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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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南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2772
颗粒名称: 卷二十一 金融
分类号: F830
页数: 10
页码: 270
摘要: 民国初年,县城有危老八当铺、谢翰林当铺、吴氏当铺等3家典当铺,办理存款和抵押放款。 民国35年(1946年),县内有钱庄24家。其中德记、信孚、裕昌、慎昌等钱庄资金最多;慎昌钱庄业务最为活跃。钱庄不但经营存款和放款业务,而且从事贩卖金银、棉纱、南百货等商业活动。有的钱庄甚至滥发本票,扰乱市场,如裕昌钱庄曾用竹筹盖上火印当现金使用,后来又不能兑现,实为欺骗人民,牟取暴利。
关键词: 典当业 钱庄 银行

内容

第一章企业与机构第一节当铺与钱庄民国初年,县城有危老八当铺、谢翰林当铺、吴氏当铺等3家典当铺,办理存款和抵押放款。
  民国35年(1946年),县内有钱庄24家。其中德记、信孚、裕昌、慎昌等钱庄资金最多;慎昌钱庄业务最为活跃。钱庄不但经营存款和放款业务,而且从事贩卖金银、棉纱、南百货等商业活动。有的钱庄甚至滥发本票,扰乱市场,如裕昌钱庄曾用竹筹盖上火印当现金使用,后来又不能兑现,实为欺骗人民,牟取暴利。
  第二节银行与保险机构民国23年(1934年)1月,江西省裕民银行在南城设立办事处,江西省建设银行在南城设立分行。不久,建设银行南城分行因资金无法周转而停业。同年8月,中央银行在南城设立办事处。民国28年,中国农民银行在南城设立办事处。随后,中国银行也建立办事处。民国31年春,日本侵略军逼境,各银行办事处先后撤走。南城光复后,陆续迂回,恢复营业。民国35年,江西省裕民银行南城办事处改为江西省银行南城办事处。民国37年,中国农民银行南城办事处改为南城农业仓库。
  1949年5月10日南城解放,11日成立军事管制委员会,随即接管中国农民银行南城农业仓库、江西省银行南城办事处、中央银行南城办事处、中国银行南城办事处等4家属于官僚资本的行库,造册封存。8月,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到达,正式接管帐册。9月1日,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南城县支行,随后,按区设立营业所(1958年以后改为按公社或乡设置)。
  1952年,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城县支公司,1958年撤销。1984年11月重新建立。
  1955年3月,成立中国农业银行南城县支行,1957年2月并入人民银行南城县支行,1980年1月恢复。
  1977年1月,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城办事处,1980年改为县支行。
  1984年1月1日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南城县支行,与人民银行南城县支行划分资金、帐务,实行“一个机构,两快牌子,资金分开,两套帐目”的过渡办法,县人民银行机构划归工商银行建制。在县工商银行内,设立人民银行工作办公室。实行人民、工商两行双重领导。
  至1985年底,南城设有县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保险公司等5家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南城县支行下设新丰街、万坊、天井源、徐家、岳口、株良、里塔、上唐、洪门、龙湖、黄狮等11个营业所。全县有岳口、万坊、麻姑山、株良、睦安、里塔、新丰街、上唐、天井源、洪门、龙湖、沙州、浔溪、徐家、严和、包坊、建昌等17个信用社;下设11个分社。工商银行南城县支行下设洪电分理处和西街、南街、盱江、河东等4个储蓄所。
  第二章货币流通与管理第一节货币流通硬币民国3年(1914年),北洋政府规定银元为国币,但市面上银两与银元通用。民国22年3月,国民政府宣布“废两改元”。当时,在南城县市面上使用较多者为中山洋、袁头洋、龙洋、鹰洋、船洋、大清银币、光绪元宝、江南洋、湖北洋等。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井岗山铸造一种戳有“工”字标记的银元,含银成色高,群众喜用,称之为“工字银元”。其时,主要辅币是面额为10文的铜元(又称铜板)。银元1元换铜元100个。后因银价上涨,银元1元可换铜元1302140个乃至200多个。民国24年采用镍币为辅币。有五分、十分、二十分3种。其图案,正面为孙中山像,反面为古代布币图形。民国25年,发行新的铜辅币,有一分、半分两种。铜元逐渐为镍币、铜辅币所代替。
