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南城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2781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现金管理情况 |
分类号: | F820 |
页数: | 1 |
页码: | 273 |
摘要: | 1951年1月,贯彻执行国务院《货币管理实施办法》。凡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集体经济单位所有现金,除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外,其余必须存入当地人民银行或营业所、信用社,不得自行留存。各单位提出库存现金计划,经开户银行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核定。每个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不超过3天的日常开支。各单位间的经济来往,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各单位到外地采购所需资金,不准自带现金。1982年后,进一步加强对工资基金的管理和现金管理,人民银行增设专职管理员,凡工资、奖金的支付必须以主管局和劳动人事局审批手续为依据。 |
关键词: | 现金管理 货币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