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城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2813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合同管理 |
分类号: | F28 |
页数: | 2 |
页码: | 291 |
摘要: | 建国后至1956年完成“三大改造”之前,南城对经济合同的管理,主要是督促私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国家的任务。其手段有工商行政管理监督、公证监督和银行监督。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国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经济秩序极为混乱,经济合同制度几乎名存实亡。1977年,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合同以及经济立法逐步恢复和建立起来,成为管理经济工作的一种重要手段。仅1985年,全县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以购销、加工承揽为主的合同达250份,调解合同纠纷5起,仲裁1起。 |
关键词: | 经济合同 组织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