  建国后,禁止银元、铜元、镍币、铜辅币流通,禁止金银买卖。县人民银行组织金融工作队,与从事贩卖金、银和银元的投机商作斗争,打击了嚣张一时的金银商贩。
  1957年12月,发行1分、2分和5分3种金属分币(简称硬分币),与纸分币混合流通。1980年4月起,发行金属币4种,面额为1角、2角、5角、1元,因发行数量少,县内少见。
  国务院于1983年6月1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以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取缔金银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
  表21-1 几个时期金、银收购牌价表人民币单位:元纸币清末,市场上流通的纸币是大清宝钞与户部官票。民国初,通用民国银行的银币券和铜元券,民国11年(1922年)江西银行成立后,发行纸币。民国16年,江西银行倒闭。该行所发纸币成为废纸,引起市面动荡,人民受害不浅。民国24年,国民政府规定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家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币,禁止白银和银元流通,各行办事处用法币收兑银元和民间藏银。当时在南城市场上流通的除法币以外,还有江西裕民、江西建设两行发行的角票,票额分一角、二角、五角3种。民国31年4月,通行关金券,以1关金折合法币20元的比率投入市场流通。民国36年通货膨胀,法币急剧贬值。民国37年8月19日,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发行金圆券,以金圆券1元折合法币300万元的比率收兑法币。并强制收兑民间金银外币。收兑率为纯金1市两折合金圆券200元,纯银1市两折合金圆券3元,银元每枚折合金圆券2元,美钞每元折合金圆券4元。由于金圆券并无现金准备,发行又无限制,结果使币值猛跌,物价暴涨,金圆券以比法币更快的速度膨胀,不到8个月,金圆券实际已成废纸,银元、铜元又在市面上流通。
  建国后,废除国民政府及其银行发行的各种货币,取缔私人钱庄商号发行的有价证券期票,禁止金银、外币流通。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为国家法定的货币,结束了币制混乱、通货膨胀的局面。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人民币,以代替原来面额较大的旧人民币。新人民币1元折合旧人民币1万元。主币面额为1元、2元、3元、5元、10元五种。辅币面额分为1分、2分、5分、1角、2角、5角六种。自新币发行之日起,机关、团体、企业和个人的一切货币收付、交易计价、契约、合同、单据、凭证、帐目记载等,均以新币为计算单位,所有旧币按法定比率全部收回。
  表21-2 建国后各个时期现金收支统计表金额单位:千元第二节投入与回笼 1954年到1957年,共投放货币2675.6万元,收回2788,1万元,净回笼货币112.5万元。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年至1962年)共投放5523.9万元,收回4977.8万元,净投放546.1万元。三年调整时期共投放3176.4万元,收回3042.4万元,净投放134万元,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1966年至1970年)共投放6311.8万元,收回6196.8万元,净投放115万元。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971年至1975年)共投放7492.9万元,收回7187.9万元,净投放305万元。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1976年至1980年)共投放11163.3万元,收回11120.3万元,净投放43万元。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1981年至1985年)共投放35943.8万元,收回32698.8万元,净投放3245万元。
  第三节现金管理 1951年1月,贯彻执行国务院《货币管理实施办法》。凡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集体经济单位所有现金,除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外,其余必须存入当地人民银行或营业所、信用社,不得自行留存。各单位提出库存现金计划,经开户银行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核定。每个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不超过3天的日常开支。各单位间的经济来往,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各单位到外地采购所需资金,不准自带现金。1982年后,进一步加强对工资基金的管理和现金管理,人民银行增设专职管理员,凡工资、奖金的支付必须以主管局和劳动人事局审批手续为依据。
