-13 旧秤斤两折合市制斤两表单位:市斤

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南城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1

本志记述了南城县1912~1985年间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各项事业实行改革开放与全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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