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城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2817 |
颗粒名称: | 第七章 计量管理 |
分类号: | F203 |
页数: | 2 |
页码: | 293 |
摘要: | 清末,县内度量衡的标准不能划一,不仅与邻县有异,县内城乡之间也不尽相同。如新丰一带使用的斛,以4升为l斛,而县城却以6升为l斛。清光绪34年,清政府规定度以尺为主单位,量以升为主单位,衡以两为主单位,县内交易中除金钱外,毫以下不用,但因推行不力,收效甚微。民国初期,度量衡更为混杂,秤有大秤小秤,大秤1斤为12两、小秤1斤为20两;担有154斤、150斤、125斤不等。民国17年10月,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确定标准制、市用制并用。民国19年,颁布《度量衡法》,但南城仍沿袭旧制,唯商业中应用市制。民国24年夏,成立县度量衡检定所,推行新制。 |
关键词: | 工商行政管理 市场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