  第三章放款与信贷第一节各种放款抵押放款民国时期,典当铺办理抵押放款。典当物品多限于动产.,如金、银、首饰、衣服、被盖、用具等。当价大致为抵押品价值的半数或三分之一,典当期视物品性质和典当人的偿还能力而定。有偿还能力和物品不易变质的期限长些,反之则短些。过期不赎,则拍卖抵押品。抵押放款的利息很高,通常为利二分半或三分。钱庄也经营抵押或不抵押放款,月息二分或三分。不抵押放款一般为同业拆放,往来透支、商业放款。
  高利贷解放前,农民长期受高利货者重利盘剥。民国间,硝石流传一首民谣:“一担谷子借半年,三担谷子还堂前,若是几年不还钱,一世莫想还清钱。”,有所谓“出门利”,以赶圩为利期,逢圩付息。有所谓“利滚利”,前一月的利息,后一个月又生利。有所谓“放青苗”,在庄稼处在青苗期借谷1担,收获时还谷3担。高利贷的利息有“大加五”、“对本利”、“双倍利”等等。很多贫苦农民借了高利贷,自己在世还不清,子孙还得偿还,往往因此变卖房屋、田地,弄得家破人亡。
  第二节农业贷款民国28年(1939年),中国农民银行南城办事处办理“战地救济贷款”,贷款对象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按信用社股金的发放,期限半年至一年。全县每年贷款总额为法币3至4万元,虽明文规定社员购买耕牛、种子、农具、肥料等,但大部分为土豪、地主所垄断。民国37年,农业仓库办理以农副特产品作抵押的放款;借出1年,按借款的20%至30%付息。
  建国后,为了扶助农业生产的发展,对农业实行1.8-3厘的低息贷款。1950年,县人民银行发放农田水利、农具、肥料、种子等生产贷款3万元,1951年发放农业贷款18万元。1952年发放农业贷款25.8万元。从1953年起,除继续发放农业生产和社员生活贷款外,还发放大量的农林水利贷款。50年代共发放水利贷款近百万元。如兴修八堡堤,贷款7万元,保证了工程的顺利完成,使万亩良田免遭洪涝灾害的威胁。1965年,豁免旧欠水利贷款35万元,以减轻农民负担。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县农业银行发放的支农贷款逐年增多。在“六五计划”期间(1981年至1985年),共发放国营农业贷款182.3万元,乡镇企业贷款654.1万元,集体农业及承包户贷款710.7万元,支持信用社贷款1564.7万元。
  遍布在农村的信用合作社也配合国家银行办理贷款业务。1981年,全年累计发放农贷652.3万元,社员生活贷款120万元。1982年,全年累计发放农贷446万元,社员生活贷款597万元。1983年,全年累计发放农贷164万元,社员生活贷款1266万元。1984年,全年累计发放农贷1267.1万元,承包户生活贷款309.6万元。1985年,全年累计发放农贷1248.9万元,承包户生活贷款474.4万元。
  第三节工商信贷人民银行根据“三性”原则(贷款计划性、物资保证性、贷款保证性),实行“三查”办法(贷款事先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发放工商贷款。1979年以后,银行对企业单位采取“以销定贷、区别对待、择扰扶植”的办法发放贷款,使企业感到必须改善经营管理,发挥贷款效益。1949年至1965年和1973年至1980年,共发放工业贷款13365.1万元。其中:国营工业贷款10995.3万元,占工业贷款总额的82.2%;集体工业贷款2354-1万元,占工业总贷款总额的17.6%;私营个体手工业贷款15.7万元,占工业贷款总额0.2%。同时,共发放商业贷款79477.4万元。其中:国营商业贷款38558.1万元,占商业贷款总额的48.5%;国营粮食业贷款38869.1万元,占商业贷款总额的48.91%;集体商业贷款962.8万元,占商业贷款总额的1.21%。私营个体商业贷款485.8万元,占商业贷款总额的0,62%;预购定金贷款601.6万元,占商业贷款总额的0.76%。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发展。
  在“六五计划”期间(1981年至1985年),发放国营商业贷款15264.2万元,集体商业贷款885.6万元,个体商业贷款286.7万元,粮食贷款30538.5万元,预购定金贷款265.7万元,国营工业贷款3758.7万元,集体工业贷款340.2万元,个体工业贷款10万元,供销合作社贷款18477.7万元。
