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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章 货币流通与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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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277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货币流通与管理
分类号:
F822
页数:
2
页码:
270
摘要:
国务院于1983年6月1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以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取缔金银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
关键词:
货币管理
货币流通
内容
第一节货币流通硬币民国3年(1914年),北洋政府规定银元为国币,但市面上银两与银元通用。民国22年3月,国民政府宣布“废两改元”。当时,在南城县市面上使用较多者为中山洋、袁头洋、龙洋、鹰洋、船洋、大清银币、光绪元宝、江南洋、湖北洋等。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井岗山铸造一种戳有“工”字标记的银元,含银成色高,群众喜用,称之为“工字银元”。其时,主要辅币是面额为10文的铜元(又称铜板)。银元1元换铜元100个。后因银价上涨,银元1元可换铜元1302140个乃至200多个。民国24年采用镍币为辅币。有五分、十分、二十分3种。其图案,正面为孙中山像,反面为古代布币图形。民国25年,发行新的铜辅币,有一分、半分两种。铜元逐渐为镍币、铜辅币所代替。
建国后,禁止银元、铜元、镍币、铜辅币流通,禁止金银买卖。县人民银行组织金融工作队,与从事贩卖金、银和银元的投机商作斗争,打击了嚣张一时的金银商贩。
1957年12月,发行1分、2分和5分3种金属分币(简称硬分币),与纸分币混合流通。1980年4月起,发行金属币4种,面额为1角、2角、5角、1元,因发行数量少,县内少见。
国务院于1983年6月1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以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取缔金银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
表21-1 几个时期金、银收购牌价表人民币单位:元纸币清末,市场上流通的纸币是大清宝钞与户部官票。民国初,通用民国银行的银币券和铜元券,民国11年(1922年)江西银行成立后,发行纸币。民国16年,江西银行倒闭。该行所发纸币成为废纸,引起市面动荡,人民受害不浅。民国24年,国民政府规定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家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币,禁止白银和银元流通,各行办事处用法币收兑银元和民间藏银。当时在南城市场上流通的除法币以外,还有江西裕民、江西建设两行发行的角票,票额分一角、二角、五角3种。民国31年4月,通行关金券,以1关金折合法币20元的比率投入市场流通。民国36年通货膨胀,法币急剧贬值。民国37年8月19日,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发行金圆券,以金圆券1元折合法币300万元的比率收兑法币。并强制收兑民间金银外币。收兑率为纯金1市两折合金圆券200元,纯银1市两折合金圆券3元,银元每枚折合金圆券2元,美钞每元折合金圆券4元。由于金圆券并无现金准备,发行又无限制,结果使币值猛跌,物价暴涨,金圆券以比法币更快的速度膨胀,不到8个月,金圆券实际已成废纸,银元、铜元又在市面上流通。
建国后,废除国民政府及其银行发行的各种货币,取缔私人钱庄商号发行的有价证券期票,禁止金银、外币流通。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为国家法定的货币,结束了币制混乱、通货膨胀的局面。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人民币,以代替原来面额较大的旧人民币。新人民币1元折合旧人民币1万元。主币面额为1元、2元、3元、5元、10元五种。辅币面额分为1分、2分、5分、1角、2角、5角六种。自新币发行之日起,机关、团体、企业和个人的一切货币收付、交易计价、契约、合同、单据、凭证、帐目记载等,均以新币为计算单位,所有旧币按法定比率全部收回。
表21-2 建国后各个时期现金收支统计表金额单位:千元第二节投入与回笼 1954年到1957年,共投放货币2675.6万元,收回2788,1万元,净回笼货币112.5万元。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年至1962年)共投放5523.9万元,收回4977.8万元,净投放546.1万元。三年调整时期共投放3176.4万元,收回3042.4万元,净投放134万元,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1966年至1970年)共投放6311.8万元,收回6196.8万元,净投放115万元。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971年至1975年)共投放7492.9万元,收回7187.9万元,净投放305万元。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1976年至1980年)共投放11163.3万元,收回11120.3万元,净投放43万元。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1981年至1985年)共投放35943.8万元,收回32698.8万元,净投放3245万元。
第三节现金管理 1951年1月,贯彻执行国务院《货币管理实施办法》。凡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集体经济单位所有现金,除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外,其余必须存入当地人民银行或营业所、信用社,不得自行留存。各单位提出库存现金计划,经开户银行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核定。每个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不超过3天的日常开支。各单位间的经济来往,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各单位到外地采购所需资金,不准自带现金。1982年后,进一步加强对工资基金的管理和现金管理,人民银行增设专职管理员,凡工资、奖金的支付必须以主管局和劳动人事局审批手续为依据。
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1
本志记述了南城县1912~1985年间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各项事业实行改革开放与全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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