  建国后几个年度各项贷款发放余额表表21-3 单位:人民币千元第四章存款与储蓄第一节存款民国时期,典当铺、钱庄及商店均办理存款。老招牌和资本较雄厚的商店,存款户较多。存款利息双方面议,月息八厘、一分、二分不等,若遇商店倒闭,则该店的私人存款本息完全落空或本金作一、二折偿还。
  建国后,银行办理存款。随着工农业经济的发展,存款逐步增多。1952年底,县人民银行各项存款额27.6万元。“一五计划”末期(1957年底),各项存款余额66.2万元。“二五计划”末期(1962年底),各项存款余额525.9万元。调整时期末(1965年底),各项存款余额352.8万元。“三五计划”末期(1970年底),各项存款余额1032.9万元。“四五计划”末期(1975年底),各项存款余额946.6万元。“五五计划”末期(1980年底),各项存款余额2499万元(包括农业银行各种存款881万元在内)。“六五计划”末期(1985年底)。各项存款余额4962.3万元。1985年底比1980年底增加存款2463.3万元,增长98.57%。
  全县各信用社也办理存款,主要面向农村。
  第二节储蓄城镇储蓄 1952年仅有3.3万元。1957年达9.5万元。’1962年达15.6万元。1965年达31.6万元。1970年达32.5万元。1975年达112.2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城乡经济的繁荣,人民收入的增多,加上国家又几次提高储蓄利率,各项储蓄相应大幅度增长,1981年达475.2万元。1985年达1861.8万元,按城镇人口计算,人均537.66元。
  农村储蓄 1959年底,农村社员储蓄余额43万元,按农村人口计算,人均3.46元。1962年底,余额70.7万元,人均5.57元。1665年底,余额66.5万元,人均5.14元。1970年底,余额30.2万元,人均1.9元。1975年底,余额83.2万元,人均4.48元。1980年底,余额598.4万元,人均28.44元。1983年底,余额1122.5万元,人均50.44元,1985年底,余额1434.5万元,人均66.95元。
  表21-4 1980-1985年各项存款年底余额表金额单位:千元第五章保险 1950年,县人民银行农村金融股在农村开展猪、牛保险业务。1952年,南城县保险支公司成立,扩大了保险范围,开办耕牛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几个险种。1958年,南城县保险支公司被撤销,业务全部停办。
  1981年4月,县人民银行设立保险公司代理处,开展了企业财产保险、汽车保险及汽车第三者责任附加保险等项业务。该年保险38户,保险金额845.9万元,保险费收入22055元。这年12月23日晚上,投保单位钟壳厂烘房失火,造成损失。经保险公司代理处调查,确认受灾损失属保险理赔范围,赔偿568.8元,帮助该厂及时恢复生产。1982年保险费收入54671元,支出55110元。1983年保险费收入82297元,支出81836元。
  1984年11月,重建南城县保险支公司。1985年,县保险公司共有职工7人。全县17个乡镇的信用社、营业所建立了保险代办所。自从恢复保险业务以后,保险事业发展迅速,先后所开办的险种有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船舶保险,耕牛保险,养猪保险,养鸭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平安保险、乘客安全责任保险、驾驶员人身保险等13个。1984年,保险费收入达152792元。1985年,保险费收入达332239元,1984年处理赔案84起,赔款金额为99030元。1985年处理赔案150起,赔款金额为189622元。
  表21-5 1984-1985年保险情况统计表单位:元第六章基建财务管理 1977年以前,南城县基本建设拨款由省或地区建设银行委托县人民银行或县农业银行代办,基本建设的预算审查、拨款监督、竣工验收、决算审核等工作,按工程项目、规模大小和隶属关系,分别办理,单项工程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建行或地区建行派出临时驻工地办事处、工作组或驻在员负责监督办理。单项工程投资在20万以下的项目,则由县人民银行、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办理,上级建设银行定期派出巡回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或抽查。1953年修建万年桥工程,国家投资20亿元(相当新人民币20万元),省建设银行派出工作组常驻工地现场办理拨款,进行监督。1958年至1969年兴建洪门水电厂,投资总额4524万元,建设银行抚州地区中心支行在该厂设立办事处,办理拨款监督。
  1977年1月,成立建设银行南城县办事处,管理基本建设财务,办理基本建设拨款、结算和贷款,并对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监督,通过“四按”、“三算”实现对基建拨款的监督。“四按”是按计划、按程序、按预算、按进度办理拨款,“三算”是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受建行管理的的施工企业,其帐目往来、资金进出、各种专用基金都必须经过审查。
  1977年,县建设银行经办各种建设项目24个,投资总额485.1万元。通过拨款监督、审查预决算等工作,剔除各种不合理支出资金8.7万元。又对建设周期长、问题较多的沙坪电站工程进行了重点检查,查出该站违反财政纪律,损失计划内基建资金230773元。为此,县建行向上级建行和县委提出报告。县委严肃地处分了违纪人员,追回资金131812元。
  1978年,经办各种建设项目26个,投资总额408.1万元,当年完成投资403.4万元。通过拨款前监督,把住计划关,深入建设单位清物查帐、审查工程预决算、办理年度基本建设会计报表编审等,剔除各种不合理开支169901元。1979年,经办各种建设项目36个,投资总额263.5万元,当年完成投资147.7万元。通过拨款监督,剔除各种不合理开支15.5万元。1980年,经办各种建设项目51个,投资总额668万元,当年完成投资584.39万元,通过拨款监督,剔除各种不合理开支7.34万元。同年,县建行根据上级“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经济调查”的指示,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了6次调查,制止了一些单位在基本建设财务、物资方面管理混乱、帐目混乱、进出库手续不健全、虚报冒领、丢失浪费、吃喝送礼等歪风。
  “六五计划”时期的头一年(1981)年,经办各种建设项目20个,投资总额934.2万元,当年完成投资926.3万元。通过拨款监督,剔除各种不合理开支14.3万元。1982年,经办各种建设项目22个,投资总额851.1万元,当年完成投747.5万元。通过拨款监督,剔除各种不合理开支12.3万元。1983年,经办各种建设项目43个,投资总额935.2万元,当年完成投资737.6万元。通过拨款监督,剔除各种不合理开支26.3万元。1984年经办各种建设项目20个,投资总额163.6万元,当年完成投资138.48万元。通过拨款监督,剔除不合理开支1.3万元。1985年,经办各种基建项目28个,拨款任务479.3万元,当年完成投资任务356.5万元。
  第七章公债及国库券第一节公债民国元年(1912年),发行“地方公债”。民国四年,发行“币制公债”。民国6年、7年,先后两次发行“地方短期公债”和“金库证券”。民国10年,发行“军用手票”,“十年公债”。民国14年发行“江西十四年地方公债”。民国26年发行“救国公债”。民国30年发行“战时公债”。民国31年、33年,两度发行“同盟胜利公债”。由于资料缺乏,南城认购数额不详。民国后期,通贷膨胀,公债还本之日,实际价值往往不到本金原值的十之一,几成废纸。名曰公债,实为变相摊派。
  建国后,1950年1月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以实物为折算标准。票面4种,年息5厘,分5年还清。
  1954年至1958年,连续5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8年还清,年息4厘。1960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发行“江西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每次公债发行时,南城人民踊跃认购。到1980年止,全县共兑换公债32.4万元。
  第二节国库券 1981年,国家发行国库券,主要购买对象是企业和地方政府,南城县共销售国库券5.4万元。1982年以后,国库券发行对象扩大到个人。1982年,当年向单位发行18.9万元,向个人发行29.5万元。1983年,向单位发行143060元,向个人发行417670元。‘1984年,向单位发行129.985元,向个人发行452670元。1985年,向单位发行196435元,向个人发行867540元。

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南城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1

本志记述了南城县1912~1985年间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各项事业实行改革开放与全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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